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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注释
本标准是城市总体规划选择居住用地、控制开发强度、预测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合理布局居住生活空间的依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居住区建筑容量和人口规模,配置各项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有效管控居住用地建设的依据;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住宅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合理组织建筑空间、道路交通,设置配套设施,设计绿地等公共空间,保障居民生活环境安全、宜居的依据(图1-4)。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图1-4 三个层次
1.0.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以及多样化的居住生活环境。
注释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推动发展更加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图1-5)。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图1-6)。
图1-5 发展理念
图1-6 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