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趣谈丛书(套装共6册)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23章 且慢火化!

——比较中的证认推理之二

由董仲龄写的《浴缸中的女尸》侦破案发表在《科学画报》1980年8月号上。

某一天晚上,火葬场的焚化炉炉门已经打开,工作人员正要将一具年轻的女尸推进去,突然,公安局的李法医赶了来,他通知说:“立即停止火化,我们要检验这尸体。”

就在当天下午,某医院急救室里,躺着一位被救护车送来的女青年,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时,一个瘦长个子的男青年王某正站在一旁,痛苦地向医生诉说:“她是我的女朋友。近来,她常常感到胸闷、胸痛,已昏厥过好几次。今天下午,我去看望她,因为天气较热,她准备在洗完澡后,和我一起去医院看病。不料,进入浴室以后,久久未见她出来,也听不到任何动静,这才使我着急起来。我赶快设法把门打开。天哪!她竟然昏倒在浴缸里,身子淹没在满缸的水中。这时,她似乎还有极微弱的呼吸,可是等我将她从水中抱出时,已经什么话也不会说了。”说到这里,他禁不住呜咽起来。

那医生提起笔,在死亡证明书上写道:“死者袁××,女,24岁,来院已死。心肌梗死,合并为溺水死亡?”不久,王某便拿着医生签署的死亡证明书,来到了火葬场。

李法医和其他侦察员根据初步的检查情况,发现不少疑点,决定验尸,查清死因。

死者在生前发生的一些情况,在尸体上会有所反映,因而对尸体进行科学的验证和分析,不仅可以确定其死亡原因,还可以分析案情性质和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同时通过推断行凶工具、判断死亡时间、认定犯罪证据等,还可从各方面为侦查部门提供有科学依据的线索。

小袁是什么时间死的呢?

小袁送到医院时,她的背部和臀部等处,已出现了尸斑,证明已死了近2个小时。通常,人死了2个小时以后,尸体的底下部位,都会出现紫红色斑痕,这是正常的尸体现象,在法医学上叫尸斑。人死了三四小时左右,关节开始僵硬,这在法医学上叫尸僵。尸僵一般首先在上颌关节出现,8小时后手关节就僵硬了。尸检时女尸手关节已经僵硬,说明已死了8个多小时。

这里法医运用了比较中的证认推理。死亡8个多小时的标记是手关节僵硬。

急救室医生的诊断是“心肌梗死,合并溺水死亡”,末了是个问号,说明医生也是持怀疑态度。

女尸的左右心房和心室被切开以后,发现心肌各部分和心脏瓣膜均无明显的异常和病变,冠状动脉根本没有粥样硬化和梗死现象,显然,她不是因心肌梗死而死的。

这里运用了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假如是心肌梗死死亡,那么心脏会有病变,现在心脏没有发现病变,说明可以排除心肌梗死。

在死者的子宫里,有一个2个月左右的胎儿,但怀孕与突然死亡没有必然联系。这是根据经验来判断的。

是不是在浴缸里淹死的呢?

通过硅藻检查可以鉴定出来。硅藻是大量存在于江河湖海中的一种浮游生物,耐酸,能承受100度以上的高温,不易受破坏。当人淹死在水中时,这种生物就同水一起被大量吸入肺中,而人死亡以后,呼吸停止了,水中的硅藻通常就不会进入肺脏。所以检查肺中的硅藻,对于判断是淹死的还是死后被人移入水中的,将是一个有力的证据。

检验结果表明:浴缸残存的水中有一定量的硅藻,死者的肺组织中却没有发现硅藻。结合尸体上无明显的溺水征象,足以说明袁某是死后被人放入浴缸的。硅藻检查又是比较中的证认推理的运用,应当说,其结论是较为可靠的。

死亡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

李法医切开女尸的头皮,皮下有一块长、宽分别为4厘米和3厘米的出血斑。但是,进一步的检查发现,相应部位的头骨没有骨折现象,脑组织也未受损伤。李法医根据经验判定,这出血斑是头部碰撞在钝面物体,如墙壁、地面造成的。这个结论是根据经验作出的。

这时,胃内容物的化验结果出来了。化验报告上说明了胃容物的消化程度和成分。

由于人死后,消化也就停止了,因而根据胃容物的消化程度就可以确定死者是在最后一餐进食后多少时间死去的。当胃里的米饭和菜的外形较完整,表明人死于饭后1小时内;当饭菜已成糜糊状时,表明人死于饭后二三小时;如胃内食物已经排空,则已是4小时以上了……

现在根据胃容物消化程度的观察,可知袁某是在饭后2小时左右死去的。这个结论仍然是通过运用比较中的证认推理获得的。

胃容物含有大量的安眠药成分,会不会是安眠药中毒引起的死亡呢?法医们排除了这种可能。因为安眠药中毒要很长时间才会死亡,至少1天,也有可能发生在昏睡三四天后,而小袁是在几小时内死去的。这里的推理再次运用了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

那么,造成死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李法医翻开小袁的眼睛,发现眼结膜上面有针尖大小的出血点,并在肿状成青紫色的脸上发现微小密布的点状溢血,这些都是窒息症状。

只有窒息,才会出现点状溢血,女尸有点状溢血,因此可以推出是窒息而死。这是一个必要条件肯定后件式推理,是正确的。此外,还有旁证,颈部有因表皮剥脱留下的轻微伤痕和皮下出血斑,显然,袁某是被人用手扼压致死的。

后来又查证了下面两个事实:一是3天前王某在3个药店分别买过剂量为0.03克的苯巴比妥共30片,二是小袁死亡前后一段时间,始终只有王某在家。

审问时,王某交代其犯罪经过如下:

“……自从小袁告诉我已怀孕的情况后,为了逃避责任,我产生了杀人灭口的动机。经过反复考虑以后,我到书店买了一本医学书,熟记了能引发昏厥和急死的心肌梗死的详细症状。为了不使她反抗,我以买来堕胎药为借口,诱骗她服下了事先研磨成粉末的一包安眠药。然后……我完全没有想到的,这似乎是万无一失的计划,这么快就被揭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