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书框架
本书以四川《南部档案》《巴县档案》为主要史料,辅之以其他文献,从政治、法律与社会的视角探讨以下诸问题,力求较为全面地展示一个地域的社会实态。严格来讲,对某一具体问题的研究,它不可能单属某一学科,如本著所讨论的“官媒”,它既属于法律的范畴,同时也属于政治与社会的范畴,并非绝然的一分为二,所以以下分类仅是一个类型学的处理。
(一)政治视角
本著前五章主要从政治的视角探讨州县官的任期、书吏对衙门的控制、书吏的薪金变化、巴县胥吏谭敏政在户房的活动以及晚清的局所问题。
就州县官的任期而言,清代政书并没有关于实授知县的直接记载,现有的三年之说主要受外官大计和历俸制度的影响,针对的也是实授官,署理、代理知县的任期则为研究者所忽略。据多种文献的互证互补可知,清代四川南部县共有167任、155位知县,官衔分实授、署任和代理三种,能确定官衔的145任知县中,实授52任,署任80任,代理13任。在能确定任期的109任知县中,实授知县平均任期最长,为2.4年;署任知县任数最多,平均任期只有0.9年;代理知县的平均任期为1.5月。官员迁调、差委、丁忧、患病、议降议革是影响实授知县任期的主要原因。署任知县的平均任期与署理为期一年、督抚的随意调署以及任内遇有委署别缺、战死、病故及革职等情况密切相关。
就衙署胥吏系统的组织与运作,宫崎市定、瞿同祖、缪全吉、那思陆、李荣忠、郭润涛、魏光奇、周保明等已有精到的研究(72)。本著则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书吏基于自身的便利导致的对衙门的控制问题。文书行政是清代州县衙门运行的重要特征,书吏往往凭借文书成为衙门运行的实际掌控者。在司法领域,通过对呈状、契约、叙供、结状等文书的处理控制着案件的受理时间与审判结果;在税收领域,从赋役全书、串票等赋税册籍的制作到保管,皆由书吏掌控,以致州县税收事务均由书吏包征包解。之所以如此,是清代州县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共同作用的结果。将文献中讨论书吏弊端的“负面”材料“正读”是我们重新审视书吏在州县衙门中的作用的重要方法。
其二是书吏的工食银问题。州县官及其属官、工作人员的薪金涉及帝制中国的管理体制及陋规(腐败)问题,为海内外学者所关注。本著讨论的是康熙二十年(1681)衙役的薪金恢复以后,而书吏为何依旧无薪可领的问题。通过第三章的研究认为,清初州县书吏的工食银经过顺治、康熙两朝最终被全裁,但各州县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非按照制度规定而一以贯之,部分州县因实际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变通。至于州县书吏工食银被裁且不再恢复,多与清廷的财政状况、书吏出身、晋升途径及其他经济来源有关,同时也可能受制度缺陷和吏治腐败等因素的影响。
其三是以一个在具体“房”内工作的书吏为例,探讨“房”内的组织运转。囿于史料,学界鲜有对“房”的专题研究,第四章《清末巴县胥吏谭敏政》一文,通过对《巴县档案》的爬梳发现,谭敏政在咸丰六年(1856)任职于巴县衙门收入最为丰厚的户房,在做了十年经书之后,于同治五年(1866)升为典吏。同房胥吏之间的资金融通是该群体业缘纽带中最为明显的特点,谭敏政利用这种关系,在自家经费不足的情况下,靠户房胥吏的多方借贷得以凑足升任典吏所需的巨额顶参费。其在户房的地位与活动,在很多方面也有赖于胥吏之间的业缘纽带。不过,胥吏业务的承包制以及负有填补亏空公款责任的“潜规则”,常会给他们带来经济上的风险,一不小心就会背上债务,这往往成为纠纷的起因。谭敏政在同治八年(1869)卸任典吏后,与户房慎班胥吏对簿公堂即是如此。谭敏政在退任回乡之后,通过捐纳得到了一个下级官员的虚衔,是他在当地拥有权势的一个标志。谭敏政出身胥吏,最终成为乡绅,是众多胥吏努力出人头地的一个缩影。
晚清政府内忧外患,危机日深,原有体制缺陷更加显露。为挽救变局,社会治理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其中名目繁多的局所之设立是其一个重要的表征。第五章《局所与州县体制变革》一文以南部档案为基础史料,从晚清南部县局所的兴起、局所组织结构及其与州县行政的关系等三个方面来剖析局所与州县体制的变迁。局所的兴起在于补州县政府体制之不足,有官办、官督绅办、绅办三种模式。尽管局所不属于州县行政体制,但在经费使用、人员设置及职能等方面与州县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局所体制冲击了州县“六房”体制,清政府一方面将部分局所融入房科体制,实行分科治事,促进了政府体制的近代转型;另一方面设州县佐治员统领局所,改变了“一人政府”的局面。在此过程中,地方士绅权力也逐步制度化,局绅也呈职业化趋势。
(二)法律视角
本著第六章到第八章主要从法律的视角探讨了州县衙门中的官媒,以及州县的生员诉讼与风水诉讼。
官媒为清代州县的常设衙役,其承充与辞退都有相应的程序和要求。官媒在管押涉讼妇女、承办涉讼妇女的婚姻择配、为涉讼妇女验身验伤、伴送押解女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亦存在诸如虐待管押妇女、透拿勒索被押人财物、逼妇卖奸谋利等问题。虽然清廷对官媒之弊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然积重难返,效果有限。随着清末法制改革的推行,传统官媒制度走向了终结。官媒作为一种制度被废除,并非完全归结于其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流弊,它与官代书、乡约这些政府代理人一样,是清末大变局下中外碰撞与内部反省综合作用下的结果。
在清代州县衙门的诉讼研究中,对妇女、老幼、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研究是一个重要方面。第七章《州县的生员诉讼》一文是在爬梳《南部档案》所有生员诉讼档案的基础上完成的。有清一代,生员的诉讼程序不同于一般民人,他们在收状、问讯等环节享有一定优待,但对其呈词则有加盖儒学戳记之类的诸多要求。律例明确限定了生员的告呈资格及告呈范围,并利用“五生互结”、州县官监督、教官举报等方式约束生员的活动,但制度上的规定与档案所反映的社会实际多有悖离。生员除了因“切己”之事而涉案外,也会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到亲朋友邻、家族、基层等“不干己”的案件之中。生员涉案的动机虽有谋取私利的情况,但也有维护邻里、家族等小范围秩序的一面。特别是清末办团练、设公局以来,生员参与地方公共事务,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州县官在地方治理中的压力。州县官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及生员涉案动机等因素,做出合乎情理的审断。生员诉讼背后反映出的不仅是基层社会中官、绅、民之间的交流与博弈,也折射出清末地方社会经济状况及地方社会权力构造的变化等问题。
“风水”一词,在中国古代,称作堪舆,是人们对于居住环境进行选择和处理的一种专门性知识和技术,范围涵括了住宅、宫殿、墓地、陵寝、寺庙、村落、城市等方方面面,在中国社会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但自近代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因被贴上“迷信”的标签受到国人的冷落。重视审视“风水”的内涵和古人对风水的态度,是认识传统中国的有效途径。《南部档案》保存了一大批清代的民间风水案件,为这一研究提供了可能。第八章《南部县的风水诉讼》一文认为,这些风水案件大致可分为阳宅风水案件、阴宅风水案件和工商风水案件三类。地方官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但承认县级习惯法中风水的重要性,而且还会派遣县衙工房工书对有争议的土地绘图,以此作为判断诉讼合理与否的依据。本章引用清代南部县的风水案件试图论证,“风水”自古以来就是对土地进行吉凶甄别的一套体系;同时在宋明理学的影响下,“风水”又逐渐成为宗族地产管理的习俗与手段。在清代南部县,地方宗族采用“地脉”“吉穴”“坐向”等堪舆概念来确定本族的地产版图和分配家族的地产资源。由此可见,风水是清代地方地产观念及秩序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社会视角
本著第九章到第十二章主要从社会的视角探讨场市的设置、官民祈雨、割股疗亲以及清末四川官制婚书的推行。
在市镇研究中,“场”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而过去的研究主要是从历史地理或经济的角度展开,而对“场”如何产生,中间又需经怎样的程序,因文献不足而没有引起学界关注,《南部档案》保存的场市案卷为这一研究提供了可能。第九章《南部县场市的设立与县衙》一文认为,场市设立的申请者一般是保甲制度下有一官半职的人,或是乡村社会有势力的民人,他们在商议的基础上申请设立场市;而距离其他场市的远近、商品交易的方便程度、社会治安的维护等是其向县衙门申请设立场市的主要因素。衙门若同意设立场市,通常会给申请者颁发示谕,给付牌棍和斗秤,以让他们管理好场市的治安秩序和风纪,同时承担差务,提供资金和劳动力。场市的选址既要交通便利,也要考虑周围半径十至三十公里范围内有无其他场市。集期一般是每旬三日,而且会错开与相邻场市的集期。管理者通过对场市的管理获得收入,并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公共事务的开支。不过仅就档案所见,场市管理者所获得的正当收入并不丰厚。
祈雨是官民为应对旱灾的发生而产生的一种传统祭祀礼仪活动。《南部档案》保存有大量主题集中、内容连贯、以颂扬神灵及官员自省为主的祈雨文献。这些文献围绕南部县衙展开,县官在祈雨过程中处于上传下达的核心地位,县衙官役是祈雨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与筹办者。晚清,西学东渐,知县对求雨的方式产生置疑,但因祈雨活动能减轻民众恐慌、维护地方统治而依然存在。
“割股疗亲”在今人看来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但却是传统中国社会的常有现象。在佛教的影响、他人的效仿、官方主流意识的推动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隋唐以后“疗亲”成为割股者的主要选择,进而促成了割股疗亲模式的集体构建。对于割股疗亲是有效还是无效,时人各有其说,究其根本,实乃“股”所突显的孝行象征话语。割股前的祭祀祝祷、禁忌话语等彰显了割股者的意志力,更显现了割股疗亲行为的私密性与神秘性。社会各方对此行为截然相反的态度以及国家制度与实践的自相矛盾,说明儒家伦理存在自我冲突。割股者忍受肢体的痛苦去疗亲的行为反映出中央、地方官员、士人、割股者复杂的信仰与观念。
长期以来,对清末新政的研究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第十二章《清末四川官制婚书之推行》一文,则是依据《南部档案》《巴县档案》的记载,旨在透过“官制婚书”的推行重新审视清末新政的成败与得失以及清末时局变动下政治、财政、法律、教育诸方面的意蕴。清末新政时期,四川省出于改变婚姻陋习、增加新政经费诸方面考虑,下令废止民间自拟庚帖,改为购买官方统一印制的婚书。推行过程中,制定了具体措施,广为宣传,逐级落实。然而,由于民间婚俗根深蒂固、推行方法失之简单、法律新规形同虚设等原因,致旧弊未杜,新弊日生,最终以失败收场。清末四川推行官制婚书,既反映了时局变动下政治、经济、法律与社会的实际状况,也表现了当时国家法律与民间习俗的契合与紧张,对审视中国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具有示范意义。
(1) 天津市档案馆、天津社会科学历史研究所等合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5辑共10卷),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1998年。
(2) 华中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苏州档案馆编:《苏州商会档案选编》(6辑共10册),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2004、2009、2009、2010、2011年(其中第1、2辑于2012再版后均改为两册);2017年在同一出版社出版了《苏州商会档案续编》(第1辑,共1册)。
(3)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整理:《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全40册),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
(4) 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6辑共6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2006、2009、2011、2015、2017年。
(5) 陈支平编:《福建民间文书》(全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
(6)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3辑共3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009、2011年。此外,此地区已出版多种文书: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共3卷(计858件),东京外国语大学国立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2001—2003年;张新民主编:《天柱文书》第1辑(22册,计7000余件),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李斌主编《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第1辑(22册,计8537件),贵州民族出版社,2017年;高聪、谭洪沛主编:《贵州清水江流域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计429件),民族出版社,2013年;高聪、谭洪沛主编:《贵州清水江流域土司契约文书·亮寨篇》(计358件),民族出版社,2015年;陈金全、杜万华主编:《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计587件),人民出版社,2008年;陈金全、梁聪主编:《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启贵等家藏契约文书》(计466件),人民出版社,2015年;龙泽江编:《九寨侗族保甲团练文书》,贵州人民出版社,2016年;贵州省档案馆等编:《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卷》(3辑共15册),贵州人民出版社,2016、2017年、2018年;贵州省档案馆等编:《贵州清水江文书·三穗卷》(2辑共10册),贵州人民出版社,2016、2017年;贵州省档案馆等编:《贵州清水江文书·剑河卷》(第1辑共5册)、《贵州清水江文书·天柱卷》(2辑共10册)、《贵州清水江文书·岑巩卷》(第1辑共5册)、《贵州清水江文书·锦屏卷》(第1辑共5册),贵州人民出版社,2017年。
(7) 曹树基等主编:《石仓契约》(5辑共40册),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2012、2014、2015、2018年。
(8) 黄志繁等主编:《清至民国婺源县村落契约文书辑录》(全18册),商务印书馆,2014年。
(9) 康香阁主编:《太行山文书精萃》,文物出版社,2017年。
(10) 王振忠主编:《徽州民间珍稀文献集成》(全30册),复旦大学出版社,2018年。
(11) 张建民主编:《湖北民间文书》(全10册),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
(12) 储建中、储昱主编:《土默特文书》(全19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
(13) 《湖湘文库》于2006年启动,于2013年完工,成书702册,其中甲编湖湘文献442册,乙编湖湘研究著作和文史资料汇编259册,《湖湘文库书目提要》1册。见夏剑钦:《敬畏学术,质量第一——〈湖湘文库〉编辑出版工作回顾》,《中国编辑》2014年第2期。
(14) 韩寓群主编:《山东文献集成》(4辑共200册),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年。
(15) 陈支平主编:《台湾文献汇刊》(7辑共100册),九州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
(16) 海南地方文献丛书编纂委员会汇纂:《海南地方志丛书》(全68册),海南出版社,2004年。
(17) 云南省文史研究馆整理:《云南丛书》(全50册),中华书局,2011年。
(18) 《巴蜀全书》作为四川版的“四库全书”,将汇总两千多年来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史料、萃集历代治蜀的成功经验和重要方略,对今天的兴川大计具有鉴往知来的资政价值。目前已出版包括“巴蜀文献精品集萃系列”“巴蜀文献珍本善本系列”“巴蜀文献联合目录系列”在内的文献二百二十余种,二百六十余册。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95469,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月29日。
(20) 冯惠玲、张辑哲主编:《档案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6页。
(21) 《档案管理实用大全》编委会编:《档案管理实用大全》,同心出版社,1996年,第37页。
(22) 丁海斌:《“文书”“公文”“文件”“档案”四词生成、演变之文化形态研究》,《档案学通讯》2016年第2期;李荣忠:《满汉民族文化交流的结晶——“档案”词源新论》,《档案学研究》1994年第3期。
(23) (日)羽田享编:《满和辞典》,台北学海出版社,1998年,第81页。
(24) (清)汪琬:《〈陕西提督李思忠墓志铭〉注》,载(清)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二三,童正伦点校,中华书局,2005年,第293页。
(25) (清)杨宾:《柳边纪略》卷三,《丛书集成初编》第622册,中华书局,2011年,第55页。
(26) 参见张江珊《“档案”词源研究再探》,《中国档案》2010年第1期。
(27) 参见关静芬《“档案”词源析——册档案卷》,《档案学研究》1996年第3期。
(28) “档案”一词的词源问题,学界特别是档案学界已有较多的探讨,可参考唐汝信:《杨宾与“档案”》,《档案学通讯》1984年第2期;郭树银、杨继波:《“档案”一词考略》,《图书情报知识》1984年第4期;雷荣广:《档案词源试析》,《四川档案》1985年第1期;丁海斌、王爱华:《再谈“档案”词源问题》,《中国档案》2005年第3期;李荣忠:《满汉民族文化交流的结晶——“档案”词源新论》,《档案学研究》1994年第3期;侯传学:《档案名义考析》,《档案学研究》1994年第4期;王爱华:《满汉文化融合与“档案”词源》,《清史研究》1997年第3期;丁海斌、田丹:《清代文献中所见“档案”一词及相关问题研究》,《档案学研究》2013年第6期。
(29) 傅振伦:《公文档案管理法》,文通书局,1947年,第1-2页。
(30) 何鲁成编著:《档案管理与整理》,商务印书馆,1938年,第3页。
(31) 赵世瑜:《何为档案与档案何为》,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525033,2020年11月18日访问。
(32) 吴佩林:《百年来〈孔府档案〉整理的艰难历程》,《齐鲁学刊》2020年第5期;吴伟伟、吴佩林:《明代孔府的文书执掌人员》,《历史档案》待刊稿。
(33) 参见关晓红《从幕府到职官:清季外官制的转型与困扰》,三联书店,2014年,第28-33、147-151、173-176页。
(34)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第503页。
(35) 如段自成、李景文主编《清代河南巡抚衙门档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
(36) http://www.qinghistory.cn/searchcontent/search.jsp, 2010年6月26日访问。
(37) http://www.lsdag.com/nets/lsdag/page/article/Article_819_1.shtml?hv=,2020年5月23日访问。
(38) 日本大阪经济法科大学伍跃教授就指出,《散失在境外清代档案文献调查报告》至少对日本的调查精度不高:收藏机构只列有国立国会图书馆和东洋文库两家,而且存在著录不具体、内容有遗漏、误将明代和民国时期形成的文献归入等问题(伍跃:《日本学界对明清档案的利用与研究》,吴佩林主编:《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第五辑,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21年)。
(39) 吴佩林:《明清地方档案的整理与出版亟待规范》,《光明日报》2020年2月17日第14版。
(40) 《会理县档案馆馆藏历史档案情况》,https://www.mala.cn/thread-1805145-1-1.html, 2020年5月2日访问。
(41) 王国维:《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国新发现之学问》,《学衡》第45期,1925年。
(42) 陈寅恪:《陈垣敦煌劫余录序》,载氏著《金明馆丛稿二编》,三联书店,2001年,第266页。
(43) (法)马克·布洛赫:《历史学家的技艺》,张和声、程郁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9年。
(44) 陈寅恪:《柳如是别传》(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882、891页。
(45) 陈寅恪:《顺宗实录与续玄怪录》,载《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74页。
(46) 王东杰:《一个女学生日记中的情感世界(1931—1934)》,《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第15期,2007年。
(47) 鲁迅:《孔另境编〈当代文人尺牍钞〉序》,载《且介亭杂文二集》,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年,第209、210页。
(48) 张伟仁:《张伟仁先生谈法史研究》,李贵连主编:《近代法研究》(第一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00-309页。
(49) 郑天挺:《清史研究和档案》,《历史档案》1981年第1期。
(50) 韦庆远:《明清史研究与明清档案》,《历史档案》1981年第2期。
(51) 罗志田:《史料扩充仍值得进一步提倡》,《北京日报》2018年9月3日第16版。
(52) 吴佩林:《利用州县档案拓展法制史研究》,《光明日报》2013年6月1日第11版。
(53) (清)章学诚:《章学诚遗书》外编,文物出版社,1985年影印本,第619页。
(54) 吴佩林:《地方文献整理与研究的若干问题——以清代地方档案的整理与研究为中心》,《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55) 《孔府档案》79,顺治元年十月;《孔府散档》照片第4、5袋,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存。
(56) (清)孔继汾:《阙里文献考》卷九《世系考第一之九》,载吴佩林主编:《明清祀孔文献辑刊》第33册,广陵书社,2018年,第176页。曲阜县管理县事东昌府通判加四级孔胤淳在康熙《曲阜县志》“重修曲阜县志后序”中也言:“天下皆越藩而握县符,而曲邑以世职特闻,岂非优重阙里哉。”(明崇祯八年刻清康熙十二年增修本)
(57) 刘铮云:《旧档案、新材料——“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情况》,载氏著:《档案中的历史:清代政治与社会》,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420-441页。
(58) 金梁:《内阁大库档案访求记》,《东方杂志》第20卷第4号,1923年。徐中舒:《再述内阁大库档案之由来及其整理》,《“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三本第四分,1933年。王梅庄:《整理内阁大库杂乱档案记》;单士元:《清代档案释名发凡》;方甦生:《清代档案分类问题》;单士魁:《清代题本制度考》,均载《文献论丛》(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十一周年纪念),1936年。
(59) 刘文杰:《历史文书用语辞典》(明、清、民国部分),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雷荣广、姚乐野:《清代文书纲要》,四川大学出版社,1990年;张我德、杨若荷、裴燕生编著:《清代文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李荣忠:《四川清代档案工作》,《档案学通讯》1989年第1期;裴燕生:《清代地方衙门的文书立卷方式》,《档案学通讯》2004年第4期;(日)滋贺秀三:《“淡新档案”中的诉讼文书类型》,林乾译,《松辽学刊》2001年第1期;吴佩林、李晋:《清代文书“预印空白”制度考》,《档案学通讯》2014年第3期;(日)唐泽靖彦:《清代的诉状及其制作者》,牛杰译,《北大法律评论》2009年第1卷;吴铮强、杜正贞、张凯:《龙泉司法档案晚清诉状格式研究》,《文史》2011年第4期;吴佩林、曹婷:《清代州县衙门的画行制度》,《档案学研究》2017年第5期;吴佩林:《清代中后期州县衙门“叙供”的文书制作》,《历史研究》2017年第5期;吴佩林:《论清代州县衙门诉讼文书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以四川南部档案中的“票”为中心》,《北大法律评论》2019年第1辑;吴佩林、吴伟伟:《明代孔府档案中的“手本”》,《档案学通讯》2020年第2期。
(60) (日)小岛浩之:《中国古文书学に関する覺書(上)》,《東京経済学部資料室年報》2,2012年3月。
(61) 邓小南:《永远的挑战:略谈历史研究中的材料与议题》,载氏著《朗润学史丛稿》,中华书局,2010年,第506-514页。
(62) 杜道生注译:《论语新注新译·八佾篇第三》,中华书局,2011年,第17页。
(63) 《巴县档案》6-8-2026,道光二十一年十月至十一月。
(64) 参见张侃《田野工作、历史文献与史学研究》,《光明日报》2007年8月31日第9版。
(65) 访谈陈利(上),https://www.sohu.com/a/242064299_187268,2020年5月30日访问。
(66) Natalie Zemon Davis, Fiction in the Archives: Pardon and Their Tellers in Sixteenth-Century France,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中译本为(美)娜塔莉·泽蒙·戴维斯:《档案中的虚构:16世纪法国司法档案中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讲述者》,饶佳荣、陈瑶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
(67) 高翔:《推动新时代中国史学繁荣发展》,周群主编:《清代研究发展与趋势(201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1-2页;杨冬权:《切忌用碎片的史料解构整体的历史》,《历史研究》2019年第6期;马瑞映:《整体性研究:反对后现代主义史学》,《历史研究》2019年第6期。
(68) 史克祖:《追求历史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结合——区域社会史研究学者四人谈》,《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
(69) 陈春声:《新一代史学家应更关注“出思想”》,《史学月刊》2016年第6期。
(70) 葛兆光:《预流的学问:重返学术史看陈寅恪的意义》,《文史哲》2015年第5期。
(71) 李启成:《“差等”还是“齐一”——浅谈中国法律史研究资料之价值》,《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翟桂范:《法律史资料无价值差等——客观看待地方司法档案》,《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12月10日,第4版;尤陈俊:《司法档案研究不能以偏概全》,《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1月19日,第2版;谢晶:《史料中的问题与问题中的史料:法律史研究中司法档案运用方法刍议》,《师大法学》第1辑,2017年;尤陈俊:《批评与正名:司法档案之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学术价值》,《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孙家红:《略谈地方司法档案与法史研究》,https://kfda.qfnu.edu.cn/info/1139/1298.htm, 2020年6月12日访问。
(72) 可见宮崎市定:《胥吏の陪備を中心として——支那官吏生活の一面——》,《史林》30:1,1945年;宮崎市定:《清代の胥吏と幕友——特に雍正朝を中心として——》,《東洋史研究》16卷4号,1958年,后一篇中文译文见(日)宫崎市定:《清代的胥吏和幕友》,《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明清)第六卷,中华书局,1993年,第508-538页;T’ung-tsu Ch’ü, Local Government under the Ch’ing,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2.中文版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缪全吉:《明代胥吏》,中国人事行政月刊社,1968年;缪全吉:《清代胥吏概述(上)》,《思想与时代》,1965(128);缪全吉:《清代胥吏概述(下)》:《思想与时代》,1965(129);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82年;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郭润涛:《长随行政论》,《清史研究》1992年第12期;郭润涛:《清代的“家人”》,《明清论丛》(第一辑),紫禁城出版社,1999年;郭润涛:《清代幕府的类型与特点》,《贵州社会科学》1992年第11期;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商务印书馆2010年;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細井昌治:《清初の胥吏——社会史的一考察》,《社会経済史学》14-6,1944年;藤岡次郎:《清朝における地方官・幕友・胥吏及び家人——清朝地方行政研究のためのノート2——》,《北海道学芸大学紀要》,12-1,196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