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国家治理与民生政策(《南开史学家论丛》第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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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分为六章,主要讨论清前期国家治理与民生政策方面的问题。

首先,介绍本书的立意:

第一章《政治认同:治统与道统的接续》,强调清朝与中国传统政治体制特别是明朝的历史连续性,阐明清朝合法性的来源以及对其统治特色的深远影响。第二章《化外为内:土司政策的继承与变革》,探讨了清在大一统政治观念背景下对于土司的治理,以建立新的统治秩序。第三章《深入基层:保甲的普及过程》,论述的是清廷控制地方社会秩序的追求。如果说第二、三章揭示的主要是清朝国家治理的新尝试的话,那么,第四、五章则是重点讨论清朝的民生政策。第四章《民生与秩序:开矿政策的演变》,反映出清朝虽然关注民生,并允许贫民为糊口挖矿,但总体上民生问题从属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寓治理于解决民生之中。第五章《粮食安全:社仓实践及漕盐维护》,主要讨论清朝对于社仓的推行,我们看到了清廷将宋儒社仓主张付诸民生的努力。当然,清廷以社仓关注民生的实践,也蕴含着治理的意味。第六章《康雍交替:雍正帝继位研究》,通过进一步推进对于雍正帝合法继承帝位的探讨,以加深认识雍正改革及其与国家治理、民生政策的关联。

其次,逐章分别介绍具体的研究内容:

第一章探讨清朝接续明朝治统与中国儒家文化道统,换取汉族政治认同,以解决统治合法性问题。多年来,清史研究中最具挑战性的讨论是“满洲立场”与“捍卫汉化”之争,我认为“国家认同”是化解这一争论的新视角。我写过两篇论文就此问题讨论,《明太祖对清前期政治的影响》是其中的一篇[1]。该文提出,清朝打着为明朝复仇的旗号,从政治合法性上承接明朝的治统,尊崇明太祖。那么明太祖如何影响到清乾隆以前的政治呢?我从清初历代帝王庙帝王牌位问题,论述明太祖与清朝的正统观,分析了康熙、乾隆二帝南巡中祭祀明太祖陵的政治意涵,强调法明的“清承明制”其实是延续了洪武体制。《清朝宫廷元旦节庆制度初探》论述清代元旦朝贺仪式以及元旦前后的节庆活动,具体考察了元旦朝贺活动、朝贺仪、朝贺中的蒙古问题、朝贺中的表笺问题。认为清在入关前的天聪元年(1627)、天聪六年(1632)、崇德元年(1636)开始有元旦朝贺礼的实践,入关后的顺治初年很快制定了元旦朝贺礼的基本制度,康熙年间这一制度得到完善,由于孝庄太皇太后地位崇高,康熙帝对皇祖母格外孝敬,制定了庆贺太皇太后的元旦庆贺制度,随之完善皇太后与皇后的相关制度。雍正、乾隆时期对于元旦朝贺制度只是个别补充、调整,乾隆时期元旦庆贺制度完成,清代后期变化不大。元旦朝贺制度强化了清帝的权威,不断表达其统治的正当性。清代外藩蒙古的元旦朝贺活动及其制度,形成鲜明的特色。《清代的科举考试与移风易俗——以〈乾隆中晚期科举考试史料〉为中心》考察清代科举考试中的士习文风问题,指出清朝巡抚、学政等官员有整饬士习、振兴文风的职责,皇帝要求他们以奏折报告有关生童岁试、录取举人乡试的情形。乾隆帝登基伊始就强调端正士习移风易俗,命选颁《四书文》,特别是整饬考场存在的冒籍顶名、怀挟种种弊端。清廷也强调振兴文风,将作文上升到政治的高度,要求按照四书阐明圣贤的思想,提倡朴实的文风。清朝乡会试后对试卷进行复核称作磨勘,重要内容是考察文风,标准是“清真雅正”。乾隆后期整顿文风的重要事情是查禁删节经书。清廷根据对于各地文风盛衰高下的判断,增减考试名额。文风强盛地区的考生冒籍到文风衰弱地区考试,云、贵、川、广这一现象比较突出。清朝把科举考试中整饬士习、振兴文风作为移风易俗看待,旨在将科举考试以及士子的行为纳入国家政治文化的范畴。

第二章通过考察康雍两朝土司政策的继承与变革,探讨清朝将统治秩序深入少数民族聚集地的问题。《清顺治康熙时期对南方土司的处置》涉及清初统一战争时期对土司的处置、平定三藩之乱后对土司的处置、康熙朝奏折所见土司以及君臣对策等问题,指出清朝对于土司的处置,是其确立全国统治的一部分,顺治、康熙时期土司问题与清朝统一全国稳定社会秩序联系在一起。清朝正式招抚土司的政策,体现在顺治五年(1648)的诏书,表达出秉承天命统一中国的政治合法性。土司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必须取得朝廷颁给的印信、号纸,并向朝廷出示土司家族世系资料,三年入觐,土司虽然世袭,但是其承袭必须经过朝廷同意。土司还要向政府交纳贡赋,各因其土俗以定制。如土司贡赋欠缺,并不严格处分土司所在地区的官府,与内地流官统治区有所区别。改土司为流官后,废除土官世袭,土司属民要向国家纳粮当差,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清雍正朝改土归流起因新说》认为,雍正帝即位之初,承袭了康熙帝在土司地区安静为主避免生事的政策。后来雍正帝为了追求良好的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对于土司看法发生转变,在推行保甲制度的过程中大规模实行改土归流。同时,清朝以汛塘划地设点,扼制道路,形成治安网络。在推行保甲、汛塘以控制地方社会的过程中,雍正君臣将未能直接控制的湖广、云贵等南方地区土司作为严重问题提出,土司所在地区的争杀抢掠显现出来,成为清政府缉盗的对象,雍正君臣还将改土归流作为处置土司的有力措施。雍正三年(1725),云贵总督高其倬在贵州省贵阳府广顺州仲家族村寨建立营房,长寨的建房增置防汛引起土司抵抗,长寨事件是引起后来改土归流的导火索。改土归流后行保甲、设汛塘可证其初衷在此,清朝通过设置保甲、汛塘,有效地控制了地方社会。

第三章研究了清朝如何通过普及保甲将统治深入基层社会的过程。《清顺康时期保甲制的推行》指出,清入关后高度重视推行保甲制度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顺治时期推行的保甲制针对垦荒、逃人、海防、民族等问题,带有权宜之计的性质。一直处于动荡不安状态下的顺治时期,保甲制度很难在全国有效实行。现存的康熙朝朱批奏折资料,记载了康熙四十年代后期以降地方总督、巡抚、提督推行保甲的情形,进一步证明保甲制是在这一时期开始大规模实行的。不过当时推行保甲制有力地区,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浙江以及江苏沿海地区,以对付由于贸易、人口流动等带来的社会问题。直隶的畿辅地位重要,仍然是注重推行保甲的地区。其他地区如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江西也有一定程度实行保甲制。雍正时所修通志记载说明,顺康时期保甲并不普及。《雍正朝保甲制度的推行》以奏折为基本资料,考察雍正朝推行保甲制度的过程;指出雍正朝推行保甲制度起因于推行新政,进行改革,在雍正四年(1726)正式出台保甲条例前,有一个长达三年的试行期。雍正帝即位,要求科道诸臣凡有所见应竭诚入告,不少给事中、监察御史奏请推行保甲制度,以维护地方社会秩序。雍正帝决心试行保甲,大约在雍正元年(1723)八月初五日至八月十四日之间,密谕督抚整饬营伍情弊、举行社仓备荒、设立保甲弭盗,提出用三年的时间推行保甲与社仓;反映了新皇帝教养治国的理念,即用社仓养民,用保甲(包含乡约)弭盗及管理人民。雍正朝推行保甲分为三个阶段。雍正元年八月至四年七月三年间是第一阶段,从元年九月开始,各地督抚不断上折向皇帝汇报推行保甲与社仓的情况。雍正四年八月至五年(1727)八月一年间,是推行保甲的第二阶段。四年七月,清廷正式公布了保甲条例。从四年八月起的一年,要求各省通行保甲制度。五年九月之后进入推行保甲的第三阶段。雍正帝鉴于保甲的完善需要时日,而徐徐责成官员,强调进一步落实保甲职责,于是保甲制推行全国,普及社会。雍正朝的保甲制度主要形成于四年、五年,各地推行保甲因地制宜,具有自己的地方特色。雍正朝保甲制度的普及,不仅对于清代历史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历史上也是首次将国家权力有效深入县级以下基层社会,具有划时代意义。《清乾嘉时期湖北保甲职役新探》考察乾隆、嘉庆朝刑科题本呈现的湖北地方社会职役,认为基本上属于保甲系统,尤以保正报案为多,说明湖北的地方社会职役具有保甲化与统一化的特色。乾嘉时期刑科题本中一直有数量不多的“乡保”,可知湖北仍存在着乡约系统并与保甲系统相融合。尽管雍正时期湖北推行过顺庄法,但是并没有发现刑科题本中湖北带有征收赋税职役的名称以及与保甲名称的混合,如“地保”,这与其他省明显不同。湖北地方社会职役没有“地保化”,或是由于保甲制的普及以及作用较为突出所致。

第四章从康雍乾开矿政策的演变讨论国计民生问题。《康熙朝开矿问题新探》指出,康熙皇帝有着比较开明的矿产观念。他认为矿产本天地自然之利,可与民共有。开矿可以增加税收,安排民生,维护稳定。因而康熙朝的开矿政策,经历了从顺治以来的禁矿,到康熙二十三年(1684)的任民开采,再到四十三年(1704)起的向禁矿倒退,至五十二年(1713)又容许本地贫民开矿的缓禁政策,处在不断调控的状态。康熙中后期民间开矿虽然受到限制,但是开采活动始终不断。由于康熙帝宽仁的性格,比较能容忍地方上的开矿谋利行为。康熙帝的开矿政策,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出发点,但又能顾及地方政府与百姓,禁而不死,网开一面,较好地处理了问题,使得开矿诸方面各得其所。《雍正朝开矿问题新探》认为,雍正君臣讨论开矿问题,涉及的地区主要有云贵、湖广、两广,尤其集中在两广,反映出当地问题较为复杂与严重。广东及其相邻省区边界山区,矿藏丰富,众多流民聚于当地,开挖矿场为生。在是否允许商民开矿问题上,雍正初年重申禁止招商开矿,中期不断治理开矿,末年否定了广东开矿提议。雍正帝继承了康熙后期的矿业政策,更趋严厉,以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为出发点,请求解禁商民开矿的地方官则为解决民生而提出。同时,针对开矿带来的聚众等社会问题,皇帝采取以禁求静的策略,地方官则认为开放矿禁才能释放问题,带来社会稳定。雍正帝在矿业方面的政策是保守的。《乾隆初年开放矿禁问题新探》强调,乾隆初年的开放矿禁是以广东开矿的争论与实践为基础的。乾隆二年(1737)三月,两江总督庆复奏请开粤省矿厂之禁,支持广东督抚鄂弥达、杨永斌于雍正十二年(1734)所上开矿主张,乾隆帝指示总理事务王大臣密议具奏,五月户部下达咨文,询问开矿是否有利无弊,开启了乾隆朝开放矿禁的讨论。乾隆三年(1738)二月,两广总督鄂弥达上题本重申开矿主张。从四年(1739)起,广东铜矿已经弛禁。五年(1740)发生了一场督抚就是否普开煤矿的讨论。八年(1743),开放矿禁被正式肯定下来。九年(1744)仍在讨论开放矿禁问题。十年(1745)正月,命直省筹鼓铸。反对开矿的理由主要是矿徒易聚难散与导致粮价上涨。事实上开矿不会导致粮价上涨,流动人口开矿就业反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乾隆帝的开放矿禁促进了矿业的繁荣。

第五章通过清朝的社仓实践及漕运维护讨论粮食安全问题,并将顺治时期长芦盐政的恢复问题在此论述。《清顺治朝的长芦盐政》指出,长芦运司盐政成为清初朝廷首要的控制目标。顺治元年(1644)八月,王国佐条奏长芦盐法十四事,意在长芦盐政的恢复中限制官吏、保护盐商、严厉打击私盐,保证朝廷的盐税收入。清朝令运司招商纳银,依额解部,形成了“引从部发、盐不边中”的特色。顺治初年私盐泛滥,满洲人嗜利、贩私者投充仗势贩盐是重要原因。兵饷之需使得清廷格外重视盐税征收,清廷很快将恤商让位于裕课,不仅停止了“见盐征课”,而且按照万历时期的旧额征收,带征免去的盐税项目,加强官员征税的考核,强力征收盐课。顺治元年清朝得到的税收盐课银都是长芦盐政提供的。

《清顺康时期对运河及漕运的治理》论述顺治、康熙时期君臣治理运河及漕运问题,顺治年间为了保证漕运的正常进行,清廷不断派遣官员巡视漕运,要求吏部稽查好漕运官员,以保证漕粮的完纳,然而未见治理运河有较大起色。康熙十五年(1676)大水后,康熙帝升任安徽巡抚靳辅为河道总督,决心整治河道。康熙时期制定了保证治河的条例。康熙中叶,直隶、山东境内运河出现一些问题,康熙帝尤为关注。康熙帝南巡对于治理黄运多有探讨与指示。三十九年(1700)康熙帝调任张鹏翮为河道总督,河工也发生新的变化,张鹏翮提出治理运河的新措施。先后担任直隶巡抚与总督的赵弘燮、漕运总督郎廷极与施世纶以及江宁织造曹寅等人的奏折,多有关于运河、漕运的内容。康熙帝的运河治理不分满汉,统筹安排。运河在康熙时期得到了有效治理,发挥了应有的功效。

《清康雍时期试行社仓新考》综合性使用档案等清代官书资料,梳理出康熙朝试行社仓特别是在直隶进行实验的基本情况,也梳理出雍正朝试行社仓的过程、基本制度、各省实践情况。认为康熙、雍正二帝社仓的试行,来源于重视民生的思想,采取的是依据儒家传统政治文化的行政方式,试行社仓是民生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康雍时期试行社仓初见实效,与徐徐推行、因地制宜、试点实验再行推广等改革方式有密切关系,是成功的社会建设实践,对于乾隆朝社仓的进一步推行有着重要影响,奠定了有清一代设置社仓的基础。《乾隆朝整饬社仓研究》认为,乾隆朝的社仓有一个阶段性的演进过程:以乾隆初为主至十几年的推广、探讨时期;二十年代的整顿社仓;三四十年代社仓的有效运转;五十年代社仓趋向衰败。乾隆皇帝即位后继续在全国推行雍正朝制定的社仓救荒政策,右通政李世倬奏请将社仓设有社长并于春借、秋还之时注册具报定例颁行推广全国,乾隆帝命各督抚讨论,这是乾隆朝第一次较大规模整饬社仓问题。集中于乾隆五年有关朱熹《社仓事目》十一条的讨论,可以视为第二次。第三次是在乾隆六年(1741),《大清会典则例》收录该年三条有关奖励方法的则例。乾隆初中期,诸多省份致力于社仓建设,证明社仓的运行。第四次是在乾隆二十三四年(1758—1759),围绕保证社仓的社谷充实,各省采取了一些措施。乾隆后期的各省社仓资料集中在三四十年代,主要有四川、河南、云南、江西、安徽、江苏、湖北、福建、山西、湖南、山东、陕西各省。这时的社仓达到了乾隆朝也是有清一代的鼎盛时期。清代社仓实践始于康熙朝,推行于雍正朝,社仓基本制度建立后,更重要的是保证制度的实行与完善,这恰是乾隆朝的整饬社仓实践。

第六章讨论雍正帝继位问题。学界长期以来对于雍正继位是正常的还是篡位有争议,我赞成正常继位说。《雍正帝打击太监魏珠原因新探》考察了魏珠其人其事,得知魏珠大约生活于康熙中期到乾隆中叶,有关他的记载是在康熙五十四五年(1715-1716)以后大量出现的,可能这时魏珠担任了总管太监。魏珠因皇帝信任以及担任宫中要职,行为有失约束。雍正帝不喜欢魏珠,寻找借口打击他,魏珠被派往康熙帝景陵,受到看管。雍正帝从轻发落魏珠,乾隆帝再次宽宥,魏珠曾在寿皇殿、寿安宫当差,乾隆二十六年(1761)尚在世。雍正帝打击魏珠,表面看是因魏珠在皇家陵寝重地建房破坏风水而获罪,实际上是对魏珠在康熙晚年与储位争夺对手允禩、允禟关系较好而仇视他。雍正帝打击魏珠未必是因为魏珠目击康熙帝临终情景、得知雍正帝得位不正或者说是篡位的秘密。《从西方文献看雍正帝继位的合法性》利用罗马耶稣会档案馆中涉及康熙帝传位的手稿,主要是耶稣会高尚德的报告、德国传教士戴进贤的两封信、《马国贤日记》,强调这些资料均认为康熙帝传位给皇四子雍亲王胤禛,虽然不是在宫中目睹事实的最为原始的记载,但属于最接近宫中的差不多是第一时间获得的消息,有一定的可靠性。结合当时康熙帝驾崩与雍正帝即位局面平稳的情形来看,似乎较为合乎情理,不能轻易否定传教士记载雍正帝继位问题资料的真实性。不排除康熙帝属意于皇十四子允禵,但是传教士文献透露出的信息,是康熙帝临终之际选择了皇四子继位。《康熙帝不可能死于喝人参汤新证》利用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的《康熙朝起居注》,考察其中记载的有关康熙帝关于人参治病的看法,结合康熙朝朱批奏折等资料综合分析,认为康熙帝不大可能死于喝人参汤,说胤禛进人参汤致死康熙帝恐怕是误传或谣言。

十几年来,清史研究空前繁荣,大量清史文献资料集中出版,一些基本文献可以利用电脑检索,不仅有利于开展新的研究课题,以往的许多清史课题也都可以重新深入探讨。在这种形势下,我发表了一些清史论文,其中还有商榷性的,均得益于清史研究开展多方面讨论的刺激与发表的便利。现在结集出版,算是我参与清史研究活动的一点见证,希望得到学术界的批评指正。


[1] 另一篇是《国家认同:清史研究的新视角》,《清史研究》201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