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道文化研究(2019年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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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与道论·

《老子》以空虚为“用”的观点

谢林德[1]

内容提要 《老子》“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中将“利”和“用”两个概念联结到“有”和“无”两个不同的境界。意义相近兼容的“利”和“用”成为意义相反的“有”和“无”两种境界之间的桥梁。同时,相较于“利”和“用”的意义接近,难以区分,“有”和“无”的意义相反,泾渭分明。采用界限分明的“有”和“无”来辨别原来区别不明的“利”和“用”两种概念,于是,“有”和“无”成为“利”和“用”两种概念的“隔墙”。本文旨在以此讨论“利”和“用”的关系及其差异的具体表现。

关键词 《老子》 以空虚为“用” 利益观

三十辐共一毂 当其无 有车之用

埏埴以为器 当其无 有器之用

凿户牖以为室 当其无 有室之用

故有之以为利 无之以为用

——《老子》第十一章

《老子》第十一章作为结论的两个句子“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将“利”和“用”两个概念联结到“有”和“无”两个不同的境界。“利”和“用”两个概念,意义近似,彼此相容;与此相反,有“有”没有“无”,有“无”没有“有”,“有”“无”不可兼得。因此,意义相近兼容的“利”和“用”成为意义相反的“有”和“无”两种境界之间的桥梁。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利”和“用”的意义接近,难以区分,但是“有”和“无”的意义相反,泾渭分明,因此可以采用界限分明的“有”和“无”来辨别原来区别不明的“利”和“用”两种概念,所以“有”和“无”成为“利”和“用”两种概念的“隔墙”。

根据《老子》,一个器物有“有”,同时亦有“无”。从上文所举的三个例子来看,“有”指一个器物既有形状又坚实的部分,“无”指一个器物空虚的部分。一个器物的坚实部分和空虚部分在它制造过程中同时产生出来,制造一个器物是一个“有无相生”的过程,所以也是一个“利用相生”的过程。

然而,“利”和“用”的差异具体在哪里?这个问题成为本文的研究对象。[2]

一个器具拥有“形状”与“空虚”,“形状”属于“有”的境界,“空虚”属于“无”的境界,然而,三个器具“形状”与“空虚”之间的关系不一致。

虽然“形状”与“空虚”在形成过程中是“相生相成”的,但根据《老子》的分析及说明,“形状”与“空虚”之间有一个单向的依赖关系:“空虚”依赖着“形状”,由“形状”而定。车毂的空洞由轮辐构成,容器的空洞被“形状”围住,窗户的空洞是墙壁留空的地方,简而言之,“形状”确定“空虚”。

然而,“形状”与“空虚”之间也有一个辩证关系,没有“空虚”就没有“形状”,只有几条杂散的轮辐,一团黏土,一堆砖石。在制造器具“形状”的过程中,“空虚”使“形状”渐渐呈现出来。

制造车轮的形状,需要用几条有固定数量的、长短相同的轮辐构造一个圆圈形状的事物,车毂空虚的地方是圆圈的中心,所以“车之用”不只在于形状有空虚,而且也在于在不充实的地方占有形状中心的位置,所以车轮的空虚同时具有中心的意义。容器的空虚以容积概念为基础;“室”的门、“室”的窗的空虚基本上是带有孔洞的意义,是在一个坚实的实体上穿凿挖开的结果。中心、容积和孔洞都指各种不同的空虚,因各种不同的制造过程而成:多条辐合成一个以毂为中心的轮;用水和土结合制成的水泥陶是一个有容积的容器;在墙壁上钻孔做房子的户牖。

三个器物的“空虚”意义不一致,对解释器具的“利”和“用”有影响。“利”和“用”的区别所在,学者的解释不一。学者刘笑敢解释“利”为“有益”或“利益”,受到利益的对象是人,而且人们常常关注被使用的事物的利益:

老子说“有之以为利”,“利”字本义为刀之锋利,引申为有益或利益。“有之以为利”是有形的,是人所共知的。人们在使用有形之物时,往往忘了他们实际使用的或能够受益的方面其实是无形的部份,是“无”之用。老子哲学强调人们常常忽视的“无”,强调“无之以为用”,并不是要否定“有之以为利”,而是要纠正常识的偏见,照亮认识的盲点,使人们的观察思考更深刻、更全面。[3]

但是一些事物,除了它们显而易见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所享受到的利益之外,还有另一种“利益”,这种“利益”是人们平常没有意识到或没有注意到的。刘教授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状况:

比如,我们制定法律……我们所享受的法律所带来的利益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所造成的整体的秩序与和谐,是无需终日在监督之下的自由,是政府得以在法律框架内“无为”的好处。法律是“有之以为利”,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必担惊受怕则是“无之以为用”。法律之“利”带来的是保障自由空间之“用”,是“有为”之利带来的“无为”之用。[4]

按照刘教授的解释,“利”和“用”都是“利益”。一种利益是平常被认知的、被大家关注的;另一种利益也是带给人的,但是人们平常没有注意到。两种利益代表“有为”和“无为”的差别,“无为”是给人带来利益而平常不被人知道的措施。刘教授进一步将两种利益区分得更加详细:

法律之“有”本身并不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所追求的是在法律之上、无需法律干预的自由空间。[5]

工具的最重要目的不是给人带来明显的利益,而在于给人带来不明显的利益。

利益有两种,一种是一个工具或措施最后的目的,另一种是这种工具间接的目的。法律条令等具体的措施,如罚款、判刑等只有间接的目的,是与个体违犯行为有关的,间接目的是矫正个体的违犯态度,所有间接目的的最终目的是“整体的秩序与和谐”,“保障自由”。简而言之,“利”和“用”的关系是一个目的性的关系,有间接目的,也有最终目的。因为“用”是最终目的,“利”在“用”前,“用”在“利”后。“用”的“无”,是一个器物的“空虚”,指最终目的潜藏在工具中,有时难以理解的情况。

陈鼓应教授从另一个角度来解释三个器物的“利”和“用”的关系:

具体而言,车毂因其“虚无”方能受辐,埴器因其“虚无”方能容物,门窗因其“虚无”方能供人出入、透气和通明,由是而成就了车、埴器和居室的各自功用。唯有备存此等功用,车方成其为车、埴器方成其为埴器、居室方成其为居室。这表明:各种事物皆因其相应的“虚无”之“用”才成其自身,获得其性。“用”意味着某种好处或便利,即“利”,如车之利于负重致远、埴器之利于容物、居室之利于居处安息等。是以“虚无”生“用”,“用”则显而为“利”。“利用”建构着作为“有”的众物之本质,是“有”之所以为“有”的根基所在。既然“虚无”生“用”,故可曰“有生于无”也。[6]

按照陈教授的解释,三个器物的功用与社会行为无关,而是指示具体器物的用处,所以“利”和“用”的区别不在于目的前后一种秩序方面的差异,而是指器物功能的不同层面。用处或者功能指定一个事物的本身,即它的“性”。譬如,我们意图写字,首先要制造一台书桌,所以一台书桌的功能指定书桌这个东西,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实体的“目的因”。一个器物的功能所带来的利益,带给人们的便利或用处,就是“有”的“利”。先有器物功能的意图,之后有器物功能的效果,所以“利”与“用”也有一个前后关系,但是与刘教授的看法正相反,先有“用”,后有“利”。

利益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A有利于B,但A的利益是由于某一个人的意图而形成的,或者说,实现A的利益需要一名“肇事者”,所以“利益”这一概念是由一个三位关系构成:C使A有利于B。有时享受A的利益的B与造成A有利益的C是同一个人物,在这种情况下,A的利益是“自利”,自利是利益关系中的一种特殊情况。除了这个基本关系之外,在现代利益理论中,利益的数量成为一个重要因素:C使A在D方面有利于B。

在刘笑敢的例子中,B和C不是完全一致的,法律的享受者(B)没有注意到法律(A)的最终目的,他只看到法律的间接目的,但其中还有一个建设法律的机构(C)。陈教授的利益概念中,B和C基本上不区分,所以有人(C)制造的工具(A)可能是对他自己有用,也可能是对别人(B)有用。

刘教授的利益观辨别多种不同的利益,其中有间接、最终的关系:A1有利于得到A2;C使A1有利于A2,且A2有利于B。陈教授的功能观中有范畴差异,一种功能属于本体论,是事物的目的因,指定一个器物的本质;一种功能属于实践哲学领域,指器物给人带有利益的功能。

黄克剑在《老子疏解》中提出另一种解释方式:

“无”、“有”是本章的两个关键词,二者的关系牵动着老子所谓“恒道”、“玄德”的至深意趣……由“车之用”、“埴器之用”、“室之用”所论及的“有”、“无”皆从经验的实有与虚空说起,这“有”、“无”对于老子出自“恒道”、“玄德”而指称的“有”、“无”只具有比喻的意义。“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的“有”、“无”是“有名”、“有欲”与“无名”、“无欲”的“有”、“无”,是“两者同出,异名同胃[谓]”的“有”、“无”,亦是“作而弗始,为而弗恃,成功而弗居”或“生之,畜之,生而弗有,长而弗宰”的“有”(“作”、“为”、“成功”、“生”、“长”)、“无”(“弗始”、“弗恃”、“弗居”、“弗有”、“弗宰”)。因此本章的意脉是上贯十章以至二章、一章的,其由浅近的比喻所晓示的“利”、“用”而“有”、“无”,乃是对虚灵的“玄德”的别一种诠释,并且正因着如此,这微妙趣致亦正通着那恍惚、窈冥而非“可道”之“恒道”。[7]

黄氏跟刘氏一样,他们都强调《老子》第十一章的政治意义。根据刘氏说法,“有”“无”指示“有为”与“无为”的两种政治范围,“有为”是人人看到的、被认知的境界,催迫他进行某些行为,或者挡住他做某些行为。“有为”是有规范行为的政治境界,“无为”是这个规范的目的。黄氏用“恒道”和“玄德”两个概念来解释“有”“无”和“利”“用”的政治意义,一个器物的功能或利益由于潜藏的、目不见的情况而有,使用一个有“有”的工具需要实施造成有“无”状态的措施,使用一间有四壁的室房,就需要穿凿窗户和门,政治权威就是由这种造成有“无”状态的行为带来的,没有“无”的话,所有的措施、工具没有权威,也可以说没有“用”。功能是由“无”而来的,所以“玄德”是实现工具功能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器物的最终目的。

我们可以进一步发展黄克剑先生的比喻解释,来阐明《老子》第十一章三个例子的政治意义。三个例子中的具体用具有一个更深的引申义,与古代政治与礼仪制度密切相关。“车”是统治者巡视四方所用的用具,“器”是统治者在祭祀神明时所用的用具,“室”是统治者所在的官邸,是君主给卿大夫下命令、“南面天下”的地方。没有由于“无”而形成的窗户,君主无法临朝南面而坐,并坐在尊位上听政,最终无法以“南面为主”。所以这三个用具代表统治天下的重要手段,同时它们的功能在于保护或显示统治者的权威,指明作为君主的必需条件。简而言之,三个用具的功能主要在交际场合上发挥,君主应用它们与天地、神明和人民沟通。君主与卿大夫、人民、神明或祖先沟通时所带来的利益,人民容易看见。但是,对人民来说,君主的銮舆、珪璋、宫殿等用具,都显示君主的权威,而这些不是器物本身具有的,是人民赋予它们的。看到君主的銮舆,给它让路,向其鞠躬,民众的反应与看到一辆普通的车完全不一样,銮舆的神妙“效用”不是车辆本身具有的,而在于车辆的“无”。

终而言之,《老子》第十一章空虚的“用”,为君主政治方面的威严提供了一个解释。威严或威信体现了人与人之间有秩序等级的关系,威信与威力的差异就在于后者用强迫措施让民众顺从,而体现威信的君主、享受民众信用的君主不用任何强迫手段或暴力行为巩固他的权威,民众自然会认同其威严。


[1] 谢林德,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客座教授。

[2] 肖磊教授《〈老子〉的解读体系管窥——以“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为例》(《中南大学学报》第16卷第3期,2010年6月,第19~22页)讨论并梳理了《老子》第十一章“有”“无”概念在传统注解中的不同意义和解释,值得参考。

[3] 刘笑敢:《老子古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第168页。

[4] 刘笑敢:《老子古今》,第169页。

[5] 刘笑敢:《老子古今》,第169页。

[6] 转引自陈徽《老子新校释译——以新近出土诸简、帛本为基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第59页。

[7] 黄克剑:《老子疏解》,中华书局,2017,第137~1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