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宪法十讲
1 宪法是怎么来的?
一、宪法的鼻祖——大宪章
“横征暴敛,民不聊生”,一听到这8个字,我们就知道改朝换代的时候就快到了。可是从历史上看,即便是改了朝代,皇帝依然说一套做一套,人民没有财产安全感和人身安全感。一个王朝,通常是开头不错,偶有中兴,其后越来越差,最终土崩瓦解。
人类历史上原本没有人想到用宪法来防范权力滥用,就像原本没有人想到有一天可以使用手机一样。直到有那么一天……
公元1199年,约翰继位为英国国王,如果说他有什么特点的话,那就是他把人性中贪婪的一面释放得淋漓尽致。那时的英国,还只是打仗时才有征兵役之类的税赋。约翰当国王后,变得不管有无战事,都要征收兵役税,并且提高了税额。为了发明出能够收更多钱的办法,约翰可谓绞尽脑汁、别出心裁,比如要求每9名骑士要负担10名士兵的装备。他还经常给人家有钱的女人做红娘,不要认为这是好意,因为国王做红娘不嫁还不行,否则要交高额的罚款。约翰心狠手辣,翻脸无情。有个大臣天天拍约翰马屁,结果有一天言语不慎,马屁拍在马蹄子上了,遭到严惩,就此成了叛逆者,土地被没收。于是大臣跑了,国王就把他的妻儿关起来,将他们活活饿死。约翰这么会搜刮,全英国人都知道了。因为他的手不仅仅伸向有钱人,还伸向了教会和城市市民。全英国上下国民一个都不少。因此除了农奴,所有人都不满国王的统治(那时候的农奴是工具)。于是利益受到严重影响的贵族站到了皇帝的对立面,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反对约翰的战争打响了。这个故事不像历史上那些故事,一个皇帝被推翻,一个新朝代被建立。因为即便在军事上贵族集团取得了胜利,但英王仍然拥有强大的经济资源和广袤的领地,哪一方都没有吃掉对方的绝对把握,最后双方只好选择了妥协。
贵族们把一份事先拟好的羊皮纸交给了约翰。这就是人类历史上著名的《大宪章》,它规定了任何赋税须经“公意许可”,后来延伸为“无代表不纳税”,还规定了一些如立法这样的大事也应与全国人民普遍协商,议会制度的雏形因此奠定。还有诸如人民的财产权益要受到保护;未经宣判,不得逮捕、监禁人民;国王不得剥夺和迟延人民接受公正的裁判等条款。虽然英国的这部《大宪章》没有结束战争,其中所标榜的权利、自由、平等也都具有那个时代的局限性,但是给人们一个伟大的启示:即便是王也要在法律之下。自由平等的思潮自此开始被发扬光大。今天的宪法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此。
《大宪章》在当时没发挥多大作用,发布不久,教皇应约翰请求,宣告其作废。英国内战又起。有人或许会说,《大宪章》并没有真的实施,有什么用?虽然这个具有宪法雏形的文件没有真正实施,但是它的好,后世的人都记得啊!人类天然就有一种向着更好的方向努力的能力,《大宪章》中那些进步的思想后世又被重新提出来。17世纪,英王横征暴敛,声称国王是上帝派到人间的最高权威。议会不同意他随意收税,他直接就把议会解散了。辛苦赚来的钱说抢走就抢走了,人们心疼啊!于是人们赋予《大宪章》以新的意义,用以反对封建专制王权。直到今天它仍是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上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共同构成了保护公民权利、限制王权的英国宪法最初的模型。
英国《大宪章》是英国于1215年订立的宪法,用来限制英国国王的绝对权力。《大宪章》要求皇室放弃部分权力,尊重司法过程,接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
二、洛克论政府起源与菲尔麦论君权神授
英国立宪时期十分混乱,但伟大的思想家往往生于乱世,因为对现实的观察是思想的本源。17世纪,洛克生活的时代,新旧势力在经历了近半个世纪阶级力量的反复较量及政权更替后,终以封建贵族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妥协而走向资本主义。伴随着政治、经济和军事领域激烈斗争的是思想理论界长久的分歧,以及各派代表人物针锋相对的论战。洛克的《政府论》几乎是这一论战的缩影。
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所倡导的理念,对整个人类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影响不仅体现在思想界,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杰弗逊等政治家、思想家和革命家莫不从《政府论》中吸取思想营养;《政府论》在实践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等重要历史文献莫不充分体现了《政府论》的基本思想。
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通过考察菲尔麦所依据的《圣经》,“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证明君权不是神授。这里,我们先介绍一下菲尔麦,他的《论父权制或国王的政治权力》“大概是君权神授理论至今为止最有系统的英文阐述”。他在该书中把《圣经》中的《创世记》的观点作为他君权神授的逻辑前提。他指出,君权的来源是父亲对子女的支配权,世界上的一切权力或是从父权派生,或是篡夺父权而来,此外再也找不出任何权力的其他来源。臣民对君主的服从关系来自子女对家长的从属关系,并且这种子女的从属关系,按照上帝的命令,是一切君主权力的本源。因为上帝的授予,亚当拥有了统治其妻子、儿女以及后裔的原始的统治权力。君主统治国家的权力是按照上帝赋予亚当的父权建立起来的。这与中国古代教导孩子不能和爸爸争论诉讼,弟弟不能和哥哥争论诉讼,最终落实到臣子不能和皇帝争论而形成的差序格局有异曲同工之妙。
我们再继续探讨洛克的观点。洛克认为:第一,亚当并不像菲尔麦等人所主张的那样,是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确赐予,从而享有对其子女的支配权及对整个世界的统治权;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也无权世袭这种权力;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可以世袭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规定来确定在各种情况下谁是合法继承人,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一个人比别人更有理由自称是最正宗的长房后嗣,从而享有世袭的权力。这是很有意思的论述。今天,大部分人都只看《政府论》下篇,其实在洛克那个时代,其上篇的意义一点不亚于下篇。君权不是神授的,权力要具有合法性。
《政府论》下篇,则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洛克认同社会契约理论,政府起源于契约,政府的存在“……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这个观点无疑是相当震撼的,以前政府建立在血缘和权力天授的基础上,保护公民权利依赖于君主和大臣的“良心”;而契约论要求政府有保护人民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义务,否则就有被替换的风险。自由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当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自由的唯一限制是自然法。权利因为人类本性中的美德而存在,是人类理性的象征。国家必须根据正式颁布的、长期有效的法律来统治,而不能依靠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法律一经制定,无论贫富贵贱,每个人都必须平等地服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与制裁。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立法权和执行权应该分立。洛克认为,立法权来源于人民的权力转让,人民的权力来源于自然法,所以立法权决不可以超出自然法。因此,立法权并不是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绝对的专断的权力,第一,它们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第二,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第三,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第四,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让给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较霍布斯而言,洛克又往前走了一步。霍布斯认为人们将权利让渡之后,掌权者拥有不可变动的权力,且人们也不能加以过问;但是洛克则认为,既然国家权力是受人民委托来实现某种目的的,那它就必然要受那个目的的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民手中。“谁来判断君主或立法机关的行为是否辜负它们所受的委托?……人民应该是裁判者。”
三、卢梭与《社会契约论》
以往,人民把国家的希望主要都寄托给了君主,希望能够有圣君贤相来管理国家,实现人民的幸福。与之相对的说法是:老百姓素质不高,能力不强,人品不好,一团糟等。今天我们都知道,社会之所以发展得这么快,恰恰不是一人之治,不是依靠一个人,而是因为大多数人都愿意为社会努力奋斗,不再把当官当成唯一的人生价值取向。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力、货畅其流,不必追逐权力的高峰;因为在任何领域里都可以成为高峰。洛克论证了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是卢梭。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重新梳理了人类社会,他认为那些违背契约自由和契约精神的制度形式都是不合法的。社会本来是一个互利的契约,这为人类打破君主专制及宗教控制打开了思想的大门。后来的制度与思想进步多多少少都与此有关。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年6月28日—1778年7月2日),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民主政论家和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启蒙运动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新爱洛伊丝》《植物学通信》等。
18世纪的法国处于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社会等级界限森严。人类历史上等级分明的时期都是大部分人过得不舒服、社会动荡、创造力差的时期,当然也往往是思想家活跃的时期。此时的法国,第三阶级由于无法生存而奋起反抗,第一阶级、第二阶级以政治叛乱等理由派军队进行镇压,整个社会非常混乱。卢梭自幼经历坎坷,广泛的阅读极大地开阔了他的视野,丰富了他的思想。他深深体会到自由和民主的可贵,毫不客气地指出社会种种弊病的根源不在人,而在于社会制度。
卢梭一直在讲一个现代国家的真理:国家到底是谁的?国家不是君主的,国家是人民的。《社会契约论》共分四卷,卢梭在书中先举了家庭的例子。家庭是人类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在自然状态下,父亲管孩子,孩子也需要父亲的养育。但当孩子长大,到了理性的年龄,他就成了自己的主人。在社会关系中,首领相当于父亲,人民相当于孩子。人的天性是维护自身的生存,也有独立和自由的要求,只有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牺牲自由。即便如此,在历史上首领们也无法做到时时事事像父亲那么的有爱。卢梭批评了亚里士多德的“人不是天然平等的,有些人生来就是做奴隶的,而另一些人天生就是来统治的”的观点。他认为,亚里士多德把因果颠倒了,出生在奴隶制统治下的奴隶,当然是奴隶。但造成这种状态的原因是“奴隶们在枷锁的束缚下,失去了一切,甚至失去了脱离奴隶状态的愿望。如同尤利西斯的伙伴们喜欢他们浑浑噩噩的状态一样,奴隶们也喜欢他们的奴隶状态。可见,如果真有什么天然的奴隶的话,那是因为先有了违反天然的奴隶。强力造出了早先的奴隶,他们的懦弱使他们永远当奴隶”。国王远不能供养他的臣民,反而只能从臣民那里取得他自身的生活供养。用拉伯雷的话来说,国王一无所有是活不成的。难道臣民在奉送自己人身的同时,又以国王也攫取他们的财产为条件吗?
“即使是最强者,如果他不把他的强力转化成权利,把服从转化成义务,他就不可能强到足以永远当主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强力是如何转化为合法的权力的呢?在卢梭看来就是契约。因此奴隶制社会就是不可想象的、“不合法”的;因为契约要求各方互利,而奴隶制则要求一方无偿付出,另一方无度索取。因此社会契约是国家合法化的源头。“既然任何一个人对他的同胞都不拥有天然的权威,既然任何强力都不可能产生权利,于是,人与人之间就只有用约定来作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了。”契约一旦达成,公民就有义务服从公意。他又讲这个服从的目的无他,是因为人类从自然人进入公民社会后,变成了自己的真正主人,而不再是欲望的奴隶。只有遵循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真正的自由。
《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着重论述了主权、公意是否意味着全体一致,公意是否会犯错等问题。他说,法律的本质属性使任何人的一句话、个人意志都不是法律。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才是法律的制定者。但是公民也可能是盲目的,因此公民应该被教会发现自己的意志。他还特别提到了作为社会契约的重要内容的人民、宪法、财产等,认为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是公民订立契约的真正保障。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阐述了政府及其运作形式。“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挥各部分的运动。大脑可能瘫痪,但人可依然活着。一个人尽管是白痴,但他总是活着的。然而,心脏一旦停止跳动,任何动物都会死的。”所以立法权在谁的手里,谁就拥有了国家的最高地位,就决定了怎么样的生活状态。政府的角色是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那里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这也是现代议会制的奠基性理论。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明确提出了反对特权,这在那个时代并不容易。他说,如果主权者对一个臣民的要求比对另一个臣民的要求多的话,事情就变成个别的,他的权力也就不再奏效了。根本就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也不存在高于法律之上的任何人。
《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特别谈到了投票和选举,特别提出了防范无异议表决和无效率。这是现代代议制的议事规则都在着力避免的。他还强调,如果法律确实是公意的表达,那么公民有义务去遵守,即便他本人不同意这样的法律。现代很多人担忧卢梭的这种看法会不会以公意为名对少数的人之为人的尊严与权利造成戕害,其实这个问题,现代社会已经通过宪法所保证的基本权利和宪法的实施以及中立的司法裁决等得到适度解决。
如何培养有社会契约精神的公民?卢梭在《爱弥儿》中有所回答。它提出按人的生长阶段进行教育,让人们感受自然,培养理性。我还曾看过一本英国的小说,叫作《众生之道》。该书展现了维多利亚时代宗教家庭教育的虚伪,以及把人扭曲成为没有感情的“怪物”,无情地鞭挞了维多利亚时代宗教家庭中父母的自私和专制,并且以此来抨击他们所代表的宗教和教育。主人公恩斯特对父母始终抱有一种仇视态度,这是他父母造成的,不幸的是他的父母永远也意识不到这一点,一直自以为是天底下最好的父母。他们在对待子女方面的所作所为,令早先被父母管教得只会服从的恩斯特终于忍无可忍,决定和他们一刀两断。可见,卢梭在《爱弥儿》中所探讨的教育模式到100年后的英国仍然没有解决。
卢梭的很多思考今天仍然闪耀着智慧的光芒。比如卢梭提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真正的自由不是你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你不想做什么就不做什么。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更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社会契约论》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此书一问世就遭禁止,卢梭本人也被迫流亡到英国。但《社会契约论》所提倡的民主理论却很快风靡全世界,为以后问世的美国《独立宣言》、美国宪法及权利法案、法国《人权宣言》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三部宪法,奠定了理论基础。法国的国家格言“自由、平等、博爱”便来自《社会契约论》。1789年法国国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人权宣言》中“社会的目的是为大众谋福利的”“统治权属于人民”等内容充分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过去以血缘和宗教为纽带构筑的金字塔式的社会结构,逐渐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的社会结构所影响和替代,也就是实现了梅因所讲的从身份纽带到契约关系的转变。
今天,巴黎的名人公墓先贤祠里,就有卢梭擎着火炬的形象,这象征着他的思想永远不灭。
四、英国宪法的变迁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贡献
英国的宪法不是一朝完成,而是经历了数个世纪的演变。又因为不是一部宪法典,我们说这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不成文宪法。英国因此被称为“人类宪法的母国”。当时的英国,生产力迅速发展,替代了彼时的世界霸主荷兰,号称“日不落帝国”。
经过伏尔泰、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大师的思想熏陶和200年的启蒙运动,人类终于推翻了皇权专制,开启了资本主义时代。资产阶级虽然打破了王权至上,换来的却是金钱至上。之后资产阶级独霸了胜利果实。马克思、恩格斯吹响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号角,深刻批判了资产阶级取得政治经济利益后不顾无产阶级利益的现实,为后世普遍选举、社会福利乃至社会主义立国思想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托克维尔曾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指出,法国大革命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反而使人们变得彼此相似但又漠不关心。资产阶级通过捐官脱离了农民,贵族由于失去统治权,也无法接触农民,一些有影响力的富有农民搬到了城市,剩下的农民感到自己被其他阶级遗弃。实际上这时候的欧洲大陆和英国也都大同小异,资产阶级革命并没有给包括农民在内的无产阶级带来普遍意义的政治权利和身份平等;特别是无产者既没有得到应有的财产也没有获得应有的权利,而权利意识在各国的改革中已经蓬勃兴起。随着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个基本矛盾在经济社会发展上派生出一系列的社会矛盾。比如,在消费上,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与劳动者支付能力相对缩小的矛盾;在生产上,个别企业中生产的有组织性与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矛盾等。这些社会矛盾的积累,反映在阶级关系上,就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升级。到19世纪30至40年代,这些矛盾发展到了空前尖锐的程度。英、法、德等国家的无产阶级开始发起独立的欧洲工人运动。1832年,在各种压力的影响下,特别是“法国七月革命”的成功,迫使英国通过改革法案,根据人口数量调整了议会的议席,选民资格也进一步的放开。但是议员的出身依然主要限定为地主和有财富者,占人口多数的工人阶级仍然没有选举权。为此,英国爆发了“宪章运动”,无产者要求享有与有产者同样的普选权,主张21岁以上男子有普选权,选区大小和人数多少平等,选举由秘密投票决定,取消参选人员的财产限制。这一运动在整个欧洲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这些斗争中,无产阶级既提出了广泛的经济要求,也提出了鲜明的政治要求,表明无产阶级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已经登上历史舞台。原有的启蒙思想难以预见到资产阶级仍然不愿放权或者有新的特权阶层出现并妄图维持这种特权。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马克思、恩格斯在1848年出版了尝试解释说明当时社会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的、第一次全面系统阐述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与恩格斯
马克思深刻地认识到,没有政治权利难有经济权利。因此,《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主义运动的第一步是争得民主及政治上的权利。《共产党宣言》不但深刻地影响了世界的格局,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理论支撑,也深刻地影响了资本主义社会,使之不断完善和调整。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就深受马克思主义的影响,而民主化的改革也在各方的推动下不断发展。1858年,英国废除了议员财产限制,到19世纪70年代后期,又进一步扩大了选民资格,相继颁布了《秘密投票法案》《人民代表法案》等,但仍有财产限制,直到1918年改革,才允许21岁以上全体成年男子及30岁以上女性参加普选。1928年,英国终于打破女性年龄与男性不同的限制,并于1948年改革部分有财产者拥有多数选票的现实,真正落实了“一人一票”的制度。纵观各国公民参与选举的进程,不难发现其都经历了一个从皇帝官僚把持政府到议会财产歧视、性别歧视再到全民普选的酝酿发展的过程。
恩格斯在1888年英文版《共产党宣言》序言中说,“但是《宣言》是一个历史文件,我们已没有权利来加以修改。”他实际上在提醒我们经典著作的时代局限性,同时也说明任何一门理论都需要与时俱进。《共产党宣言》具有极强的时代性和革命性,引领了一个时代的变迁,同时又是一个开放的和不断完善的理论体系。
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又先后通过《人民代表法》《议席重新分配法》《取缔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法》等,实现和规范了普选权。英国近年来又进行法治体系的改革,把原来司法权逐渐从立法权中剥离出来,以防止立法权力专断。
经历了数个世纪,英国成为宪法国家。但至今,英国也没有一部完整意义的成文宪法,各种宪法理念与精神都蕴含在那些限制国家权力滥用,保护公民权利的宪法性文本、惯例甚至权威性著作的阐释中。英国学者认为,英国宪法纯属“自然形成”,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都做不出透彻说明的一组智慧产物,它所具备的性质是其在几个世纪中逐渐积累而成的。在今天看起来,维护英国自由的不仅仅是分权,还有数个世纪的政治经验、逻辑和某些偶然事件,而民主在其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五、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
在英国,当议会赢得彻底的胜利以后,人们却似乎忘记了下述观念:即任何权力都不应当是专断的,以及一切权力都应当为更高级的法律所限制。美国人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构建了一个新的国家。这个国家怎么设计,争议很大。洛克、卢梭关于人性、契约、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思想深深地影响了美国的立宪者。为了让人们接受有权力就容易滥用、权力应当制衡的思想,美国立宪者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进行制度设计的说理工作,后编撰成那本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联邦党人文集》开篇就抛出了这个好问题:理性的制度构建能否最大限度地避免人类历史周期率一次又一次的重演?
美国的宪法设计者希望能够通过设计制度的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权力的滥用。为了说服国会批准,他们用了85篇短小精悍同时逻辑严密的论文,论证了宪法的原理、原则和未来。后来,《联邦党人文集》被视为对美国制宪精神的最佳阐释,为后人展示了在制宪时刻什么是系统、健全和有效的政治思考。
任何科学的制度都首先来源于对人性的真切理解,不回避人性中的恶才能有机会展现人性中的善。汉密尔顿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他说了两个意思:一是政府是必需的;二是政府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而这两个主张都基于同一个前提,即“人不是天使”,普通人不是天使,统治者也不是。纵观人类历史,虽然也有圣君贤相,但时时事事皆出凡入圣,至老无错,恐怕并不多见。因此,设计出即便是坏人也不能造成太大损害的制度是必要的。在美国宪法中,实现这一目标通过两种方式:纵向是联邦制模式,横向是三权分立模式。“权力必须要靠权力来制约,野心必须要用野心来对抗”,这是制度文明非常有创造性的观点。他们的观点最后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美国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而条文仅仅是前提,宪法只能是一些概括性的语言,不可能一劳永逸,往往也不是无可挑剔,甚至会有一些缺陷,但千万不要忽视人类不断向好的能力,不要忽视被压迫者诉求自身利益的能力。正是这些愿望和诉求使宪法条文不断被修正,不断改革,并落实到实践之中。
不过美国宪法并非完美,它的权利法案是后来在多方压力下补进去的。此外,美国宪法当时没有把奴隶看成公民,司法权是在其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才实现了权力的制衡等等。但是,它开创了人类以深思熟虑来设计宪法的先河,成为人类第一部成文宪法。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访美时就曾经讲道:“我青年时代就读过《联邦党人文集》、托马斯·潘恩的《常识》等著作,也喜欢了解华盛顿、林肯、罗斯福等美国政治家的生平和思想。”
六、欧洲部分国家宪法的产生
(一)法国
继美国之后,法国制定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它将1789年《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由于关于人民主权、天赋人权的启蒙,经济被适度放开所产生的市场经济和独立性的偏好以及由于改革的不彻底性,使得君主之权没有被真正限制、政府之手仍然无处不在的矛盾一直无法有效调和。该宪法的制度设计在今天看来思考得不够周密,比如1848年宪法既不想效法英国议会至上,又不想全面学习美国总统制,于是确立一院制;后又仿效美国总统制,使得两大权力机关分权而无制衡,权利冲突又无从妥协。两会决而不断,创而不新,路易·拿破仑于1851年发动政变。从1789年到1875年间,法国共出现15部宪法,交替经历了15种不同政体;至少发生4次革命、2次政变、3次外国势力干预,被后世戏称为“宪法的华尔兹”。
(二)德国
在德国,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开始规定了一些公民的权利,如迁徙自由,秘密投票选举产生议会等。不过从这部宪法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它仍保留了大量君主的权力,如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执行之权属于皇帝,甚至官吏的任命、委派、辞退的权力都属于皇帝;官员要对皇帝效忠。在这种君主居支配地位的政体下,所谓的议会立法只是批准政府的法案,在财政上即使议会否决政府的预算,政府也可照样实施不误。首相对皇帝负责,而不是对议会负责,议会没有实权。这与现代宪法所期冀的权力结构还有很大的差距。直到1919年《魏玛宪法》的确立,德国才开始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实践。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1933年)的宪法,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实现民主制度的宪法。《魏玛宪法》在德国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公开宣告君主专政政体在德国的终结,并按照资产阶级法制原则进行建设现代民主政权的初步尝试。1919年的《魏玛宪法》被视为是一战后宪法的“楷模”。这部宪法规定了形式上比较完备的基本权利,增加了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权力。不过这部被认为是那个时代代表作的宪法寿命却不长,很快就被法西斯“利用”而寿终正寝了。今天我们分析起来,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当时的老百姓宪法意识还不强,另一方面是宪法自身还存在缺陷。权力需要分立,但权力的中心只能有一个。这部宪法把议会和总统都放置在了权力中心,分立而无制约,更无合作。一个国家要想有效能,最终的负责机关只能是一个;否则,就会像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掌权者只愿意相互批评,却很难形成建设性意见。国会党派林立,每届政府都短命且久议不决,人们盼望一个强有力的政府。魏玛共和国总统兴登堡被野心家希特勒所利用,加上激起的“人民激情”,最终走向了独裁。
二战结束后,德国人开始反思希特勒上台的原因,人们普遍认为存在为数众多的小党派是其中一项重要原因。德国著名政治学家阿诺利提出,在社会动荡时期,法西斯主义通过整合群众的力量,进而摧毁议会来镇压社会动荡。但是,这并不是一个长期的解决办法,唯有议会形式的政府才是社会稳定的长久之道。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改变”议会规则来排除革命暴动的可能性。德国于是对新的宪法 ——《德国基本法》进行了修改,比如给行政部门增加权力;利用选举门槛,阻止小党派进入议会;实施多种投票制度,进一步促使小的激进党派边缘化。总统不再由选民直选,改由两院产生;权力虚设,国家的权力中心是下院,是国家的主权机关,得票率不到5%的政党不能进入联邦议会;德国宪法法院有权进行合宪性审查。前几年,德国富裕的州主张独立出来,宪法法院直接判定这种主张违反宪法,声称宪法虽然设定各州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没有脱离联邦共和国的权力,从而维护了德国的统一。
七、亚洲部分国家宪法的产生
(一)日本
亚洲一些国家在欧洲列强的压力下相继立宪。日本是亚洲最早立宪的国家。日本人的学习能力很强,而亚洲人本身勤奋好学,加之如战争胜利等一些机缘,使得当时的日本逐渐崛起。
《明治宪法》作为日本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它促使日本打破了封建制度,但民主、自由的内容有限,天皇拥有绝对的权力,而且默许军部享有独立于内阁之外的军权。这既是日本封建军国主义残余的体现,也为其日后走上军国主义道路、发动法西斯战争提供了可能。二战后日本作为战败国,1947年由美国主导制定了现行的《日本国宪法》,以天皇为名义元首,实行较以往更加完善的内阁制。其突出特点是在宪法中明确放弃战争,因此又被称为“和平宪法”。
(二)韩国
1894年的“甲午更张”被认为是韩国近代化的起点,韩国由此进入法文化冲突与融合的阶段。1948年的《大韩民国宪法》则是韩国文本宪法的开端,这一宪法以美国宪法为蓝本,被称为“一部自由色彩很浓的民主宪法”。但因为这部宪法与当时韩国社会整体氛围即执政者专制理念相左,并未得到真正实施。正如朴正熙调侃韩国企图移植美国的民主制度时说的,这就像一个100磅重的人借了一件250磅大汉穿的西服,企图竭力使自己穿得文雅老道。这个想法就如同一个婴儿没有经过妊娠期就发育成熟地生出来了。此宪法虽“美”,但制定后李承晚政府并未打算实施,而是不断加强镇压,操作选举,并于1960再次当选总统。学生和市民因此爆发了大规模游行示威,并迅速波及全国。李承晚最终下野。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时候的韩国非常贫穷落后,其1962年的人均国民收入仅87美元,属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后的各个政府并未稳定,而是先后经历了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共和国,才逐渐步入正轨,也就是今天所说的第六共和国。自此,韩国迅速发展,由落后国家一跃而成为世界先进的新兴工业化国家。韩国作为一个典型后发型的东方国家,其现代化的成功,被国际学术界誉为“韩国模式”。
《大韩民国宪法》
可见,没有哪个国家和地区注定落后,只要不因“衣服一时的大小”而踌躇不前,能够义无反顾地依照宪法精神勇于实践,就能不断释放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市场的活力,把宪法的精神与价值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