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中国证监会成立的前后经过
随着我国股份制和股市试点的发展,如何建立证券监管体制是我国股市发展早期探讨的重要问题。在中国证监会成立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既承担了证券监管的职责对证券发行与交易进行监管,也承担了央行的职责对银行进行监管。所以随着市场的发展,我国是否需要实行分业的证券监管体制,把证券监管的职责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在当时是受到广泛关注和讨论的重要问题。
在此之前,中国人民银行也探讨过设立单独的证券监管机构,讨论主要集中在我国究竟按哪一个国家的模式设立证券监管机构。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第一种是美国模式。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是独立于央行和财政部的,直接隶属于国会的一个独立的证券监管机构。第二种是日本模式。日本的证券监管机构是在日本大藏省下面分设的一个局,由大藏省来行使对证券市场的最高管理权限。第三种就是央行下的模式。比如像英国,在英格兰银行下面设立证券金融监管局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围绕着到底采用财政部下属模式、央行下属模式,还是独立于财政部和央行之外建立独立的证券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在早期主管证券市场时进行过探讨和比较。最初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设立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是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类似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性质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探讨在我国建立证券监管体制问题,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在深圳银湖度假村召集香港方面有关专家进行研讨,像恒生银行董事长利国伟先生、香港交易所李业广先生,还有其他的一些知名人士都出席了会议,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还有一种设想是设立独立的证券监管机构,主要是以国家体改委提出的意见为主。也就是说类似美国模式,当时联办也主张设立独立的证券监管体制。
最初在设立中国证监会的时候实行了两个层次,一是把股市办公会议制度转化成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由国务院相关部委的领导同志组成。这个委员会主要负责证券市场的宏观决策和政策协调。就像前面介绍的一样,企业股份制改制涉及公司设立、国有股权的折股、工商登记、实行新的会计制度、实行新的计划管理等诸多方面,不是中国人民银行一家能够协调的,有必要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进行宏观政策协调。二是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下面单设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日常的监管。这是我国不同于其他国家形成的一种比较特别的证券监管体制。
中国证监会是在1992年10月设立的。在最初设立中国证监会的章程上,考虑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不想把中国证监会作为一个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来设立。因为国外都把证券监管机构视为专业性的管理职能部门,通常是社会化的,采用聘用制的方式来设立,不是政府机构,但由政府赋予其监管职权,督促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并对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所以中国证监会最初采用的是这种模式,即作为国务院的议事机构,是半政府性质的证券监管机构。
最开始筹建中国证监会的时候非常困难,既没有经费,也没有人员,最初的办公经费都是借的。当时的筹备者主要由三方面的人员组成。第一方面人员是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的人员,因为这部分人员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及早期的证券市场的试点和股票发行的情况比较了解,也懂得金融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规范,所以这部分人被聘用来以后主要是在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监管方面履行一些职责。第二方面人员来自市场,主要是联办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大部分是从海外学成归来的,对于国际市场、投行的运作规律及资本市场的监管规则都比较了解,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把国外的经验带回来,结合中国的实际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则和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三方面人员来自政府各个部门,主要是从国家体改委过来的一部分人。这部分人员从事过企业股份制改革和经济改革的规范制定。当时这三方面人员在一起负责起草国务院[1992]6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和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股市最重要的两个基础性文件,也是里程碑式的文件。因为这两个文件是新中国成立以后,自1978年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第一次以国务院名义下发的关于股市的文件,等于是党中央、国务院肯定了股市试点,肯定了股票发行,肯定了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股市试点,所以是一个标志性的文件。也正是有了这个文件,我国的股份制试点和股票的公开发行才从由各个地方发行发展到全国统一发行,对全国铺开股份制试点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文件明确了国家对证券市场,尤其是对于股票的公开发行实行集中监管制度,确定了股票公开发行的规模,允许股票公开发行从上海、深圳试点扩大到全国的其他省市。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结束了各地方政府制定股份制试点和股票发行法律法规的做法,由地方分散进行证券立法过渡到集中由国家统一立法。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后,不断扩大股票公开发行额度,1993年50亿元,1994年55亿元,1996年150亿元,1997年300亿元,股票公开发行在全国范围内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