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伤害的基本概念
(一)定义
道路交通伤害(road traffic injuries,RTI)是道路交通碰撞造成的致死或非致死性损伤。道路交通碰撞是指发生在道路上、至少牵涉一辆行进中车辆的碰撞或事件,可能导致伤害,也可能不导致伤害。《世界预防道路交通伤害报告》对造成至少1例伤害或者死亡的道路交通碰撞定义为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伤害相关的概念中,道路交通事故的界定标准在不同国家或不同领域存在不同的界定和描述。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此定义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对交通事故定义为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发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险的事件。这些有害的或危险的事件妨碍着交通行为的完成,其原因常常是由于不安全的行动或不安全的因素,或者是两者的结合所造成的。日本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坏,在道路交通中称为交通事故。
全球各国以及国家中不同部门之间对道路交通死亡统计定义的时间也不尽相同,有1天、3天、7天、30天(1个月)或不限制天数之别。不同的道路交通死亡统计时间定义会导致国家间和部门间在道路交通死亡人数统计上存在差异。WHO和国际道路交通和事故数据库(IRTAD)都采用道路交通事故后30天内死亡作为道路交通死亡的定义,对非30天内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采用相关校正参数予以调整。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死亡统计规定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7天内死亡为限。我国卫生部门疾病监测死因监测对道路交通死亡统计不做天数限制,即死亡原因诊断为道路交通伤害的统计为道路交通死亡。
(二)分类
对道路交通伤害进行分类,目的在于分析、研究、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伤害,同时也便于统计和从各个角度寻找对策。根据不同的目的,可以采用不同的分析角度和方法对道路交通伤害和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类。
1.道路交通伤害的分类
(1)按照伤害外部原因分类:
按照国际疾病分类编码第十版(ICD-10)中的伤害外部原因分类,道路交通伤害可具体分为14类非故意道路交通伤害、3类故意道路交通伤害和未确定道路交通伤害,详见表5-1。
表5-1 道路交通伤害ICD10编码分类
续表
(2)按照伤害严重程度分类:
按照伤害的严重程度不同,道路交通伤害总体上可以分为非致死性伤害和致死性伤害,非致死性伤害又可根据伤情的轻重进行分类。但在不同国家以及不同部门所采用的分类标准略有差异。在卫生部门,对道路交通伤害进行合理的伤情分类不仅有利于伤情的统计分析,还对促进和提高交通伤的急救与治疗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临床上,一般将皮肤的小擦伤和轻微挫伤等定为轻微伤;造成一定程度的软组织损伤、脱位者为轻伤;造成严重大面积的撕脱伤、骨折、视力和听力丧失、内脏破裂、内出血等损伤者为重伤;而直接导致死亡的损伤为致命伤。目前临床上有多种伤情判定的方法和标准,这些方法和标准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国内外较多采用的是通过各种创伤评分方法对道路交通伤害的伤情进行评定和分类,如:创伤指数(trauma index,TI)、院前指数(prehospital index,PHI)、病伤严重度指数(illness injury severity index,IISI)、CRAMS评分、简明创伤评分(abbreviated injury scale,AIS)。在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伤害的伤情分类判定涉及法律责任、保险赔偿等事宜,通常以各国相关的法律标准为依据。
2.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
(1)按照事故后果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后果的等级划分标准,是事故处理和统计工作中都要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事宜,各国都有法定的相应标准。我国现行的标准分为以下4类:①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 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②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③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④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按照事故原因分类:
可分为主观原因造成的事故和客观原因造成的事故两大类。①主观原因是指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因素,如主观过失或有意违章。当事人因主观原因引起的事故在行为上的表现主要为:违反规定、疏忽大意和操作不当。②客观原因是指道路交通系统中如车辆、道路及环境等客观要件引发交通事故的不利因素。
(3)按照事故责任分类:
即按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对象的车辆种类和人员的不同,交通事故通常分为4类:①机动车事故:机动车事故是指事故的当事方中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及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视为机动车事故。②非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是指自行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及按非机动车管理的车辆(如电动自行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③行人事故:行人事故是指在事故当事人中行人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④其他事故:其他事故是指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事故有关活动的人员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如因违章占道作业造成的事故。
另外,根据不同的目的,道路交通事故还可以按照事故涉及对象分为车辆间的交通事故、车辆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车辆自身事故、车辆对固定物的事故,按照事故第一当事人或主要责任人的内在原因分为观察错误类事故、判断错误类事故、操作错误类事故,以及按照事故发生地点等方法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