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能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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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道德何以证成自身

我们从应然与实然、理想与现实统一的角度理解并追问“道德是什么”的问题,这是对道德的本质做一探寻。在道德活动中,道德的本质(本身)通过主体的行为而“敞开”“呈现”。同时,道德与人的其他属性、社会规范相区别的特性之一在于它是人的一种自律性的精神品质,如同康德所言:“德性意味着意志的一种道德力量。”[1]这种力量来自人的内在立法能力。那么,从个体维度来看,道德究竟是品质还是能力?如果它是一种品质,那么这种品质当作何理解?如果它是一种能力,那么这种能力与社会学甚至心理学所讲的能力又有何区别?

一 道德:品质抑或能力

本书对道德的理解不是基于词源的考证和起源的分析,而是基于对道德本质内涵的一种共识。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道”与“德”分开使用,且均多义。“道”有本体论意义,如老子所言:“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老子》二十五章)“道”有人生意义、为人处世的根本原则和方法之义,如孔子所言:“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篇》)而“德”通“得”,也有多种含义。在伦理学的意义上,德指心性修养,是人遵循道德准则而达到的境界。如朱熹所言:“德者,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由此可见,道德既有本体论客观必然之要求,又有实践论主观精神实现之要求。循道而德,获得人应有的优良品质。

与之相应,西方伦理思想中亦有丰富的关于道德的思想。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较为完善地阐述了道德(德性)的问题。德性是内在于人的一种要求,是内在于生命的“好”。道德就是人在实践活动中表现出的德性,它是一个实现和获得的过程。从灵魂的感情、能力和品质三种状态出发,亚里士多德给出:“人的德性就是既使得一个人好又使得他出色地完成他的活动的品质。”[2]德性与情感和实践相关,它通过实践活动而获得。德性不是一种理论知识,它是人通过实践活动而获得的品质。近代以来,尤其是康德的伦理思想,突出强调了人作为道德存在者的内在立法能力意义上的德性。在实践中,这种内在立法能力是人执行道德法则的力量。而德性也就是一种道德能力,是人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无条件执行道德法则的能力。

从中西伦理思想对道德的理解可以看出,道德是人的精神品质。但这种精神品质是有内容、有规定,并要求实现出来的品质。道德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知”的问题,更是一个“行”的问题。知与行统一于道德活动,但知与行在道德活动中也可能分离。道德品质成于主体的行为之中,道德对于主体而言是实现精神品质的能力。这种能力贯穿于道德行为的始终,其在道德意义上的内涵不同于一般心理学与社会学所理解的能力。

在心理学上,一般认为:“那些作为胜利完成某一种或某几种活动的条件的心理特征,就叫作能力。”[3]它表现于对知识、技能等的掌握、理解与运用。社会学上,一般认为:“能力通常指完成一项社会活动的本领。属于直接影响活动效率,使活动的任务顺利完成的心理特征。根据活动的领域,能力有一般能力和特殊能力之分。”[4]可见,能力是在个体的生理素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生理素质是能力发展的可能前提,而具体社会的培养与教育才使能力得以形成,并在心理的意义上成为一种稳定的特征。如若说道德是一种能力,那么它离不开人的潜能,但它又不等于潜能,因为潜能可以只存在而并不运用、并不发挥作用。它也不是一种知识或技艺上的能力,知识和技艺可能为善也可能为恶。“幸福是一种实现活动,要按照德性生活,就必须基于实现活动。”[5]可见,在个体自律与美德的意义上,道德是一个生成的过程,德性因德行而获得现实性的存在。道德上的能力是人在道德上的造诣、是道德实现能力,其向善生成。

对道德的理解不仅有个体美德维度,还有社会规范维度。古希腊的先哲已然意识到“道德的意志自我规定和社会关系规定性统一的本质特征”[6]。这种思想一直到黑格尔提出道德与伦理的区分才臻于成熟。他批判康德为义务而义务的形式主义思想,认为康德的道德律没有内容。真正的道德应该是内在精神与外在伦理规范的统一。道德所承载的“善”在伦理关系(伦理实体)中成为真实的、现实的、活的善。道德是通过伦理(伦理生活中的伦理实体以及伦理实体间的关系)而超越自身的主观之域,获得客观的、现实的内容,从而实现自身。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主体提出应然性要求,它需要进入道德主体的内心,即将“你应该”转化为“我应该”并进而在行为中转化为“我能够”以及“我如何能够”。这一过程包含了一个恰当地做的问题,也正是通过做(行动),道德规范才可能内化为道德主体的德性,这是一个道德由外而内的植入过程。

无论是在美德维度还是在规范维度,我们对道德的理解应该突出它的实践品性。道德内在地包含实践性,现实地要求人具有一定的道德能力。人作为人应该拥有道德,人应该能够超越人的动物性,成为文明的、有道德的、人的存在。但何种意义上超越动物性,成为文明的、道德的存在涉及人的具体的道德实践能力或者说,恰当地做与行动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做”本身包含层次性与规定性,动物也有“做”的能力,人类的实践领域也有具体的技艺等操作性的“做”,那么,道德上“做”的能力当作何理解?道德的“做”的特殊规定性在于,“以人的理性精神、以人的价值精神、以人的态度等,简而言之,以合乎人性的方式去做”[7]。道德既是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又形成于人的具体的道德实践。正是在具体的“道德实践”“做”“行动”的意义上,道德相当于道德能力,相当于人的实践理性能力(自由意志能力)。

无论是人之为人的条件,还是人之成人的实践,都提出了道德是人的一种道德能力。对于人而言,道德能力具有本体论意义。没有道德能力的担保,道德就只能是一种纯粹形式的、抽象的主观精神。只有通过实践、通过行为,人才有可能收获真正的德性(品质)、自由。对于人而言,意志是道德的基地,是精神向行为过渡的关键点;也正是因为意志,人才有可能成为实在的行为主体。道德的实践、德性的获得就是自由意志的实践过程。对于每一个人而言,他的德性(品质)通过自身现实的意志行为获得,有着其自身独特而鲜活的生命体验,甚至带着意志的哀伤、牺牲、妥协,等等。

二 自由意志何以能够实现

道德本质的核心要义是实践精神,这种精神要从纯粹抽象中走出而成为现实的。一方面,实践精神本身的内容有其内在规定,它不是纯粹抽象的。另一方面,实践精神要有一个感性的、现实的呈现和存在,其与感性现实不可分割。道德需要外显于世界,见之于行为,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生长、完善。道德的实践问题就是自由意志的实践问题,涉及在精神中我们如何理解意志,以及自由意志何以能够实现的问题。

一般认为精神包括思维和意志,思维与意志在精神中是一体的,区别仅在于,思维趋于理论,而意志趋于实践。或者说,思维是精神的沉思状态,而意志是精神的实践状态。席勒在分析精神时就指出,“意志作为现实性的原因对精神之中的感性冲动和理性冲动起支配作用”[8]。意志打破了精神的宁静走入实践生活,有意志、有冲动、有行动,也就有了是非善恶的评价与道德责任的担当问题。对于道德主体而言,道德自我的确立就是自由意志的实现。当我们从道德主体自身出发去思考自由意志的实现问题时,就随之带来两个问题:第一,自由意志本身预设了什么前提;第二,在这一前提下,自由意志何以能够实现自身。

在思考道德问题时,古希腊先哲们会借用灵魂、逻各斯来讨论道德行为,但并未确切地提出意志这一概念。从中世纪开始,意志与道德的关系就缠绕在一起。奥古斯丁、席勒、康德、黑格尔、叔本华、尼采直至海德格尔等,关于意志问题的讨论未曾中断。意志不仅仅是处理感官所感知的事物的能力,更是创造不可见事物的能力,是自由地开始一系列行为的能力。自由意志蕴含着人的选择性、创造性的可能,自由意志也预设了道德能力的存在。此时的道德能力是一种潜能、一种形式意义上的道德,还没有具体实质性的内容。换而言之,意志本身就是一个能力概念。道德能力作为自由意志得以可能的预设前提是,自由意志出于人的自然性,它与人的自然本性并不相悖。同时,自由意志又不等同于自然性,它能够通过道德活动将人的自然性潜在的能力发展为道德性的能力。这种潜能是一种可能、一种主观性的形式化存在,它在道德实现中成为其所是。

道德能力不但预设了自由意志实现的可能性,而且关乎自由意志实现的现实性。自由意志实现是道德能力在具体道德境遇中的自我实现。也就是说,人应该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主体性和主观意愿去实践道德,如同奥古斯丁的观点,“意志必然是为执行能力而存在的”[9]。自由意志的实现,或者说德性的证成与获得是一个实践问题,是人在具体的道德境遇中应该如何行动、能够如何行动的问题。

关于道德实践中“应该如何行动”的问题,康德通过纯粹形式的道德哲学提供了一种解释方式。康德认为,“人类精神、行为现象也有其普遍必然性的规律,即自由意志的规律……纯粹道德哲学就是要找出反映道德的普遍必然性的先验综合判断。这种先验综合判断所表达的是命令式要求,也就是道德的‘应当’”[10]。人能够给自己立法、将人自身视为目的,而自由意志(善良意志)的实现也就是人能够遵照善良意志、普遍道德法则的要求去无条件地行动。道德要求的“应当”蕴含了人的“能够”,但实践中,“应做”的未必是“能做”的,“能做”的也未必是“应做”的。或者说,形式的、无条件的道德法则的实践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人作为一个道德存在者是通过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行为逐渐确立起来的,其不但要有善良意志、可普遍立法的道德能力,更要有实现善良意志、将普遍道德法则具体化获得现实存在的能力。

当意志进入具体实践领域,由抽象变为具体、由意念变为行动就需要道德主体具有一定的道德实践能力。道德要求的“应做”与主体自身的“能做”以及“如何做”之间的协调与统一通过主体自由意志的实践得以实现,这就是道德能力的显现过程。自由意志的实现是主体在现实的伦理关系中,通过对义务的履行、权利的诉求而成为鲜活的、有具体内容的存在。意志在精神之中有做的倾向与冲动,道德能力则恰是对这种冲动与倾向的实现。

善良意志的实现,需要行为主体具有一定的道德能力。道德上自由的实现要在实践中完成,如同叔本华所言:“自由只寓于存在之中,但是从存在和动机中必然会产生行为,从我们的所作所为中,我们认识我们是什么人。”[11]正是基于对道德生活与道德本质内涵的反思,我们提出在道德哲学的研究中注重道德能力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