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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党组织对受到处理处分的党员权利保障措施
【条文】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对受到处理、处分的党员应当进行跟踪回访,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对于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正常使用。
新《条例》这一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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