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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的价值由社会所赋予
下面话题重新回到出发点:为什么500日元的硬币具有500日元的价值?这个提问,正是我撰写《货币论》的缘由。
那么,为什么我将这一金属薄片作为具有500日元价值的货币而接受呢?当然,我不是因为其作为物品而接受它的,也不是因为国家命令将其作为钱来使用它的。它如果是第21枚的500日元硬币的话,更是如此。不,即使是第1枚的500日元硬币,我即使不接受也不会被关进牢房。
答案很简单。我将500日元硬币作为具有500日元价值的钱来接受,是因为我认定别人也会将其作为具有500日元价值的钱来接受。是因为我认定别人在接受它之后,相应地会给我价值500日元的商品。这一情况下,所有人都可以是别人,并非特定的某人。无论是田中先生、渡边先生、安部先生,还是金女士、史密斯女士,在接受它之后,都会相应地给我价值500日元的商品。
也就是说,所谓钱的价值,并非我所赋予的,也不是国家赋予的,而是别人赋予的。换句话说,是社会赋予的。
是的,货币的价值是社会赋予的。
这一结论的重要性,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事实上,综观全球,对货币只要是稍微进行了一些研究的人,都会得出这一结论。例如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的开头部分有一小节题为“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通常被称为“价值形式论”的这一节,是马克思所写过的最重要的文章之一。并且,这一“价值形式论”最后得出的结论,正是上述的结论。再者,作为与马克思经济学相对立的学派,在19世纪70年代诞生了新古典经济学派,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