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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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社会主义公有制形态简辨[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理论界对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成果,起到了促进改革与发展的作用。然而,到底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性质与公有制形式有何区别?公有制是不是等同于全民所有制?传统公有制与当代公有制有什么不同?各个公有制形态之间是什么关系?对于这类问题,我们还想进一步作些研究。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社会主义所有制

按照通常的说法,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的新型形态,它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理应属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范畴。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如果严格地讲,却不能反过来说,社会主义所有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现在看来,它们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广义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应该包括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生活资料所有制两大类。[2]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则是其中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一个部分。

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社会主义生活资料所有制的比较看,二者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后者从属于前者,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二者的另一个区别是,各占有主体的占有对象和占有对象的占有主体不同,就是说,前者(占有主体)的占有对象是生产资料,后者(占有主体)的占有对象则是生活资料;前者(占有对象)的占有主体是劳动者集体,后者(占有对象)的占有主体则是劳动者个人。因此,社会主义生活资料所有制不属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范畴,所以不能说成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即使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也不能完全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画等号。大家知道,那种把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与传统单一的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等同起来的做法,是阻碍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的。通过改革所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应该是包括平常讲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新出现的不同于传统公有制而又具有合作集资性质的小型的社会主义合股经济、乡镇经济、城乡合作经济、工商合作经济以及国营办集体、企业自有资产等在内的由多形态、多层次共同组成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当然,在这个所有制结构中,传统的公有制仍占据主体地位和绝对优势。这里需要弄清的是,从现阶段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与传统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还存在一定区别。从两个概念的外延来说,前者大于后者,它们的逻辑关系是属种关系。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与公有制形式

前面讲过,作为生产资料私有制对立物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制度。而公有制的形式,是指公有制的具体构成、组织和实现形式。公有制性质的生产资料要说明的是这些生产资料归广大劳动者共同占有,而公有制形式要说明的是这些生产资料应如何或通过什么手段来被劳动者占有。前者是抽象的,后者是具体的。它们虽然有密切联系,但也有严格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公有制的性质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而公有制的具体形式是可以变化的、探索的。这一区别告诉我们,世界上不管是现有的还是将来出现的社会主义国家——只要是社会主义国家,一个共同之处就是,都必须始终坚持和维护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性质。但是,世界上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应该采取完全相同的实现公有制的具体形态。各国要采取或选择什么样的具体形态,只能由各国的实际情况而定,决不可照抄照搬,千篇一律。对于某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不同时期或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在坚持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对所实行的公有制形式进行不断改革、不断更新和不断完善,决不能始终禁锢在某一种形式上,不能将这一形式贯彻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全过程。正是由于这一区别,才使社会主义拥有了强大的生命力,也正是由于这一区别,才给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备了可靠的理论依据和客观依据。

三、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全民所有制

长期以来,一些人总是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全民所有制混为一谈、等同对待。这是缺乏理论研究的严肃性和责任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相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国内现有的少量私有制而言的,而全民所有制则不同,它起码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范围内是一种全面统一、独一无二的所有制形态。应该强调,真正的科学的全民所有制,必须是社会的全部(而不是部分)生产资料归社会的全体(而不是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的公有制形态。它的独特之处就是:第一,它与极发达的社会生产力相适应。这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主义目前实际上还没有什么全民所有制可言。很显然,我国现有的生产力状况不仅不充分,而且极不平衡。在这样的条件下,是无论如何也不会产生真正的全民所有制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没有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作基础,全民所有制就只能是人们“脑海中”的一种“理想”,而它要想出现,“只有在实现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成为历史的必然性”。[3]第二,它存在的单一性,即它排除了其他任何生产资料所有制形态与它同时并存的独立性。第三,它没有不同的利益集团和利益差别,从而不需要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第四,它的直接的社会劳动决定了其分配是按照需要进行直接的分配。这些特点都是现实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所没有的。

应该承认,我们现在的全民所有制其实是国家所有制。如果硬要把“全民所有制”强加给中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这可以说是一种很不科学和很不客观的行为。大家知道,我国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它仅仅是整个公有制中的部分,并非公有制全部。在现实当中,我国占绝大多数的农业劳动者、城镇集体劳动者和个体劳动者都是在“全民”的范围之外的。不仅如此,他们也不享有“全民”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因此看来,“全民”的“民”不“全”,“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也不“全”,整个“全民所有制”既没有达到其量的规定性,更没有达到其质的规定性,结果它只能是一种空洞无物、名不符实、脱离国情的教条。总之,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全民所有制并不是等同概念。否定“全民所有制”的现实存在并不等于否定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

四、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国家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国家所有制也不是等同概念。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它们的关系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包含了国家所有制,国家所有制以公有制为基础,但公有制要有赖于国家所有制,并以国家所有制作为自己的实现手段,二者互相依靠、紧密联系,不可分割。从另一个角度讲,国家所有制虽然具有公有制性质,但它只能是公有制的一种具体形态,不能与公有制等量齐观。

第二,从一般意义上看。国家所有制是一个普遍适用的中性概念,也是一种古老的所有制形态。马克思恩格斯说:“部落所有制就具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4]从原始社会末期之后,不管是奴隶制还是封建制,也不管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只要有国家,就有国家所有制的存在。比如在资本主义国家,“俾斯麦的国有化”,拿破仑和梅特涅的“烟草国营”,比利时政府和普鲁士的主要铁路的“国有”,都是国家所有制。[5]当然,国家的性质不同,其国家所有制的性质也会不同。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国家所有制既可以是公有制性质的,也可以是私有制性质的;既可以是社会主义的,也可以是资本主义的。与此不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对私有制的根本否定,它只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因此,相比之下,它是一个特殊概念。

第三,从存在时间看。一方面,在整个社会历史过程中,先有国家公有制,后有社会主义公有制;另一方面,就社会主义社会历史阶段而言,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始终坚持公有制,但社会主义不一定硬要把国家所有制纵贯到底。恩格斯说得好,“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当不再有需要加以镇压的社会阶级的时候,当阶级统治和根源于至今的生产无政府状态的生存斗争已被消除,而由此二者产生的冲突和极端行为也随着消除了的时候,就不再有什么需要镇压了,也就不再需要国家这种特殊的镇压力量了。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6]这个论断表明: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始形式和过渡形式。尽管我国社会主义的实践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还要继续发展国家所有制,但它毕竟不会伴随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部历史,它的最终趋势必将是逐步消失,最后坚持的必将是单一的公有制形态。这是毫不奇怪的。

五、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几十年来社会主义建设中一直沿用的一个所有制公式。这个公式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全民加集体完全等同起来,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从始到终都只能是这两种形态。现在看来,并非如此。大家知道,这个公式是从我国1952年翻译出版的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之后逐步形成的。这就是说,这个公式直接来源于苏联的所有制教条。斯大林在1936年《和美国罗易·霍华先生的谈话》中,第一次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他说,社会主义的基础“就是公有制:国家的即全民的所有制以及合作社集体农庄的所有制”。[7]1952年,他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更明确地提出了这一公式。此后,我国把这一文献当作了全党理论学习的教科书,继而把这一公式写进了1954年的宪法,使二元公有制模式定型化。其实,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具有丰富的内容和包含多方面的形态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从自己的客观实际出发,开始对这个公式进行反思。通过改革开放,这一公式已逐步被现实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淘汰,并逐步由原来的二元模式变成了多元性的新型的公有制结构。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形态除了以往传统的全民(实际为国有)和集体这两种以外,还新产生出了如混合所有制、联合所有制和股份共有制等。可以肯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其形态必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发展。

六、全民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

过去,人们总是把全民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视为同一概念,或者是把国家所有制当作全民所有制采取的形式。这种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二者都是公有制类中的一种各自独立的形态,但不是等同形态。如果从现实的立场和方法出发,便可以看到它们的不同之处:第一,国家所有制是客观存在的,而全民所有制则是主观想象的。虽然国家所有制如前所说是“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将来“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后而“成为多余的”,但是,让国家所有制保持一定的规模和有计划地发展,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乃至更长一段时间来说,是非常必要的。而让全民所有制的目前存在则是不现实的和没有实际意义的。第二,恩格斯指出,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全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或全民所有)之前,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8]即变为国家所有制。这就十分明确地告诉我们:从它们存在的时间顺序看,国家所有制在先,全民所有制在后。如果说国家所有制是现实公有制的具体形态的话,那么全民所有制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类中的未来形态和最后形态。第三,国家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相对较低,而全民所有制则是公有化程度最高的公有制形态。因为国家所有制毕竟是社会的部分劳动者占有部分生产资料,而全民所有制则是社会的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第四,国家所有制与其他所有制形态和平共处,而全民所有制则完全独立存在。第五,国家所有制与商品经济相统一,而全民所有制则与商品经济相排斥。因为国家所有制和其他各种不同的所有制都是不同的利益集团和不同的商品生产者,而在全民所有制出现的时代不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和利益差别,不需要商品货币关系。

七、传统公有制与当代公有制

如果把改革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视为传统公有制,那它与改革以来的当代公有制是有所不同的。传统公有制虽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当中起过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它却存在着严重的弊病和缺陷。归纳起来,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八性”:第一,相当程度的空想性,即超越生产力水平,搞假、大、空。第二,机械照搬的教条性,即脱离国情,照抄苏联,照抄书本。第三,盲目过渡的冒进性,即急于求成,人为地将集体经济升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第四,纯而又纯的单一性,即搞纯粹的公有化,限制和打击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五,条块分割的保守性。第六,产权关系的模糊性,即中央的产权和地方的产权,国家的产权和企业的产权,企业的产权和职工的产权,职工集体的产权和职工个人的产权不明确,并由此带来了多方面的矛盾和问题。第七,排斥经济的商品性,即由于上述原因,我们把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联系在一起,片面“割资本主义尾巴”,使我国经济几乎停留在自然经济状态。第八,分配领域的平均性,即在分配上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根本放弃了按劳分配原则。由于这些问题的影响,使得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未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相反,正在逐步形成的当代新型公有制的基本特点是:第一,与生产力水平的一致性,即逐步克服了盲目冒进、教条主义和空想因素,促进了生产力的健康发展。第二,公有制本身的多元性,即根据不同层次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需要,冲破了原来的二元模式,采取了不同特点的多元形式。第三,公有制内部的平等性,即各种不同公有制形态的企业,都是互相独立的商品经济实体,在它们之间,都是商品经济和市场上公平竞争的伙伴关系。第四,与非公有制的并存性,即它克服了“一大二公三纯”的现象,并积极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甚至资本主义经济合作,共同发展。第五,横向联合的开放性,即它敢于冲破条条框框、地方封锁以及“三不变”原则,既可以引进来,又可以走出去,积极开展技术协作,努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第六,产权边界的明朗性,即通过改革,逐步明确了所有制关系,使公有制不再像过去那样抽象、模糊。第七,与商品经济的兼容性,也是由于上述原因,明确了我国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使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第一次得到了统一。第八,分配方式的多样性,即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体性的分配方式以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采取如按股分红、获取利息、风险收入、收取租金等方式。只有这样的公有制形态,才能真正促进社会生产力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才能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真正能够得到全面的和充分的发挥。

注释

[1]本文为笔者与冯纯同志合作,原载于《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1992年第2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1992年第8期。

[2]马克思在《资本论》当中,把社会主义生活资料所有制归结为“个人所有制”。(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2页。)恩格斯为此作过明确解释:“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0页。)他还说,社会主义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同上,第319页。)这说明,所有制问题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个方面。把生活资料所有制列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内容,标志着生活资料所有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已经具有了重要地位。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1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8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7—318页脚注。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0页。

[7]《斯大林文选》上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77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