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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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州县官

州县官(知州、知县),在地方官系列中虽然品秩较低,但扮演着地方行政中极其重要的角色。正像鲁一同曾指出的那样,州县官才是真正执行政令之官(治事之官,意即“负责实际事务的官员”);而他们的上司——知府、道员、按察使、布政使、巡抚或总督——都只是职司监督之官(治官之官,意即“负责监管官员的官”)。[1]换句话说,那些上司(上级官员)只是向州县官发号施令并向更上一级长官直至中央各部汇报工作而已。他们监管州县官的工作,当然主要是通过书面方式。具体担负常规行政事务、执行上司命令的,只是州县官。这一点,方大湜(卒于1886年)早就注意到了:

然兴利除弊,不特藩、臬、道、府能说不能行,即督、抚亦仅托空言,惟州县则实见诸行事,故造福莫如州县。[2]

因此之故,州县官总被人们称为“亲民之官”(直接接触百姓的官员)或“地方官”。他们管治下的百姓则称他们为“父母官”。简言之,毫不夸张地说,地方行政全在州县官们手中。没有他们,地方行政就会停滞。曾任县学教谕的谢金銮(1789年举人)早已指出:在帝国,只有两种官员最重要,即京师的内阁大学士和京外的州县官。正如谢氏所看到的,州县官更为重要,因为他们对民间疾苦及施政成败有着更直接的了解。[3]

注释:

[1]《通甫类稿》卷一,第11页b;另见郑观应(生于1841年)在《盛世危言》卷一第18页中的类似评价。

[2]《平平言》卷一,第10页。

[3]《牧令书》卷一,第51页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