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与家庭:《妇女研究论丛》研究集萃(全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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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经验:从“妇女主义”到“家庭统一战线”

——兼论“革命中国”妇女解放理论的生成问题

董丽敏[272]

搁置在现有的知识生产体系中,有关“性别”与“阶级”的关系问题一直是理论难点之一:一方面,按照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逻辑,妇女解放通常被认为只有搁置在阶级解放的框架中并与之有效结合才能得以实现,这构成了无产阶级革命框架中妇女解放的实践指南;另一方面,由“后冷战”时期“女性主义”的一般立场出发,已有的与阶级革命相连的妇女解放实践,却总是被指责为只是简单地蛰伏于阶级解放的逻辑,甚至被后者悬置乃至中断、取消。要回应这一重大理论问题,“革命中国”从20世纪20年代起所拥有的在阶级革命框架中推进妇女解放的丰富实践经验,显然有必要被珍视乃至被激活。

在笔者看来,对于“性别”与“阶级”关系的理解,不能仅仅站在“阶级革命”或“女性主义”的单一维度,而是需要立足于具体的历史语境以结构化的视野去进行分析——两者是否真的结合过,是否真的探索出有效的协商与让渡机制,是否真的创造出一种凭借单一的理论资源所无法推进的性别问题解决方案。在这方面,应该说,20世纪4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延安为中心的抗日根据地的妇女解放实践提供了值得总结的历史探索。

无论是在“家国一体”的传统乡土中国的语境中还是在晚清以降的“民族国家”的框架内,“家庭”无疑都被看作最基本的社会结构单位[273],而且也是父权制/夫权制得以运行的社会基础。因而,当阶级革命以重塑社会的巨大能量揳入乡土中国并将革命所需要的社会化的“新人”召唤出来的时候,如何有效地处理“家庭”显然就应被视为一个与新的“国家”想象息息相关的重要命题。尤其是置身于“抗战”这一特定的民族危机情境中,在阶级革命与民族革命需要同步推进的双重使命下,“家庭”面临着具有内在悖反性的双重挑战:由于大量的青壮年男性必须上战场,迫切需要维系战时“残缺”的家庭,稳定革命根据地的基层社会;与此同时,又需要借助家庭革命以颠覆父权制/夫权制,才能激发妇女们的活力,组织起以妇女为主体的大规模的社会生产以满足战争所需。如何在稳定与革命、个人与家庭、民间伦理与妇女解放之间探寻到逼仄的平衡空间,显然就不只是关系到基层社会如何有效重组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验证双重“革命”合法性的一个重要面向。

延安时期的妇女解放经验正需要搁置在这一背景下进行讨论。

1941年6月10~11日,《解放日报》分两天连载了丁玲创作的短篇小说《夜》。这篇四千余字的小说,以含蓄而凝重的笔触刻画了一位来自“问题家庭”的苦恼的农村基层工作者何华明的形象,由此将延安时期的婚姻家庭问题推到了前台。作为自诩“我自己是女人,我会比别人更懂得女人的缺点,但我却更懂得女人的痛苦”[274]的女作家,丁玲在这篇充盈着女性知识分子敏锐观察与细腻感受的小说中,却将更多的同情心赋予了男主人公何华明,一位因贫穷选择入赘而不得不承受“老妻少夫”模式落差的壮年农民:挣扎于繁重的行政工作与荒芜的田地间,在试图完成从一个普通农民到有觉悟和能力的称职的基层工作者的角色蜕变过程中,何华明本身已感觉到心力交瘁;而更令其苦闷的是还要面对日益衰老的妻子对家庭琐事的絮叨,以及年轻的女同事同病相怜式的情感诱惑,尽管最后,何华明以“不行的,侯桂英,你快要做议员了,咱们都是干部,要受批评的”这样的“公家人”身份自觉生生压抑住自己强烈的出轨冲动,但显然,这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只要注意到引发何华明情欲涟漪的最初源泉甚至来自作为阶级对立面的地主“发育得很好”的女儿清子的时候,只能说何华明的阶级意识以及“公家人”的身份认同其实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坚强,还是很容易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挑战,甚至有被其与生俱来的“自然化的”男性身份遮蔽的危险。在这个意义上,只能说其婚姻家庭问题只是暂时被搁置了,由此引发的强烈的性心理波动是不可避免的,也是难以克服的。这样的反差昭示了延安基层社会中家庭所面临的危机——既是以家庭为场域的私人领域未能适应以阶级革命为指向的公共领域的变革所产生的危机,也是家庭内部成员角色因适应程度不一而产生的关系分裂的危机;既是个人从乡土中国走向革命中国的征程中新的主体建构未完成的危机,也是个人显在的历史使命与内在的生命热情无法有效对接的危机。

在这一脉络中,作为危机的表征也是结果,被革命所召唤的主体如何应对婚姻家庭生活的困境,就成为意味深长的“事件”。丁玲分明已经洞察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但如何来有效处理,显然没有想得很好——在何华明“感到一个可怕的东西在自己身上生长出来了,他几乎要去做一件吓人的事,他可以什么都不怕的。但忽然另一个东西压住了他”的瞬间,叙事人更想强调的是主人公的软弱与无助,一种因为属于个人的情感内容必须要放在公共利益的框架中去加以考量而产生的恐惧感与规训感。当家庭问题的解决建立在利用历史主体这种恐惧感与规训感之上的时候,可以看到,丁玲仍然不自觉地暴露了作为城市女性知识分子来到其不熟悉的陕北农村时所未能克服的内在困惑:一方面,通过挪用“革命加恋爱”的革命文学经典模式[275],她探索了借助公共领域对私人领域的介入和干涉以及政治化个人的主动配合来处理婚姻家庭问题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对孤独苦闷的男主人公的同情,暗示了丁玲还是秉承了五四运动时期个人主义的遗绪,潜藏了一种城市精英知识分子式的对革命政权、集体的反思以及对个体的人道主义同情。因而,对主人公渡过危机的处理,只能落在以政治克服情欲的偏于个人自律的二元对立模式上,却并没有设想与貌似落后的妻子携手共进进而改变有问题的家庭本身。这样过分依赖“个人”哪怕是“革命”的个人、寄希望于“个人”觉悟的婚姻家庭问题处理显然治标不治本,并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而建构出抗战格局所需要的“革命”家庭。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1941年6月15日的《华北妇女》创刊号上发表了赵守攻的小说《男女平等》,尽管其处理的题材与《夜》相接近,旨趣却与之大相径庭:“真有点像男人”的劳动英雄邱桂香同样面临着家庭与工作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当她以工作为重、以政治学习为由拒绝做传统的贤妻良母分内应做的洗衣做饭等日常事务的时候,被丈夫施以家暴;当她向区妇救会秘书和区长寻求帮助的时候,区长做出惩罚丈夫10个大洋的决定一下子让她不能接受,让她意识到家庭承受这笔罚款的艰难,因此她最终选择了原谅丈夫以修复两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丈夫与区长也分别认识到自己的做法不妥并分头进行了道歉,小说由此以皆大欢喜的大团圆结尾。整部小说无论是故事讲述还是人物塑造,都是比较粗糙的,但在赵树理所说的“问题小说”[276]的意义上,可以说它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夜》的更为现实的处理农村核心家庭的思路——邱桂香从一开始求助于妇救会和基层政府到主动与丈夫重归于好,对家庭问题的处理经历了一个由外而内的过程,最终借助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种对“家庭”的整全化理解,将公共领域的“像男人”和家庭领域的“像女人”结合在一起,邱桂香放低姿态探寻到了解决家庭问题的路径。

应该说,这篇小说有意思的地方在于触及了单一的依靠基层政府和妇救会这种外部组织力量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上的有限性。如果说组织力量可以从政策法规层面为夫妇矛盾的解决提供来自公共领域的支撑的话,那么,类似于罚款的刚性做法一旦落地,起到的效果可能是,在法理的层面上完全理直气壮,而在人伦的意义上却可能转移危机、激化矛盾,最终使原本处在贫困中的妇女的处境更为尴尬和艰难。因而邱桂香最后还是主动选择了一种和稀泥的委曲求全的方式,回到家庭内部的伦理层面,重新担负起贤妻良母的传统职责以缓解家庭矛盾。这一做法当然不无诟病之处,但这并不妨碍其呈现了这一发人深省的事实——在贫困压倒一切、个人尊严无法保障的前提下,清晰的是非价值判断必定会受到传统习俗的挑战,因而未必适用于处理家庭关系,公共领域的政策法规也未必能推动家庭问题的妥善解决,因此家庭问题的解决似乎只有回到家庭内部,以家庭伦理法则来进行处理。然而,如果依据这样的前提来思考和处理家庭问题,“男女平等”似乎又成为一种具有反讽意味的纸上乌托邦:“革命”是否有能力来介入家庭以改变传统的家庭权力结构和性别秩序,真正实现家庭内部的民主和平等;“革命”妇女是否只能以公共场域与私人领域分裂的双重标准来安放自己,“妇女解放”是否只能落在公共领域却无法改变婚姻家庭生活内部通行的“男尊女卑”的传统法则。显然,这些都存在很大的疑问,这会直接影响对阶级革命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建构。

不管是被动式的处理还是主动式的处理,可以发现,在整风运动开展之前的延安,家庭问题特别是核心家庭中的夫妇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小说家关注的焦点题材之一。尽管如何来定位家庭以及以夫妇关系为核心的家庭关系,不同的书写者的看法是有差异的,但其基本思路似乎不无曲径通幽之处:如果立足于新式个体的诉求——特别是这种个体的诉求由于在很大程度上呼应了革命对于人的社会化形塑要求而具有时代赋予的合法性的时候,“家庭”无疑会被看作一种束缚和包袱,因而瓦解家庭甚至抛弃家庭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何华明的出轨意念还是邱桂香对落后丈夫的叫板,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试图将个人从家庭中释放出来的激进革命的支持;如果立足于传统家庭本身,“家庭”又是在战争这一特殊时期革命政权必须依靠的基本单位,那么不同诉求的夫妇之间如何和平相处进而保全家庭就成为首要目的,在这个格局中,无论是何华明的勉强维系家庭还是邱桂香的主动改善夫妇关系,又成为因时势所逼而不得不做出的一种反应。

无论是偏向新式个人还是偏向传统家庭,应该说都具有一定的存在合理性,也都存在无法自洽的短板,因此需要在更高的层面上找到突破点。

如果与20世纪40年代延安的历史实践结合在一起考察就会发现,上文所提到的农村婚姻关系处理困境并不是空穴来风。20世纪早期的中国历经战乱,民不聊生,乡村的凋敝尤为显著,在此情形下,农民尤其是贫民的婚姻家庭问题就变得很突出。1936年底的一份社会调查报告就指出:“近十余年来因天灾人祸的结果,过去农村中的中小农民大多变为贫农。据调查所得,中国目前的贫农阶级大抵占全人口百分之五二至六四左右,农民全家收入每年很少有超过两百元的,每年收入十余元者则不在少数,在这微小的收入之下,一般贫农不流为盗匪乞丐已算幸运,结婚一事实为难谈及。”[277]对农村的广大贫民来说,所谓两情相悦的婚姻因此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奢望,现实婚姻“唯一目的在于生育子女”,“所谓恋爱的结合,在农村中是完全不存在的”[278],建立在这样的婚姻基础之上,农村家庭关系问题的大量出现自是不可避免;而对处于更为贫困、生存条件恶劣的西北内陆[279]同时面临着日益危急的战争形势而迫切需要稳定后方的延安来说,其所承受的来自婚姻家庭领域的巨大压力更是可以想见的。

在中共妇女组织的视野中,当时的乡村社会家庭纠纷其实并不像上述小说呈现的那么简单,基于中国乡村社会所特有的宗法制度,所谓的家庭更多指向的是数代同堂的大家庭而非现代“三口之家”式的核心家庭,因而家庭纠纷可分为“夫妇间,婆媳间,姑嫂妯娌间”三类,“以婆媳、夫妇纠纷为最多最主要”,“这是在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下所造成的畸形现象,在今天旧的社会制度未改变前,固然不能求得彻底解决,但我们应在目前环境中求得局部比较合理的解决,亦是我们今天迫切急需的任务”[280]。在这一认识中,这样的“家庭”既被当作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也被当作社会领域的一种延伸,夫妇关系被视为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而需要在社会生活层面来加以处理。因而,婚姻家庭问题自然而然地被看作不合理的社会制度的必然产物,其解决理所当然地要与社会制度的变革联系在一起。这一“社会化”的解决家庭问题的逻辑显然与经典马克思主义将妇女问题放在阶级革命框架中的妇女解放思路高度吻合。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前提,面对各种婚姻家庭问题,不平等的旧婚姻体制问题首先受到关注,如何破除诸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童养媳制度等婚姻体制的积弊,将总是遭受父权制/夫权制压迫、在婚姻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特别是年轻妇女解放出来,就成为制度层面上解决家庭问题的关键所在。1939年,延安边区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这两条:“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离婚后,女方未再结婚,因无职业财产或缺乏劳动力,不能维持生活者,男方须给以帮助,至再婚时为止,但最多以三年为限”[281]。以“自由意志”为缔结婚姻的出发点,显然针对的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畸形扭曲的婚姻现象,试图给予原本处在被动位置的妇女以自主处置婚姻的新空间,这显然暗含了对五四以来以挑战传统大家庭为核心的“现代”“爱情至上”因素的挪用,是对“父母之命”名义下家长指定婚姻传统的一种颠覆和摒弃,还可以被视为对20世纪30年代中华苏维埃政府“偏于保护妇女”的介入式处置家庭经验的一种继承[282];要求离婚后的男性帮助缺乏生存能力的妇女,也是立足于保护弱势的妇女群体,推动“平等”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一种制度性安排。总体而言,这部婚姻法“保障了女子在婚姻中的自由和权利”[283],从社会制度层面力图推动新的家庭秩序乃至两性关系的建构。

在各种保护妇女的政策法规之外,建立妇联、妇救会等妇女工作组织,在妇女群体内部引导妇女形成自强自主的意识,成为当时处理家庭婚姻问题的又一个抓手。1937年后的延安作为抗战的中心之一,吸引了大量青年涌入,其中城市知识女青年数量颇多[284]。这批新女性的到来,带来了“男女平等”“恋爱自由”等富有“现代”气息的婚姻家庭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由父权制/夫权制形塑的传统婚恋观;同时,她们大多加入了各级妇女工作组织,与当地的妇女干部一起,通过广泛的宣传,组织乡村妇女参与识字扫盲、参政议政、拒绝缠足等社会运动[285],借此在日常生活中推动妇女特别是年轻妇女尽快接受“新思想”,“敢于向不合理的待遇反抗”[286],以消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现象。

正是受上述两方面的推动,延安的妇女工作建构了以政府为主导、妇女组织为载体的妇女解放模式,呈现出鲜明的以保护妇女、伸张妇权为核心的“妇女主义”的倾向,可以说“妇女在家庭中的问题,凡是在建立了抗日政权的地方,妇女就获得法律上的保障,在政府的帮助之下,在妇女运动中开始解除封建的压迫与束缚,而从落后的黑暗之中解放出来。在婚姻问题上,已经从局部的个别的适当解决了,并且某些地方开始禁止了买卖婚姻和童养媳,禁止虐待妇女,反对丈夫对妻子的打骂”[287]。然而,在解决由父权制/夫权制压迫所带来的传统夫妇纠纷的同时,“妇女主义”却引发了一系列新的家庭问题,表现在婚姻领域就是由妇女提出并获批的离婚案件日益增多:1938~1943年,陕甘宁边区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加,共判决了807件。其中,1943年判决的离婚案件达到 302 件,是1938年的3.36倍;而且,由妇女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比例大大提升,据绥德分区统计,1944年各县离婚案件达到65件,女方提出离婚的就有52件[288],占到了80%。在封建礼教观念较强的农村地区,原本“农村家庭不易听见有闹离婚的”[289],因而,由妇女主导的离婚案件的大幅度增加在当时引发了极大争议[290]

在积极的层面上,可以说解除不合理的婚姻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妇女的痛苦,受到了妇女群体的欢迎,释放了妇女群体的内在能量,使其能产生更大的热情参与各种公共事务;同时,标志着支撑阶级革命最为重要的“平等”诉求开始从公共领域向私人领域延伸,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阶级革命走向深入的要求。但是,在消极的层面上,急剧上升的离婚案却在很大程度上触动了男性农民群体尤其是本身娶妻困难的贫农男性的利益,“势必造成乡村矛盾,尤其是与根深蒂固的乡村男权观念,及通过家庭/家族秩序实施的男权控制之间形成冲突,这种激烈颠覆或破坏传统乡村结构的做法,显然会影响到乡村社会的稳定发展”[291],甚至有一部分在前线作战的男性战士也饱受后方家属离婚之扰,频频出现抢回已再嫁的前妻事件[292],而这恰恰是和抗战大局的需要背道而驰的。更值得注意的是,也有少数落后妇女受彩礼等现实利益诱惑,浑水摸鱼,居然利用“压迫”“自由”等话语掩饰一己之私,企图达成离婚事实以便继续实施买卖婚姻的勾当:“良以陕北乃经济文化落后之区,落后之妇女常因爱富嫌贫每每借口感情不和欲离穷汉另适高门,致令穷人有再娶之难,且减少其家庭劳动力,影响生产及生活之改善;亦有不走正道之妇女,滥用婚姻自由随便恋爱,乱打游击,朝婚暮离,视同家常便饭者。”[293]夫妇纠纷问题由此不能简单归咎为两性不平等关系,妇女自身存在的落后的思想观念、生活作风等问题显然有必要提上议事日程,而对于当时中国农村以及农村妇女群体的这种复杂性,“妇女主义”式的妇女解放方案在应对上明显准备不足。

当旨在反抗不平等的婚姻家庭压迫的初衷却可能制造出新的婚姻家庭压迫形式以及新的家庭问题的时候,当新的家庭纠纷与传统家庭纠纷合流可能造成更大的性别对峙、社会撕裂的时候,如何在革命理想与错综复杂的现实之间切实探索婚姻家庭改革的有效空间,以“妇女主义”为旨归的妇女解放实践由此与文学书写殊途同归,面临着共同的困境。

几乎与“妇女主义”同时崛起,延安时期还存在另一种从“家庭和睦”立场来处理婚姻家庭问题的思路;而且,其发展过程恰好与“妇女主义”由盛而衰的轨迹形成了耐人寻味的反向运动。

早在《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之初,就有妇女工作者提出需要从多个维度而非简单地站在“妇女”立场上来处理婚姻问题:“反对买卖和媒妁的婚姻,同时也反对轻易离婚的举动。一方面反对丈夫、婆婆不人道地打骂妻子和儿媳;另一方面主张家庭里要有友爱的和睦,同时打破一切轻视妇女的旧习气。”[294]这一看似保守的折中方案,显然超越了将家庭婚姻问题简单地归咎为“包办婚姻”、将离婚视为年轻妇女得以解放的重要途径的看法,而是强调在既改造丈夫/婆婆又改造儿媳的基础上,建立双方都能接受的以“和睦”为特征的新型家庭。而“家庭和睦口号之提出,其目的是在于,一,建立家庭统一战线;二,争取家庭中的老年妇女——如婆婆等——及保守的农村中的封建势力的一部,及一般中立分子如男人等——同情妇救会。三,通过这一口号借以达到改善妇女生活——其中最主要的是青年及成年妇女如媳妇等生活之目的”[295]。较之于“妇女主义”立场上对婚姻家庭问题的处理,“家庭和睦”的方案并没有将改善妇女特别是年轻妇女的家庭处境放在首位,而是企图超越对年轻妇女这一特殊人群的关切,通过对“和为贵”“家和万事兴”等传统伦理道德资源的自觉征用,利用传统家庭想象、保留既有的家庭体制外壳而进行有限度的家庭改造,并创造出两性协商的新空间。而改造的路径,显然又受到了抗战时期中共在政治领域提出的“统一战线”理论的启发,通过将“性别差异”同“政治差异”进行类比,一定程度上将性别、代际的融合等同于阶层的联合,企图用“先抑后扬”的策略为年轻妇女争取应有的家庭权利,同时使抗战时期动员和组织妇女的体制化机构“妇救会”顺利地得到乡村社会的接纳。其间,为妇女争取权利的过程,也是将家庭重新政治化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应和了边区政府以妇女工作为抓手扩大“民主”受益面的更高使命:“今天边区妇女同胞的任务和其他地方是不同的,其中有一个很大的差别,最明确的是:边区政府所在地,已经不仅是领导妇女为争取民主权利而斗争,而是更进一步地巩固和扩大所获得的民主权利。”[296]因而尽管当时张琴秋等人提出一些异议,表示“要改变家庭的关系(与公婆、与丈夫等关系以及婚姻的不自由)”,“不应该为了不正确的统一战线方式勉强运用家庭和睦”[297],但在抗战形势日益严峻而“妇女主义”水土不服的弊端愈加明显的情形下,“家庭和睦”逐渐成为妇女工作的主导方针。

但落实在操作层面上,“家庭和睦”口号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似乎不尽如人意。如何在“妇女利益”与“家庭和睦”间找到平衡,特别是遇到婚姻家庭纠纷,像妇救会这样的妇女组织到底该以何种立场、姿态和导向介入,出现了左右摇摆、一味求和的偏差,造成了各方都不满意的结果。亚苏经过调查后指出,晋察冀“过去一向以‘家庭和睦’口号排除婚姻纠纷,而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因此,妇女的切身痛苦未除。虽则避免了封建势力的打击,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了之,但因为不能为妇女解决切身问题,妇救会威信无法建立”。定襄的“妇救会多怕扰乱社会治安,无法解决,只以家庭和睦口号劝解,以致广大妇女对妇救会无信仰,视为它是有钱的洋学生的组织”。五台有“青年妇女干部因经验阅历少,解决家庭纠纷问题时遇到困难,同时由于封建势力的阻碍,故多以家庭和睦采用拖延态度,致表现为妇救会干部对妇女日常生活及切身问题上的痛苦注意不够的现象……”[298]

亚苏认为,原因是在建构家庭统一战线的时候缺少“斗争”这一前提,没有将“斗争”作为实现“联合”的必要步骤:“第一,只顾到了家庭的和睦——即只顾到家庭统一战线的建立,而忘却了斗争(即统一战线只有在斗争中才能生长发展和扩大的基本真理);第二,由于这样造成了退却的政策,怕斗争,向封建势力表示了屈服和妥协。”[299]从这个层面上来理解“家庭统一战线”的建构策略,显然可以看到其较于单一激进的“妇女主义”或是非不清意义上的“家庭和睦”所不同的特质:一方面,它重新关注到妇女在不平等的家庭秩序中的处境所必然带来的反抗诉求,在一定程度上汲取了“妇女主义”的成果;另一方面,它又不会完全站在妇女立场上,而是强调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重塑家庭结构的必要性。

尽管如此,既斗争又联合的家庭统一战线的建立,仍需要借助两性都能认可的中介,或更准确地说,一个可以超越两性性别分歧却又聚焦于两性共同利益的更高诉求的出现,才能形成真正可操作的协商平台。1943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简称《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根据地妇女工作重心的转向。《决定》要求,在当前严峻的抗日形势下,“广大农村妇女能够和应该特别努力参加的就是生产……而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文化水平、改善生活,以达到解放的道路,亦须从经济丰裕与经济独立入手”[300]。“生产”作为抗战时期最重要的三项任务之一,无疑是需要民众普遍参与的中心工作;而战时男性劳动力的匮乏,又使妇女特别是年轻妇女需要被组织起来从事生产,这显然成为妇女们进入社会生活主战场进而获得经济能力的重要机遇。当然,对延安的妇女们来说,这也意味着她们需要自我改造脱胎换骨,改变长久以来形成的妇女不下地的旧习俗,成长为能支撑家庭经济也能保障抗战需要的生产者,如此才能获得进行家庭斗争/协商的主要砝码。由此可以认为,在特殊的战争背景下,助推家庭统一战线建构的外部条件已经生成,对家庭纠纷的处理也就不再局限于家庭内部,而有了社会化解决的依据和空间。

除此之外,既斗争又联合的家庭统一战线的建立,还涉及领导权的问题,特别是对领导者的能力与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邓颖超、蔡畅等妇女运动的领导者显然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开始反思妇女工作的偏差并对下一阶段妇女工作的部署进行了调整,同时开始以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改造妇女工作者队伍。她们旗帜鲜明地反对大后方流行的“新贤妻良母主义”,认为“将妇女解放与国家社会的解放分离开来,在抗战的伟大时代中,幻想着‘小我家庭’,个人主义的自私的‘新’的贤妻良母,……绝不是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直接主要方向和任务”,要“号召中国家庭妇女做抗日的先锋模范——做国家的良母,民族的贤妻”[301];强调妇女工作要改变因“到处背诵一套‘婚姻自由’‘经济独立’‘反对四重压迫’等等口号,从不想根据实际情形从何着手”而导致的“不能得到社会舆论的同情,陷于孤立”[302]的状态,要求妇女工作必须真正与“抗战”这一中心工作相向而行;希望妇女工作者“深入到农村去组织妇女生产,解决其生产困难,增加其经济利益”[303],并对妇女工作领导机关知识分子出身的女干部存在的“主观主义、形式主义、没有群众观点的作风”[304]进行批评和改造,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与城市化、知识化和精英化的“妇女主义”道路分道扬镳,在妇女工作体制上支持了家庭统一战线的建构。

可以说,这样的“家庭统一战线”建构,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夜》对于男性基层工作者婚姻问题的焦虑,但从当时农村基层社会的复杂现实出发,又对其个人主体式的处理夫妇问题的方式进行了扬弃;某种意义上与《男女平等》将“家庭”而非“个体”作为立足点进入婚姻家庭领域的思路不谋而合,但对“斗争”与“联合”的辩证处理,使妇女劳动英雄可以获得比“和稀泥”更有力量的改造家庭夫权制的方式;而对“妇女主义”与“家庭和睦”两种针锋相对的思想资源的反思与整合,使“家庭统一战线”在很大程度上找到了原则性与策略性有机贯通的现实操作空间。正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延安时期边区妇女巨大的生产能量才被释放出来,“从1938年到1945年,近20万妇女共纺纱约600万斤,织布约46万大匹;1940年后妇女织得的布就能解决全边区军民需用布匹的1/3,有力地支援了抗日战争”[305];像马杏儿[306]、孟祥英[307]等在公共领域/家庭领域都能应付自如的妇女“革命新人”才有可能在根据地大量涌现。

由“抗战”这一特殊的民族革命战争所促发,面对处于重重压迫中的贫困农村妇女以及层出不穷的婚姻家庭问题,以延安为中心的根据地在传统伦理、乡规民约、城市文化、革命话语等不同势力的博弈格局中,经历了不断地摸索之后,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妇女”、“家庭”、“生产”、“中国共产党”与“民族革命/阶级革命”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形成了以“家庭统一战线”为旨归的处理模式。

这一模式,一方面验证了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明确提出的处理无产阶级婚姻家庭问题的基本原则的可靠性,即“婚姻都是由当事人的阶级地位来决定”,“在无产者家庭中,除了自专偶制出现以来就蔓延开来的对妻子的野蛮粗暴也许还遗留一些以外,男子统治的最后残余也已经失去了任何基础”[308],因此处理无产阶级的家庭问题,一定不是建立在对立的性别格局中而更强调在同一阶级大联合的前提下创造内部性别协商的空间。另一方面,则在一定程度上探索形成了“革命中国”妇女解放的独特道路:首先,对“平等”的理解并非建立在个体与个体之间简单对等的基础上,而是因为经过了“阶级”视野的过滤与整合,使不同代际(婆媳关系)、不同性别(两性关系)之间的平等问题可以在结构化(性别结构/家庭结构)视野中敞开;结构的全局性、博弈性和动态性决定了处理性别压迫的方式不是简单的东风压倒西风的过程,而是彼此靠拢、缩短差距的性别平等建构,因而针对两性双方的“改造”才是值得关注的历史经验;其次,性别“协商”作为解决性别问题的有效方式,往往超越了政策法规的范畴,需要在情与法、伦理与习俗、理想与现实之间寻找一种各方都能接受的折中方案,这一类似传统乡土中国“熟人社会”的遗产经过了阶级革命的征用之后,焕发出新的能量,形成了“既联合又斗争”的策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妇女解放不能简单套用阶级斗争方式而又使斗争有效的问题。

(原载2016年第6期)


[1] 本文是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课题“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研究”(项目批准号:18VSJ105)的阶段性成果。

[2] 刘亚玫,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所长、中国妇女研究会秘书长、《妇女研究论丛》主编;马焱,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

[3] 《习近平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8-11/02/content_5336958.htm。

[4] 《习近平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8-11/02/content_5336958.htm。

[5] 杨菊华,女,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老年学研究所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6] 习近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 组织动员妇女走在时代前列建功立业》,《人民日报》2018年11月3日。

[7] 李银河:《女性主义》,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8] 陈锋:《依附性支配:农村妇女家庭地位变迁的一种解释框架——基于辽东地区幸福村的实地调查》,《西北人口》2011年第1期,第83~87页。

[9] 杨可:《母职的经纪人化——教育市场化背景下的母职变迁》,《妇女研究论丛》2018年第2期,第79~90页。

[10] 金一虹、杨笛:《教育“拼妈”:“家长主义”的盛行与母职再造》,《南京社会科学》2015第2期,第61~67页。

[11] 李树茁:《性别歧视和婚姻挤压:中国、韩国和印度的比较研究》,《中国人口科学》1998年第6期,第22~30页。

[12] 夏雪:《家暴不是家务事》,《光明日报》2016年12月5日。

[13] 林晓珊,男,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社会工作系教授、副院长。

[14] Parsons Talcott,“The Kinship System of the Contemporary United States”,American Anthropologist,1943,45(1).

[15] W.J.Goode,World Revolution and Family Patterns,Glencoe,IL:The Free Press,1963.

[16] 中国早期家庭社会学的研究综述可参见张敏杰《中国的婚姻家庭问题研究:一个世纪的回顾》,《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3期。

[17] Martin King Whyte,“Continuity and Change in Urban Chinese Family Life”,China Journal,2005,53:11.

[18] 雷洁琼:《家庭社会学二十年》,《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6期,第3页。

[19] 这一时期中国家庭社会学研究的状况,可参见张应祥《中国婚姻家庭研究综述》,《中山大学学报论丛》1997年第6期,第11页。

[20] 唐灿:《最近十年国内家庭社会学研究的理论与经验》,载《中国人口年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1] 魏伟:《同性伴侣家庭的生育:实现途径、家庭生活和社会适应》,《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12期。樊欢欢:《“权威性孝道”的现代处境:对同住育儿家庭代际关系的分析》,《学术论坛》2014年第8期。钟晓慧、何式凝:《协商式亲密关系:独生子女父母对家庭关系和孝道的期待》,《开放时代》2014年第1期。翟学伟:《爱情与姻缘:两种亲密关系的模式比较——关系向度上的理想型解释》,《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2期。

[22] 陈皆明、陈奇:《代际社会经济地位与同住安排——中国老年人居住方式分析》,《社会学研究》2016年第1期。许琪、邱泽奇、李建新:《真的有“七年之痒”吗?——中国夫妻的离婚模式及其变迁趋势研究》,《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5期。

[23] 肖索未:《“严母慈祖”:儿童抚育中的代际合作与权力关系》,《社会学研究》2014年第6期。吴帆、王琳:《中国学龄前儿童家庭照料安排与政策需求——基于多源数据的分析》,《人口研究》2017年第6期。王晶、杨小科:《城市化过程中家庭照料分工与二孩生育意愿研究》,《公共行政评论》2017年第2期。钟晓慧、郭巍青:《新社会风险视角下的中国超级妈妈——基于广州市家庭儿童照顾的实证研究》,《妇女研究论丛》2018年第2期。

[24] 石智雷、杨云彦:《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的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人口研究》2014年第4期。王向贤:《承前启后:1929-1933年间劳动法对现代母职和父职的建构》,《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6期。杨可:《母职的经纪人化——教育市场化背景下的母职变迁》,《妇女研究论丛》2018年第2期。

[25] 陈映芳:《社会生活正常化:历史转折中的“家庭化”》,《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5期。

[26] 吴小英:《家庭政策背后的主义之争》,《妇女研究论丛》2015年第2期。

[27] 吴小英:《“去家庭化”还是“家庭化”:家庭论争背后的“政治正确”》,《河北学刊》2016年第5期。

[28] 马春华、李银河、唐灿、王震宇、石金群:《转型期中国城市家庭变迁:基于五城市的调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12页。

[29] Danil H.Kulp,Country Life in South China,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25.

[30] Oglu Lang,Chinese Family and Society,New York:Yale University Press,1946.

[31] Maurice Freedman,Lineage Organization in Southeastern China,London:Athlone Press,1958. Maurice Freedman,“The Family in China,Past and Present”,in Maurice Freedman eds.,The Study of Chinese Society:Essays by Maurice Freedman,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9.

[32] Martin King Whyte,“Continuity and Change in Urban Chinese Family Life”,China Journal,2005,53.

[33] Vanessa L.Fong,Only Hope:Coming of Age under China’s One-Child Policy,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

[34] 黄宗智:《中国的现代家庭:来自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视角》,《开放时代》2011年第5期。

[35] 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

[36] 有关海外学者对中国家庭的研究,更详细的文献综述可参见马春华《20世纪以来海外中国家庭研究述评》,载《家庭与性别评论》(第4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赵喜顺《英美社会人类学家对中国家庭的研究》,《社会》1992年第3期。

[37] 田丰:《中国当代家庭生命周期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第64页。

[38] W.D.Manning,“Cohabitation,Marriage,and Entry into Motherhood”,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1995,57. James M.Raymo & Xie Yu,“Temporal and Regional Variation in the Strength of Educational Homogamy”,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2000,65.

[39] 张翼:《单身未婚:“剩女”和“剩男”问题分析报告——基于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甘肃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第50页。

[40] 张翼:《单身未婚:“剩女”和“剩男”问题分析报告——基于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甘肃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第50页。

[41] 王鹏、吴愈晓:《初婚年龄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CGSS2006的研究》,《社会》2013年第3期,第90页。

[42] 参见马春华、李银河、唐灿、王震宇、石金群《转型期中国城市家庭变迁:基于五城市的调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杨善华、沈崇麟《城乡家庭:市场经济与非农化背景下的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43]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44] 胡美娟:《中国生育政策调整与人口发展分析》,《西北人口》2015年第3期,第30页。

[45]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编《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4》,中国人口出版社,2014。

[46] Martin King Whyte,“Continuity and Change in Urban Chinese Family Life”,China Journal,2005,53:10.

[47] 杨善华:《家庭社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第96~97页。

[48] 马春华、李银河、唐灿、王震宇、石金群:《转型期中国城市家庭变迁:基于五城市的调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3页。

[49] 杨善华:《家庭社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第97页。

[50] 彭希哲、胡湛:《当代中国家庭变迁与家庭政策重构》,《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2期,第115页。

[51] 彭希哲、胡湛:《当代中国家庭变迁与家庭政策重构》,《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2期。

[52] 杨玉静、郑丹丹:《新时期中国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变迁——基于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中国妇运》2014年第1期,第18页。

[53] 马春华、李银河、唐灿、王震宇、石金群:《转型期中国城市家庭变迁:基于五城市的调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杨善华、沈崇麟:《城乡家庭:市场经济与非农化背景下的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金一虹:《父权的式微:江南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性别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沈崇麟、李东山:《变迁中的城乡家庭》,重庆大学出版社,2009。王跃生:《当代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变动比较》,《社会》2006年第3期,第118~136页。李建新、郭牧琦:《相对资源理论与夫妻权力关系的阶层差异分析——基于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妇女研究论丛》2015年第6期。

[54] 佟新、刘爱玉:《城镇双职工家庭夫妻合作型家务劳动模式——基于2010年中国第三期妇女地位调查》,《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第110页。

[55] 马春华、石金群、李银河、王震宇、唐灿:《中国城市家庭变迁的趋势和最新发现》,《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2期,第190页。

[56] CDC/NCHS National Vital Statistics System,“National Marriage and Divorce Rate Trends”,https://www.cdc.gov/nchs/nvss/marriage_divorce_tables.htm,2017.

[57] 穆光宗:《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人口研究》2004年第1期。

[58] 王广州、郭志刚、郭震威:《对伤残死亡独生子女母亲人数的初步测算》,《中国人口科学》2008年第1期,第37页。

[59] 易富贤:《大国空巢》,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第209页。

[60] 周伟、米红:《中国失独家庭规模估计及扶助标准探讨》,《中国人口科学》2013年第5期,第5页。

[61] 国际社会一般把一个地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达到总人口的10%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7%,视为该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志。

[62] 吴小英:《家庭政策背后的主义之争》,《妇女研究论丛》2015年第2期,第17页。

[63] 胡湛、彭希哲:《家庭变迁背景下的中国家庭政策》,《人口研究》2012年第2期,第5页。

[64] 陈映芳:《国家与家庭、个人——城市中国的家庭制度(1940—1979)》,《交大法学》2010年第1期,第147页。

[65] Talcott Parsons,“The Kinship System of the Contemporary United States”,American Anthropologist,1943,45(1). W.J.Goode,World Revolution and Family Patterns,Glencoe,IL:The Free Press,1963.

[66] 参见马春华、石金群、李银河、王震宇、唐灿《中国城市家庭变迁的趋势和最新发现》,《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2期;唐灿《家庭现代化理论及其发展的回顾与评述》,《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3期。

[67] 李东山:《工业化与家庭制度变迁》,《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6期,第10~11页。

[68] 吴小英:《“去家庭化”还是“家庭化”:家庭论争背后的“政治正确”》,《河北学刊》2016年第5期,第172~178页。

[69] 刘继同:《世界主要国家现代家庭福利政策的历史发展与经验规律》,《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年第4期,第51页。

[70] L.Hantrais & Marie-Therese Letablier,Families and Family Policies in Europe,London:Routledge,2014,p.61.

[71] 胡湛、彭希哲:《家庭变迁背景下的中国家庭政策》,《人口研究》2012年第2期,第4页。

[72] 吴小英:《“去家庭化”还是“家庭化”:家庭论争背后的“政治正确”》,《河北学刊》2016年第5期,第173页。

[73] 李树茁、王欢:《家庭变迁、家庭政策演进与中国家庭政策构建》,《人口与经济》2016年第6期,第6页。

[74] 胡湛、彭希哲:《家庭变迁背景下的中国家庭政策》,《人口研究》2012年第2期,第6页。

[75] 吴小英:《“去家庭化”还是“家庭化”:家庭论争背后的“政治正确”》,《河北学刊》2016年第5期,第176页。

[76] 陈卫民:《我国家庭政策的发展路径与目标选择》,《人口研究》2012年第4期,第32页。

[77] 刘笑言:《找回家庭:重构现代国家建设的社会基础》,《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第89页。

[78] 陈映芳:《社会生活正常化:历史转折中的“家庭化”》,《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5期,第148页。

[79] 吴小英:《家庭政策背后的主义之争》,《妇女研究论丛》2015年第2期,第24页。

[80] 葛剑雄、侯杨方、张根福:《人口与中国的现代化》,学林出版社,1999,第2页。

[81] 杨菊华:《生育政策与中国家庭的变迁》,《开放时代》2017年第3期,第13页。

[82] Chen Muhua,“Birth Planning in China”,International Family Planning Perspectives,1979,5(3).

[83] 杨菊华:《生育政策与中国家庭的变迁》,《开放时代》2017年第3期,第14页。

[84] 杨菊华:《生育政策与中国家庭的变迁》,《开放时代》2017年第3期,第14页。

[85] 〔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第4版),赵旭东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164页。

[86] 风笑天:《独生子女:他们的家庭、教育和未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第47页。

[87] 周长洪:《中国家庭结构变化的几个特征及其思考——基于“五普”和“六普”数据的比较》,《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第8页。

[88] 陈映芳:《如何认识今天的家庭危机?——国家—家庭关系的视角》,载《城市治理研究》(第3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8。

[89] 刘笑言:《找回家庭:重构现代国家建设的社会基础》,《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90] 李春玲:《社会政治变迁与教育机会不平等——家庭背景及制度因素对教育获得的影响(1940-2001)》,《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张翼:《家庭背景影响了人们教育和社会阶层地位的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年第4期,第82~92页。

[91] 吴小英,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92] 吴帆:《第二次人口转变背景下的中国家庭变迁及政策思考》,《广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第23~30页。胡湛、彭希哲:《家庭变迁背景下的中国家庭政策》,《人口研究》2012年第2期,第3~10页。陈卫民:《社会政策中的家庭》,《学术研究》2012年第9期,第56~61页。

[93] 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了“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2014年又在众多专家学者参与的基础上完成并发布了第一部有关中国家庭发展状况的白皮书《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4年和2015年的社会学类课题指南中,都包含了多个与家庭政策相关的题目。

[94] 唐灿:《导论:家庭问题与政府责任》,载唐灿、张建主编《家庭问题与政府责任:促进家庭发展的国内外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11~12页。

[95] 吴帆:《第二次人口转变背景下的中国家庭变迁及政策思考》,《广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胡湛、彭希哲:《家庭变迁背景下的中国家庭政策》,《人口研究》2012年第2期。马春华:《欧美和东亚家庭政策:回顾与评述》,载唐灿、张建主编《家庭问题与政府责任:促进家庭发展的国内外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18~20页。张秀兰、徐月宾:《建构中国的发展型家庭政策》,《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96] 陈卫民:《我国家庭政策的发展路径与目标选择》,《人口研究》2012年第4期。

[97] 吴帆:《第二次人口转变背景下的中国家庭变迁及政策思考》,《广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98] 吕青、赵向红:《家庭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第36页。

[99] 陈卫民:《社会政策中的家庭》,《学术研究》2012年第9期。

[100] 陈卫民:《我国家庭政策的发展路径与目标选择》,《人口研究》2012年第4期。

[101] 张秀兰、徐月宾:《建构中国的发展型家庭政策》,《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102] 潘屹:《社会福利思想和福利制度辨析》,《社会福利》(理论版)2014年第7期。

[103] 马春华:《欧美和东亚家庭政策:回顾与评述》,载唐灿、张建主编《家庭问题与政府责任:促进家庭发展的国内外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16~18页。张秀兰、徐月宾:《建构中国的发展型家庭政策》,《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104] 指20世纪40年代由英国经济学家威廉·贝弗里奇(William Beveridge)爵士提交的有关英国战后重建社会保障计划的《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的报告,它被视为西方福利国家的奠基石。

[105] 马春华:《欧美和东亚家庭政策:回顾与评述》,载唐灿、张建主编《家庭问题与政府责任:促进家庭发展的国内外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19页。吕青、赵向红:《家庭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第45页。

[106] 熊跃根:《女性主义论述与转变中的欧洲家庭政策》,《学海》2013年第2期。

[107] 费孝通曾将中西方代际关系和养老问题上的这种差异概括为两种不同的模式:中国家庭的“反馈模式”和西方家庭的“接力模式”。参见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3期。

[108] 任剑涛:《私密化与公共关怀——以当代中国为例的讨论》,载万俊人主编《清华哲学年鉴(2004)》,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第260~286页。吴飞:《自由中国新礼制——从家庭出发》,《文化纵横》2009年第2期。

[109] 如认为现代化就是由传统大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变的说法已不再流行,现代家庭以脱离扩大亲属结构为特征的说法被认为是站不住脚的,家庭变迁与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参见〔法〕安德烈·比尔基埃等主编《家庭史3:现代化的冲击》,袁树仁等译,三联书店,2003,第536页;〔美〕马克·赫特尔《变动中的家庭——跨文化的透视》,宋践、李茹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第55~60页。

[110] 〔美〕马克·赫特尔:《变动中的家庭——跨文化的透视》,宋践、李茹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第56页。

[111] 〔法〕安德烈·比尔基埃等主编《家庭史3:现代化的冲击》,袁树仁等译,三联书店,2003,第564~566页。

[112] 潘屹:《社会福利思想和福利制度辨析》,《社会福利》(理论版)2014年第7期。

[113] 这一思想源自西方社会政策和福利国家的创始人之一马歇尔(T.H.Marshall)的公民权理论,它“构成了福利国家的核心概念”,指“从少量的经济福利和保障的权利,到完全分享社会遗产,并且依据社会流行标准过一种文明生活权利的所有范围”。这种统一的公民权地位取代了“与阶级、功能和家庭密切相关联的差异性地位”,遏制了自由市场经济的不平等趋势,进而“为不平等结构的建构提供了平等的基础”。参见〔英〕罗伯特·平克、刘继同《“公民权”与“福利国家”的理论基础:T.H.马歇尔福利思想综述》,《社会福利》(理论版)2013年第1期。

[114] 潘屹:《社会福利思想和福利制度辨析》,《社会福利》(理论版)2014年第7期。

[115] 这种普惠型家庭政策或社会政策,将基本福利视为公民权的一部分,实际上在福利问题上瓦解了国家与家庭的公私界限,为女性摆脱家庭和家务束缚走向公共职场提供了某种可能性。相关内容仍可参照本文关于“个人与家庭关系”中有关北欧模式的论述。在这个意义上,传统家庭功能的延续往往以牺牲女性的个体发展为条件。

[116] 张秀兰、徐月宾:《建构中国的发展型家庭政策》,《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117] 潘屹:《社会福利思想和福利制度辨析》,《社会福利》(理论版)2014年第7期。

[118] 张秀兰、徐月宾:《建构中国的发展型家庭政策》,《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119] 秦晖:《共同的底线》,江苏文艺出版社,2013。

[120] 马春华:《欧美和东亚家庭政策:回顾与评述》,载唐灿、张建主编《家庭问题与政府责任:促进家庭发展的国内外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20~22页。潘屹:《社会福利思想和福利制度辨析》,《社会福利》(理论版)2014年第7期。

[121]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对家庭的介入可理解为两个不同的方面:其一是对家庭或家庭中个人在经济和服务上的责任承担和支持,其二是对个体在家庭和婚姻内部基本人权方面的保护。像美国这样的自由主义模式的家庭政策,在第一方面做得非常有限,但是在第二方面却从不含糊,比如针对家庭暴力早就制定了一整套有法可依的操作程序,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女权主义运动的推动。

[122] 马春华:《欧美和东亚家庭政策:回顾与评述》,载唐灿、张建主编《家庭问题与政府责任:促进家庭发展的国内外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24~27页。

[123] 后来的学者在埃斯平三种经典福利模式的基础上还补充了以地域划分的南欧家族团结型福利体制(家族和亲属互助被置于福利提供的中心位置,国家只承担有限的社会救助)和东亚发展型福利体制(以儒家思想为基础、以经济发展需要为核心的东亚福利体制)等模式。参见马春华《欧美和东亚家庭政策:回顾与评述》,载唐灿、张建主编《家庭问题与政府责任:促进家庭发展的国内外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15~63页。限于篇幅此处不展开叙述。

[124] 潘屹:《社会福利思想和福利制度辨析》,《社会福利》(理论版)2014年第7期。熊跃根:《国家、市场与家庭关系中的性别与公民权利配置》,《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1期。

[125] 秦晖认为,作为西方新左派思想教父的吉登斯虽然试图“超越左与右”寻找“第三条道路”,但他代表了一种“作为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之共同底线的‘激进的中间派’立场”,而不是介于二者之间的“调和与中庸立场”。这只是模糊或淡化了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之间的对立,寻找到它们之间的一些重合点,但并没有在二者之外找到真正的所谓第三条道路。参见秦晖《共同的底线》,江苏文艺出版社,2013,第45~64页。

[126] 吴小英:《“他者”的经验和价值——西方女性主义社会学的尝试》,《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127] 熊跃根:《国家、市场与家庭关系中的性别与公民权利配置》,《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1期。

[128] 在中国的语境中,就是家本位与个人本位的争论,并且前者常常被冠以传统美德而赋予褒义,后者则被赋予贬义而遭到批判。

[129] 比如流传最广的说法是,家庭主义与个体主义分别代表了前现代家庭和现代家庭的不同特征,同时代表了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中不同的家庭理念。但这些说法也正在招致不同程度的批评和质疑。

[130] 熊跃根:《国家、市场与家庭关系中的性别与公民权利配置》,《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1期。

[131] 熊跃根:《女性主义论述与转变中的欧洲家庭政策》,《学海》2013年第2期。

[132] 张秀兰、徐月宾:《建构中国的发展型家庭政策》,《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133] 〔德〕乌尔里希·贝克、伊丽莎白·贝克-格恩斯海姆:《个体化》,李荣山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第111~113页。

[134] 〔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郑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第97页。

[135] 例如,过去几十年中欧美各国陆续出台了保护LGBT性少数群体权益的相关法规。全球目前有17个国家通过了同性婚姻法案(参见维基百科“同性婚姻”和“欧洲LGBT权益”词条)。

[136] 熊跃根:《女性主义论述与转变中的欧洲家庭政策》,《学海》2013年第2期。

[137] 吴帆:《第二次人口转变背景下的中国家庭变迁及政策思考》,《广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胡湛、彭希哲:《家庭变迁背景下的中国家庭政策》,《人口研究》2012年第2期。张秀兰、徐月宾:《建构中国的发展型家庭政策》,《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吴小英:《公共政策中的家庭定位》,《学术研究》2012年第9期。

[138] 吴小英:《公共政策中的家庭定位》,《学术研究》2012年第9期。

[139] 祝西冰、陈友华:《中国家庭政策研究:回顾与相关问题探讨》,《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4期。

[140] 秦晖:《左右派争论中的问题与主义——共识在线第25期文字实录》,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articles/sxwh/shsc/article_2013053084546.html。

[141]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计划生育政策。无论是当初严厉的独生子女政策,还是如今稍许松绑的“单独二孩”政策,都只是出于国家人口规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却始终缺失来自家庭和性别视角的论证。因此在新的家庭结构下,养老、育儿、女性健康和发展等方面带来的问题并未进入政策视野,因而也未能及时出台配套的措施来满足家庭以及家庭中个人的实际需求。

[142] 吴帆:《第二次人口转变背景下的中国家庭变迁及政策思考》,《广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胡湛、彭希哲:《家庭变迁背景下的中国家庭政策》,《人口研究》2012年第2期。张秀兰、徐月宾:《建构中国的发展型家庭政策》,《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143] 陈卫民:《我国家庭政策的发展路径与目标选择》,《人口研究》2012年第4期。

[144] 近年来,市场上以教现代女性守妇道、倡导“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逆来顺受、绝不离婚”为原则的各类奇葩“女德班”的兴起,以及主流媒体和文化对“剩女”话题持续贯注的热情与对这一人群的关爱式歧视,都提示我们要警惕传统的家庭视角对女性可能产生的危害。

[145] 本文系中山大学青年教师培育项目“社会治理视角下的家庭政策研究——基于粤港两地的调查”(项目编号:17WKPY82)、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子课题“‘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影响”(项目编号:17JZD01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外社会政策前沿理论研究”(项目编号:2009JJD810016)的阶段性成果。本文也获得了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助。

[146] 钟晓慧,女,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147] 彭希哲、胡湛:《当代中国家庭变迁与家庭政策重构》,《当代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2期,第120~121页。

[148] 徐安琪:《家庭结构与代际关系研究——以上海为例的实证分析》,《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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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社会工作发展路径与策略研究”(项目编号:15BSH113)的阶段性成果。

[186] 卫小将,男,社会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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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马焱:《妇联组织职能定位及其功能的演变轨迹——基于对全国妇联一届至十届章程的分析》,《妇女研究论丛》2009年第5期,第38~39页。

[197] 《为爱前行——“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启动10年受益人次近4000万》,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sh/2013/12-25/56630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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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邓国胜:《中国志愿服务发展的模式》,《社会科学研究》2002年第2期,第108~109页。

[209] 邓国胜:《中国志愿服务发展的模式》,《社会科学研究》2002年第2期,第108~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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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德〕汉娜·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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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王斌:《女性社会工作者与情感劳动:一个新议题》,《妇女研究论丛》2014年第4期,第97~98页。

[221] 卫小将:《土生化:中国社会工作发展路径之构想》,《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第108~109页。

[222] Charlotte Towle,“Common Human Needs:An Interpretation for Staff in Public Assistance Agencies”,Social Work and Social Casework,1945,19(4).

[223] 陆建明:《桥梁纽带:新时期妇联工作的挑战与机遇》,《中国妇运》2005年第5期,第23~25页。

[224]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组织研究(1921-1949)”(项目编号:15CDJ006)的阶段性成果。

[225] 周蕾,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226] 丛小平:《从“婚姻自由”到“婚姻自主”: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婚姻的重塑》,《开放时代》2015年第5期。

[227] 张志永:《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婚姻制度改革新探》,《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228] 秦燕:《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婚姻家庭变革》,《抗日战争研究》2004年第3期。

[229] 董丽敏:《延安经验:从“妇女主义”到“家庭统一战线”——兼论“革命中国”妇女解放理论的生成问题》,《妇女研究论丛》2016年第6期。

[230] 宋少鹏、周蕾:《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妇女解放理论的开创与发展》,《浙江学刊》2008年第6期。

[231]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第90页。

[23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农村调查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第159页。

[233] 江西省档案馆、江西省妇女联合会编《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第428页。

[234] 史景迁:《革命与战争》,台湾时报文化出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第493页。

[235] 黄道炫:《张力与限界——中央苏区的革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236] 丛小平:《从“婚姻自由”到“婚姻自主”: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婚姻的重塑》,《开放时代》2015年第5期。

[237]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第479页。

[238] 《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大事记述》(内部发行),1987,第48页。

[239] 丛小平:《从“婚姻自由”到“婚姻自主”: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婚姻的重塑》,《开放时代》2015年第5期。

[240] 丛小平:《左润诉王银锁: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妇女、婚姻与国家建构》,《开放时代》2009年第10期。

[241] 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编《榆林地区审判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第64页。

[242] 晋察冀北岳区妇女抗日斗争史料编辑组编《晋察冀北岳区妇女抗日斗争史料》,中国老年历史研究会,1985,第457页。

[243]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

[244]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第692~693页。

[245]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第700页。

[246]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第768~769页。

[247] 〔美〕安娜·路易斯·斯特朗:《中国人征服中国人》,刘维宁等译,北京出版社,1984,第379页。

[248] 河北省妇女联合会编《河北妇女运动史资料选辑》(第3辑),1983,第139页。

[249]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第503页。

[250] 武乡县妇运史办公室编《武乡妇女运动史料选编》(第2集),1985,第15页。

[251] 《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河北人民出版社,1983,第117页。

[252]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第143~144页。

[253] 孙晓忠、高明编《延安乡村建设资料》(一),上海大学出版社,2012,第441~448页。

[254] 《中国解放区妇运情况报道》,《新华日报》1947年1月26日。

[255] 《户计划与家庭会议》,《晋察冀日报》1945年3月16日。

[256] 孙晓忠、高明编《延安乡村建设资料》(一),上海大学出版社,2012,第444页。

[257] 晋察冀边区北岳区妇女抗日斗争史料编辑组:《烽火巾帼》,中国妇女出版社,1990,第5页。

[258]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第648页。

[259] 蔡畅:《迎接妇女工作的新方向》,《解放日报》1943年3月8日。

[260] 王克文:《陕北民歌艺术初探》,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6,第12页。

[261] 常彬:《想象妇女:延安时期广告宣传画》(下),《名作欣赏》2014年第31期。

[262] 《晋察冀边区各种模范妇女大会宣言》,《解放日报》1944年6月5日。

[263] 《靖边劳动英雄王国保召开家庭生产会议》,《解放日报》1944年6月2日。

[264] 《庆阳蔡德旺家团结和谐劳动生产》,《解放日报》1944年8月9日。

[265] 《襄垣李来成的新式家庭是怎样建立的》,《解放日报》1944年8月9日。

[266] 孙晓忠、高明编《延安乡村建设资料》(一),上海大学出版社,2012,第441页。

[267] 孙晓忠、高明编《延安乡村建设资料》(一),上海大学出版社,2012,第445页。

[268] 孙晓忠、高明编《延安乡村建设资料》(一),上海大学出版社,2012,第443页。

[269] 孙晓忠、高明编《延安乡村建设资料》(一),上海大学出版社,2012,第439页。

[270] 孙晓忠、高明编《延安乡村建设资料》(一),上海大学出版社,2012,第439~440页。

[271] 丛小平:《左润诉王银锁: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妇女、婚姻与国家建构》,《开放时代》2015年第5期。

[272] 董丽敏,女,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教授。

[273] “家国一体”的观念在“现代中国”仍然是共识。如高一甲、李慧芸就认为:“家庭是婚姻所造成的,家庭是社会中最小的单位,国家就是由这些小单位所造成的。而婚姻制度的良与否能影响于个人的幸福,并且能影响到国家的强弱。由此看来,婚姻不但是个人重要的问题,并且是国家的重要问题之一。”参见《婚姻问题讨论之四》,《新女性》1935年第2期,第44~45页。

[274] 丁玲:《“三八节”有感》,《解放日报》1942年3月9日。

[275] 吴舒洁:《“公家人”与革命的庸常化——从丁玲的〈夜〉谈起》,《现代中文学刊》2013年第4期,第63~71页。

[276] 赵树理将自己与现实同步、体现指导基层工作的小说称为“问题小说”:“我写的小说,都是我下乡工作时在工作中所碰到的问题,感到那个问题不解决会妨碍我们工作的进展,应该把它提出来。”参见《当前创作中的几个问题》,载《赵树理文集》第4卷,工人出版社,1980,第1651页。

[277] 罗维:《农村的婚姻问题》,《海声》(创刊号)1936年11月5日,第43~44页。

[278] 罗维:《农村的婚姻问题》,《海声》(创刊号)1936年11月5日,第43~44页。

[279] 马克·赛尔登(Mark Selden)指出:“20世纪陕西处在深刻的农村危机之中。自然灾害和不断的军阀、土匪的争夺造成了农村的贫困与压迫,人们的生活到了不能忍受的边缘。”参见马克·赛尔登《革命中的中国:延安道路》,魏晓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第13页。

[280] 《晋察冀妇救二代大会工作报告中的几个问题》,《华北妇女》1941年第1卷第5期。

[281]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载《中国妇女运动历史史料(1937—1945)》,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第177~179页。

[282]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指出:“在封建统治之下,男女婚姻,野蛮到无人性,女子所受的压迫与痛苦,比男子更甚。……目前在苏区男女婚姻,已取得自由的基础,应确定婚姻以自由为原则,而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的婚姻制度。但是女子刚从封建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她们的身体,很多受了很大的损害(如缠足),尚未恢复,她们的经济尚未能完全独立,所以现时离婚问题,应偏于保护女子,而把因离婚而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负担。”参见《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第33页。

[283] 黄正林:《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乡村妇女》,《抗日战争研究》2004年第2期,第75~99页。

[284] 如延安女子大学的近500名女青年中,有大学文化程度的占10%,中学文化程度的占70%。引自秦燕《从社会性别视角对延安时期新女性的研究》,《妇女研究论丛》2006年第5期,第38~42页。

[285] 参见马慧芳《延安时期外来新女性对陕北妇女解放的积极作用》,《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36~38页。

[286] 《晋察豫区妇救二代大会工作报告中的几个问题》,《华北妇女》1941年第1卷第5期,第22~28页。

[287] 康克清:《三年来的华北妇女运动》,《中国妇女》1940年第2卷第2期,第8~9页。

[288] 陕西省妇联:《陕甘宁妇女运动文献资料选编》(内部资料),1985,第 367~377页。

[289] 罗维:《农村的婚姻问题》,《海声》(创刊号)1936年11月5日,第43~44页。

[290] 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陕甘宁边区的婚姻条例不断调整,针对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所引发的争议,“1944年,边区政府颁布了《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照顾了当地男性农民的不满情绪,作了一定的妥协和让步”;“1946年抗日战争胜利后,边区政府又一次颁布新的《婚姻条例》,重新规定了‘禁止强迫包办及买卖婚姻’,并且把‘感情意志根本不合’列为准许离婚的第1条理由。在离婚方面也重新写进了保护妇女的条款”。参见秦燕《陕甘宁边区婚姻法规变动及其启示》,《妇女研究论丛》1994年第4期,第52~55页。

[291] 贺桂梅:《“延安道路”中的性别问题——阶级与性别议题的历史思考》,《南开学报》2006年第6期,第16~22页。

[292] 丛小平:《左润诉王银锁: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妇女、婚姻与国家建构》,《开放时代》2009年第10期,第62~79页。

[293]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转引自丛小平《左润诉王银锁: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妇女、婚姻与国家建构》,《开放时代》2009年第10期,第62~79页。

[294] 苏华:《获得民主权利的陕甘宁边区妇女》,《中国妇女》1939年第1卷第7期,第108~109页。

[295] 亚苏:《三三妇女工作意见谈》,《中国妇女》1940年第2卷第3期,第14~17页。

[296] 苏华:《获得民主权利的陕甘宁边区妇女》,《中国妇女》1939年第1卷第7期,第108~109页。

[297] 张琴秋:《对于妇救会工作的几点意见》,《中国妇女》1939年第1卷第12期,第9~10页。

[298] 亚苏:《三三妇女工作意见谈》,《中国妇女》1940年第2卷第3期,第14~17页。

[299] 亚苏:《三三妇女工作意见谈》,《中国妇女》1940年第2卷第3期,第14~17页。

[300]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载《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第648页。

[301] 邓颖超:《关于〈蔚蓝中一点黯淡〉的批判》,《妇女之路》1940年8月12日。

[302] 蔡畅:《迎接妇女工作的新方向》,《解放日报》1943年3月8日。

[303]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第648页。

[304] 蔡畅:《迎接妇女工作的新方向》,《解放日报》1943年3月8日。

[305] 张秀丽:《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妇女思想意识的变迁》,《广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9期,第145~147页。

[306] 马杏儿是陕甘宁边区的妇女劳动英雄,被视为“有挣脱依靠男子的勇气与能力,用自己的劳动,努力生产,自食其力,从经济上造成独立的人格”的妇女劳动英雄,参见《马氏妇女生产卓著 一年劳动两年余粮》,《解放日报》1943年2月11日。

[307] 孟祥英是太行山抗日根据地所属的涉县西口村的妇救会主任、太行山区的度荒英雄,被认为实现了“从受气的媳妇到成为抗战时期妇女运动的一面旗帜”的传奇。参见王荣花《〈孟祥英翻身〉与太行山抗日根据地乡村妇女的解放》,《名作欣赏》2010年第6期,第127~129页。

[308] 〔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99,第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