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研究的现状与方法
一、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国际刑事法院的顺利诞生和正式运作,近年来,相关理论研究成为我国国际刑法学界持续关注的热点之一。这些研究主要涉及国际刑事法院建立的意义,国际刑事法院与人权,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基本原则、管辖的犯罪、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以及国际刑事法院与中国、联合国的关系等方面。其中,代表性的著作有:王秀梅的《国际刑事法院研究》(2002年),赵秉志的《国际刑事法院专论》(2003年),李世光、刘大群、凌岩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2004年),朱文奇的《国际刑事法院与中国》(2009年),王世洲的《现代国际刑法学原理》(2009年),宋健强的《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详情实证研究》(2008年)和《国际刑事法院“三造诉讼”实证研究》(2009年),王秀梅的《国际刑法学研究述评》(2009年),张磊的《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现状与展望》(2009年),马伟阳的《国际刑事法院受理制度研究:纪念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十周年》(2012年),史立梅的《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专题研究》(2013年)以及张贵玲的《国际刑事法院研究》(2013年)等。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论文也有不少,如曾令良的《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性突破——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述评》(1999年),刘大群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中的法官》(2002年),陈泽宪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2003年),杨力军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浅析》(2003年),赵秉志、王秀梅的《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战争罪》(2003年),高铭暄、王秀梅的《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意义》(2004年),王秀梅的《从苏丹情势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2005年),刘仁文的《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2005年),杨力军的《安理会向国际刑事法院移送达尔富尔情势的法律问题》(2006),屈学武、周振杰的《〈罗马规约〉在亚洲的批准与实施探究》(2007年),高铭暄、王俊平的《中国关注的国际刑事法院问题》(2007年),杨力军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案件可受理性质疑》(2009)等。这些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论著均会或多或少涉及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职权问题,对于本书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李世光、刘大群、凌岩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2004年)一书是目前国内最具权威性的有关《罗马规约》释评方面的著作,本书在很多方面的论述将参考其对有关《罗马规约》条文的解读。
除了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的专门论著外,我国学者对其他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研究也已有所深入,主要涉及各个国际刑事法庭的运作状况、实证分析、历史评价以及实施机制等方面。其中,代表性的著作包括:凌岩的《跨世纪的海牙审判》(2002年)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院的理论与实践》(2010年),余先予、何勤华、蔡东丽的《东京审判》(2005年),梅汝璈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2005年),何勤华、朱淑丽、马贺的《纽伦堡审判》(2006年),宋健强的《国际刑事司法制度通论》(2006年),王秀梅的《国际刑事审判案例与学理分析》(2007年),洪永红的《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研究》(2009年),向隆万的《东京审判:中国检察官向哲浚》(2010年),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的《东京审判文集》(2011年),梅小璈、梅小侃的《梅汝璈东京审判文稿》(2013年),陆静的《国际正义的维度空间:以国际检察官裁量权为视角》(2013)等。这些著作不仅有助于读者了解国际刑事法院建立之前各个国际刑事法庭的整体情况,而且对于梳理本书将要探讨的国际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来说,均是不可多得的重要参考资料。
目前,国内尚未有专门研究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制度或者其他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检察官制度的论著出现,即便专门探讨此方面问题的学术论文亦在少数。至今已发表的有关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独立性、自行调查权等问题的论文包括:龙宗智的《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地位与功能研究》(2003年),朱文奇的《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及美国的应策》(2003年),刘仁文的《国际刑事法院就要独立、公正、有效——与国际刑事法院检察长奥坎波一席谈》(2005年),魏武的《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结构性保障——国际检察官独立性和公正性之评析》(2006年)和《国际检察官的独立性及其保障》(2008年),孙应征、赵慧的《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2006年),叶小琴的《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2006年),侯金鹏的硕士论文《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裁量权研究》(2008年)以及曲涛的《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及其制约因素探析》(2010年)等。虽说这些论文或多或少地涉及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职权,但除了其中少数几篇外,其余所探讨的内容和深度大都相对有限。
由此可见,我国学者对于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问题的研究总体非常薄弱,不仅论文寥寥数篇,专著则几乎没有,对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最新调查和起诉案件的研究同样少见,即便是宋健强的《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详情实证研究》(2008年)和《国际刑事法院“三造诉讼”实证研究》(2009年)也是仅以介绍数起案件为主。对于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制度性保障、检察官调查和起诉工作中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策略等问题,我国学者基本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为此,本书将力图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基础性研究来弥补国内研究现状的不足。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与国内对国际刑事法院及其检察官制度的研究不足相比,国外的研究相对更为成熟,能提供的文献资料也更为丰富。这种研究反差其实并不难理解。众所周知,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构想最初源于欧美各国,各种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得以建立的主要推动者以及最大的支持者也均来自西方国家,国际刑事法院自然也不例外。受外语水平所限,笔者在此只能简略地评估一下相关英文文献。首先应当指出的是,目前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的国内译著比较匮乏,唯一一本译著是威廉·A.夏巴斯著、黄芳译的《国际刑事法院导论》(2006年),由于该著作具有导论性质,因而对国际刑事法院的介绍相对比较基础;此外,M.谢里夫·巴西奥尼著,赵秉志、王文华等翻译的《国际刑法导论》(2006年)也有小部分内容涉及对国际刑事法院和其他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介绍。
在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的英文文献中,本书引用率较高的代表性著作主要包括:李世光(Roy S.Lee)主编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结》(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The Making of the Rome Statute, 1999),该书结合《罗马规约》缔约过程中各国代表的讨论,对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检察官自行调查权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安东尼奥·卡塞塞(Antonio Cassese)等编著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第一、二卷)(The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A Commentary, VolumeⅠ&Ⅱ, 2002)比《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结》更详细地介绍了《罗马规约》在缔约过程中的诸多讨论和规约的具体内容;奥塔·崔弗特勒(Otta Triffterer)编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论评释:观察者逐条笔记》(Commentary on the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Observers' Notes, Article by Article)对《罗马规约》每一条文都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的其他著作还有很多,笔者目前已查阅的还包括由赫尔曼·冯·赫贝尔(Herman A.M.von Hebel)等编著的《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反思》(Reflections on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1999),由马诺·希阿萨尼亚尼(Mahnoush H.Arsanjani)撰写的《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和启动机制》(The Jurisdiction and Triggering Mechanism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2005),等等。此外,有关“二战”后两个国际军事法庭以及联合国两个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的著作也不少,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就笔者所能了解的范围而言,尽管有关国际刑事法院以及其他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著作颇丰,但是与国内研究现状类似,专门论述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制度的著作目前也不多见。其中令人印象深刻的是,由曾担任前南国际刑事法庭(1999—2007)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1999—2003)检察官的卡拉·德尔-庞特(Carla Del-Ponte)与他人合著的一本回忆录——《检察官女士:直面人类最恶劣的罪犯和有罪不罚文化》(Madame Prosecutor: Confrontations with Humanity's Worst Criminal and the Culture of Impunity, 2009)。此书并非是一本单纯的学术著作,它详细地描绘了庞特检察官在联合国两个特设国际刑事法庭所进行调查和起诉的工作经历,对于国际检察官遭遇的困难、挑战以及诸多无奈具有更为直观的描述,这种以检察官亲身经历和体验为基础写成的有关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运行的实务专著在英文文献中尚属首例,因此它对于感性和直观地了解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检察官的工作极有裨益。
与专门研究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著作的稀缺性相比,相关的学术论文则要丰富很多。借助目前已有的英文期刊论文,我们大致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工作程序及其面临的挑战。此处仅列举少数有代表性的论文文献。如,弗科·洛本(Volker Röben)的《国际刑事法院程序:检察官的地位和功能》(The Procedure of the ICC: Status and Function of the Prosecutor, 2003)和简·沃特斯(Jan Wouters)等人的《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独立性和责任之间的权衡》(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s Office of the Prosecutor: Navigating Between Independence and Accountability, 2008),这两篇文章都介绍了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和检察官办公室的基本工作程序和基本权力;理查德·约翰·盖尔弗林(Richard John Galvin)的《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间接损害和非政府组织:政治性起诉风险之评估》(The ICC Prosecutor, Collateral Damage, and NGOs: Evaluating the Risk of a Politicized Prosecution, 2005)和理查德·戈德斯通、尼古拉·弗利茨(Richard J.Goldstone &Nicole Fritz)的《“公正利益”和独立提交的情势: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前所未有的权力》(“In the Interest of Justice”and Independent Referral:The ICC Prosecutor's Unprecedented Powers, 2000)则分别从政治和法律两个角度探讨了检察官可能面临的政治性起诉问题;威廉·博克·怀特(William W.Burke-White)的《积极补充性管辖原则:国际刑事法院与罗马国际司法体制中的国内法院》(Proactive Complementarity: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and National Courts in the Rome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2008)和古谷仁美·塔克姆拉(Hitomi Takemura)的《大鱼与小鱼之辩: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审查》(Big Fish and Small Fish Debate—An Examination of the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2007)分别探讨了检察官采取积极补充性管辖政策以及重点调查和起诉政策问题;亚历山大·格林沃特(Alexander K.A Greenwalt)的《没有政治的司法?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与国际刑事法院》(Justice Without Politics?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和阿里森·马斯顿·丹尼尔(Allison Marston Danner)的《法律与政治的博弈: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与独立法律顾问》(Navigating Law and Politics: The Prosecutor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and the Independent Counsel)都探讨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与政治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些文献均将为本书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作用。当然,作为一项对于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仅仅依靠这些学术文献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本书将结合国际刑事法院在调查和起诉方面的最新案例以及在政策方面的最新进展进行深入研究。
三、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应服从于研究主题的需要。在本书写作过程中,将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历史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文本分析的方法以及案例分析的方法。
1.历史研究的方法。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制度并非一蹴而就,它是在总结以往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从历史的视角切入,通过对以往各种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形成的法治背景、国际环境、发展脉络、实践状况的梳理和研究,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制度形成背景的认识和了解;通过回顾《罗马规约》缔约过程中各国代表围绕检察官问题产生分歧的原因,有助于我们正确地看待国际社会对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顾虑和担忧,同时更加深入地理解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某些审慎的做法。
2.比较研究的方法。虽然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早已结束,但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仍在运行。基于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制度与之前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制度之间的历史传承关系,对它们进行相互比较,有利于更加全面整体地把握国际检察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更加清晰地认识彼此的优势和不足。因此,在本书论述中,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制度与其他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检察官制度的比较将贯穿始终。当然,有必要说明的是,国际刑事法院与之前成立的两个国际军事法庭、联合国两个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在本质上都是属于国际性质的刑事司法机构,与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Extraordinary Chambers in the Courts of Cambodia)、塞拉利昂特别法庭(Special Court for Sierra Leone)、东帝汶特别法庭、科索沃混合法庭等国际化法庭相比,在法庭成立的形式、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命与组成以及法庭审理的法律依据方面,彼此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些国际化法庭均属于兼具国内法庭和国际刑事法庭性质的混合法庭,它们在适用的法律、法官或检察官组成以及诉讼程序上存在着某些国际性元素,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并非单一的国际刑事法庭,与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制度之间也无明显的可比性,因此,本书的比较研究将主要围绕前四个国际刑事法庭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的检察官制度展开。
3.文本分析的方法。无论是国际刑事法院还是其他国际刑事司法机构都以各自的规约与程序和证据规则为其成立与运作的基础。要准确理解国际刑事法院或其他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检察官的职权,均需借助这些规约、规则的文本进行分析和解读,必要时还应包括查阅这些文本的草案。因此,本书对于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职权的研究,都将建立在对《罗马规约》与《程序和证据规则》相关条文严格解读的基础之上。此外,对于现有《罗马规约》文本存在的局限性以及中英文文本之间存在的差异,本书也将会有所探讨。
4.案例分析的方法。国际刑事法院从2003年开始全面运行至今,已经调查9个犯罪情势,办理23起案件。尽管国际刑事法院目前仅有少数案件走完所有诉讼程序,但是法院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早就作出并公开了一批为数众多的司法裁判文书、检察官文书以及其他文书,这些案例是我们了解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职权、立场、观点与策略的最佳窗口。因此,在本研究中,如有必要,将尽可能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说明问题。
通过综合运用上述研究方法,本书将尽力理论联系现实、现实关联历史,寓抽象于具体之中,力求对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制度作一次比较全面客观的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