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前三月宜与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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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红斑狼疮患者不宜怀孕

红斑狼疮是一种自体免疫性免疫复合体病,除有皮肤损害外,还累及肾、肝、心等内脏,且常伴有发热、关节酸痛等全身症状。临床上好发于女性,尤其好发于育龄期。据有关资料统计,红斑狼疮患者怀孕后,有25%的患者出现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自然流产率为10%,早产率达22%。红斑狼疮患者在妊娠后期或分娩后期有20%发生狼疮性肾炎,易招致肾功能衰竭而死亡。综上所述,妇女患系统性红斑狼疮,不论病情是否已控制或缓解,绝不应怀孕。如果合并妊娠,在妊娠期或产褥期对自身及胎儿都是有危险的;况且红斑狼疮有遗传的倾向,母方患红斑狼疮者子女有可能同患此病。因此,妊娠早期进行人工流产,对红斑狼疮患者来说是一种预防性和安全性措施。如果妊娠已经超过5个月,或因其他原因不适于人工流产,同时症状也逐渐加剧,应立即适当增加泼尼松用量,泼尼松用量必须由医生决定,其量以控制临床症状为度。但此药并不能防止早产和死胎的发生,也不能保证胎儿的正常发育,因大剂量激素易使胎儿发生畸形。另外,已婚的红斑狼疮女性患者,不宜采用口服避孕药避孕,因长期口服避孕药可以诱发或加重红斑狼疮,所以应改用其他方法避孕,如放置宫内节育环、男方采用安全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