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构造(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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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筑的分类与分级

不同的建筑,其具体要求和相应的执行标准也不尽相同。一般说来,建筑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划分。

1.1.1 根据功能分类

功能的分类是人类对建筑认知和需求的反映,同时也被应用于指导建造实践。目前普遍采用的是从满足特定活动的角度划分,包括民用和工业建筑两大类。

1.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指的是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建筑。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1)居住建筑 供人们居住的各种建筑。主要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2)公共建筑 供人们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建筑。主要包括:

教育建筑:如托儿所、中小学学校等。

办公建筑:如各级政府、企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

科研建筑:如实验楼、研究楼等。

文化建筑:如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等

商业建筑:如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菜市场、旅馆等。

服务建筑:如银行、邮电、电信、会议中心、殡仪馆等。

体育建筑:如体育馆、体育场、健身房、游泳馆等。

医疗建筑: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

交通建筑:如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航空港站楼、地铁站等。

纪念建筑:如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塔、故居等。

园林建筑:如动物园、植物园、海洋馆、游乐场、旅游景点建筑、城市建筑小品等。

综合建筑:如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等。

2.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指的是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总称。主要包括各种车间、辅助用房、生活间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等。

1.1.2 根据结构所用材料分类

根据建筑承重结构的材料不同可将建筑分为:

1.木结构

木结构主要是指以木材作为房屋承重骨架的建筑。木结构建筑是节能、环保的绿色建筑,其优点是木材为可再生资源,安全可靠,适合人居;可工厂化、标准化生产,降低劳动强度,施工周期短。木结构的缺点是木材的各种天然缺陷,各向异性和材料的不可焊接性,造成木结构设计的复杂性和连接的复杂化;木材作为有机物,易受不良环境的腐蚀和虫蛀,具有可燃性,所以要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2.砖(石)结构

砖(石)结构是指以砖或石材作为承重墙柱和楼板的建筑。这种结构的优点是耐火性、化学稳定性和大气稳定性好,便于就地取材,节约钢材、水泥、木材,隔热、隔声性能好。缺点是材料用量多,自重大,整体性能相对较差,不宜于地震设防地区或者地基软弱的地区。

3.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以钢筋混凝土材料作为承重的结构,它坚固耐久、防火、可塑性强,在当今建筑领域中应用较广。

4.钢结构

钢结构是指建筑物结构的全部或者大部分由钢材制作。钢结构力学性能好,便于制作与安装,结构自重轻,特别适宜于高层、超高层、大跨度建筑。

1.1.3 根据结构形式分类

结构是能承受作用并具有适当刚度的由各连接部件有机组合而成的系统。结构是建筑物的骨架,是承力体系,组成该体系的最小单元是构件,如墙体、柱子、梁、板等。根据建筑荷载由何种构件承担可以将建筑物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

1.墙承重结构

墙承重结构是指结构的荷载通过墙体(土墙、砖墙、石墙、砌块墙、钢筋混凝土墙等)来承担的结构体系。

2.框架承重结构

框架承重结构是指由梁、柱组成的框架来承担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受力体系。

3.空间结构

空间结构是指为形成内部所需的大空间,通过特殊的结构构件围合而成的结构体系,如网架、悬索、薄壳等。

1.1.4 根据层数或建筑物的高度分类

1.建筑高度

(1)平屋顶建筑高度 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

(2)坡屋顶建筑高度 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通常理解为山尖墙的一半处)。

(3)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 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下列凸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局部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凸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2.层高

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层高通常是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端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3.自然层数

自然层数是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下列情况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建筑屋顶上凸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4.分类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中,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高层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3)超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中,将高层民用建筑分为两类。即:一类高层和二类高层。

一类高层为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建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二类高层为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1.5 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与数量分类

通常可将建筑分为大量性建筑和大型性建筑两大类。

(1)大量性建筑 一般是指量大面广,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建筑,如住宅、商店、旅馆、学校等。这些建筑在城市与乡村都是不可缺少的,修建数量很大,故称为大量性建筑。

(2)大型性建筑 建筑规模庞大,耗资巨大,不能随意随处修建,而且修建数量有限的建筑,如大型体育馆、大型办公楼、大型剧院、大型车站、博物馆、航空港等。

1.1.6 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分级

设计使用年限又称耐久年限,指的是建筑物从建成交付使用后直至破坏所经历的年限。表1-1为建筑物根据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表1-1 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注:此表依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并与其协调一致。

1.1.7 根据防火要求分级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耐火等级是根据组成建筑物构件的耐火极限与材料的燃烧性能划分的。

1.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的时间,用h表示。

2.材料的燃烧性能

材料根据其燃烧性能可以分为燃烧体、难燃烧体、不燃烧体。

(1)燃烧体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燃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如木材等。

(2)难燃烧体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难燃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经过防火处理的木材、用有机物填充的混凝土和水泥刨花板等。

(3)不燃烧体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不燃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如建筑中采用的金属材料和天然或人工的无机矿物材料。

3.各构件的耐火等级与耐火极限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中规定,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2的规定。

表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1.除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规定执行。

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