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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元大都行政体制的特征
元初,大都地区最高军政机关是大都留守司,其首长大都留守“秩正二品”。而中书省六部尚书的秩位是正三品。留守司的权力十分广泛,由宫禁到大都的城防、民政、司法,无所不掌。
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别置大都路都总管府治民事,其首长大都路都总管秩正三品,大都路直隶中书省,下辖6县、10州。大兴、宛平两县依然在城中划界分治城区和郊区。
大都路都总管府下设大都兵马司,管理城区治安(“掌京城盗贼、奸伪鞫捕之事”),下设左右警巡院管理城区民政(“领民事及供需”),按官制规定“以刑部尚书一员,提调司事,凡刑名则隶宗正,且为宗正之属”。这无疑是将大都城区的司法、治安、民政管理权收归中央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