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项目启动
在本章第一节“2.工时计时日”中谈到,从工时计时日开始真正意义上的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就开始计算工期了。下面系统分析一下项目启动的条件和有关问题。
1.商务条件
1)承包商保函。在一个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一般来说总承包商对于业主开出的保函可能有两个,一个是预付款保函,一个是质保金保函。
质保金保函是必要时在项目验收进入缺陷通知期(质保期)前由承包商向业主开出,而预付款保函则是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为了获得业主预付款而开出的,这是合同生效后业主第一次正式向承包商付款,是一种来自业主作为启动资金用的无息贷款,一般作为项目启动的最重要条件和标志之一。
2)业主付款保函(信用证)。对于业主来说项目资金来源可能的渠道有: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政府双边贷款或援助,商业银行、出口信贷、项目融资、BOT方式与PPP方式等。对应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业主对承包商的支付保证形式和支付方式也不尽相同。但是国际总承包项目最为常见的资金来源方式是由业主方银行开具的信用证或付款保函,因此,业主由银行开具信用证或付款保函作为付款保证是工程项目启动的重要保证之一,而且开证银行的等级或资信(如要求国际一流商业银行等)及信用证的格式都要在项目合同中约定。当然,有时也根据业主商誉情况、彼此信任程度及业主要求,也可以考虑约定在项目启动后的某个时间节点前由业主方开具付款信用证,甚至该信用证不是合同全额信用证而是约定一定数额的“滚动信用证”。
在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业主的资金保证和实际中承包商获得业主支付保证是承包商最大的风险之一。因此,从合同谈判、签订及项目启动开始到工程项目每项履约、每项结算确认并获得业主的资金保证都是承包商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3)项目公司的申请与注册。在EPC国际总承包项目中,就项目实施而言,按照当地法律要求(主要是针对纳税),分为“离岸部分”(Off-shore)和“在岸部分”(On-shore)的可能性很大,即一部分工程的实施在项目所在国进行,而另一部分工程实施在项目所在国之外。常见的情况是C部分在项目所在国执行,而E和P部分或E和P的大部分在项目所在国之外执行。很多国家的法律对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现场实施(现场施工、制作、服务等)的部分特别是现场施工的部分要求项目所在国的公司执行,因此对于EPC工程总承包商来说,从法律或合同的角度上看,如果总承包商作为实施“在岸部分”的合同主体且不是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的公司,总承包商此时需要自己在当地注册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视情况而定)以承担起对于政府和业主的承包商的责任和履约合同项下的“在岸部分”工程。其实,由于法律上的要求,承包商需要在项目所在国注册成立公司以履约合同项下的“在岸部分”工程,在合同谈判、签约时业主也会提出这个要求,因为鉴于法律对此的具体要求使得整个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必须“拆解”成“在岸部分”和“离岸部分”两部分,而且两部分不仅工作内容不同而且其税率也是完全不同的。
在项目所在国注册公司可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作,会涉及总承包商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以及项目所在国、地区等法律法规的限制。由于这个公司可能还会涉及“施工”问题,因此有些工程项目所在的国家还会对拟成立的公司的施工资质有限制和要求。总之,在工程项目所在国设立、注册公司经常是总承包商从事国际总承包工程项目不可逾越的问题,应尽早予以重视并积极开展工作,特别是对在注册公司时有资质要求的国家要尽早策划,避免出现项目无法实施这一重大风险。
2.技术条件
任何一个EPC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技术要求和条件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可能数量庞大。在合同项下的工作范围和合同价格确定后,工程项目中的技术性问题不仅是每时每刻都伴随着工程项目的执行,而且在一般情况下这些技术性的问题特别是技术性细节问题成为影响项目成本和收益的关键因素,由于其种类繁多、数量庞大而且贯穿工程项目执行始终,因此成为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重要风险。
1)业主数据和要求的复核。业主数据和要求(Owner’s Date&Requirements)是指业主就本项目提供的技术、环境等有关信息和数据,如气象资料和数据,水文资料和数据,地震资料和数据,环保、排放要求,能耗、消耗要求,产能、规模要求等。
关于业主提供的资料、数据甚至要求,FIDIC合同条件的原则和核心要义是免除、解除许多业主的责任甚至风险而增加给承包商,特别是在FIDIC合同条件的银皮书——《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中更为明显,这也就是业界人士“抱怨”FIDIC合同条件“偏袒”甚至“庇护”业主的原因。FIDIC合同条件的银皮书第5.1款【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中规定:“承包商应被视为,在基准日期前已仔细审查了业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如果有)。承包商应实施并负责工程的设计,并在除下列业主应负责的部分外,对业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
准备设计的设计人员应:
①是在其所负责的设计科目上具有相应资格、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
②遵守业主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如果有)。(和)
③在适用法律规定下,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权利进行工程设计。除下述情况外,业主不应对包括在原合同内业主要求中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遗漏负责,并不应认为业主对任何数据或资料给出了准确性或完整性的表示。承包商从业主或其他方面收到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工程项目执行所应承担的职责。
但是,业主应对业主要求中的下列部分,以及由业主(或其代表)提供的下列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①在合同中规定的由业主负责的或不可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
②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
③竣工工程的测试和性能的标准要求。(和)
④除合同另有说明外,承包商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
简而言之,从上述FIDIC合同条件的要求来看,除非合同中特别明确外,业主不对其提供的数据、信息完整性、准确性等负责。关于这一点,不仅在FIDIC合同条件中,而且在实际的合同中也有很相似的条款和规定。为此,承包商应认真核查这些数据和信息,高度重视由此带来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FIDIC合同条件和实际合同之所以有这样一些规定,其原因可能源于两点:第一,客观上对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来说,几乎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都是由承包商来承担,这与仅负责施工或供货的工程项目相比,承包商可获取的利益面会更大,按照利益与风险共担的原则,承包商应该承担这样的义务,这也是业主选择EPC工程总承包这一商业模式的原始初衷和目的。第二,从主观上讲,业主选择的是专业的、合格的承包商,而承包商也承认这一点(否则不能也不应该去承揽这样的工程项目合同)。FIDIC合同条件在描述对设计者(甚至适用于承包商)的要求时使用了“专业人士”“有资格胜任的”“有经验”“有能力的”等词汇,这里默示的含义是承包商应该比业主对于这些问题更专业、更有经验、更胜任,而实际中、原则上也确实应该如此。关于“专业性问题”的责任,在实际合同中,经常会在适当的部分有这样的陈述:“业主的任何评价、批复、接受不解除承包商在合同项下的责任”。理论上讲,对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来说,业主的责任是按合同付款,承包商应以专业、经验、能力甚至敬业、竭力等精神并按合同完成工程项目。这一点在FIDIC、ICE等系列合同条款及实际的合同条款中均有此体现。承包商无论是在工程项目实际履约过程中,还是在争议(争端)解决时应高度重视这一点。
2)工程地质报告确认。工程地质勘探(Engineering Geological Survey,Soil Survey)是对拟建构筑物所在地利用一定的机具开挖、物探等作业深入了解地下地质情况的工作,是土建基础工程设计的重要条件,对土建基础工程的施工成本和周期有重要的影响。为了获得投标者的报价,一般在投标前业主会安排专业公司开展此项工作,并将有关报告作为基础条件提交给参与投标者供其作为土建基础工程量计算的依据。工程地质勘探按其工作的深度分为“初步勘探”和“详细勘探”,由于各种原因业主在投标前或合同签订前所进行的这种工程地质勘探可能是“初步勘探”也可能是“详细勘探”,而前者只能作为土建基础工程量估算时的依据,后者才可作为准确土建基础工程量计算的依据。如果在投标时甚至在合同签订时承包商仅获得“初步工程地质勘探报告”,一般情况下合同中会约定待最终的“详细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完成后按照事先约定的方法允许承包商修改这一部分的工程量继而修改相应部分的合同价格。如果在投标时甚至在合同签订时承包商获得的是最终的“工程地质勘探报告”,但业主也会正式告知承包商“此报告仅供参考”,在承包商认为有必要时应该予以核查、确认甚至承包商自己进行相应的工程地质勘探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因此,在适当的时间至少是在正式土建基础设计前,承包商应核查由业主提供的工程地质报告或自己重新勘探。如发现二者有较大差异,承包商可以与业主重新讨论由这一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加而引起费用增加的补偿。这一点承包商也应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3)进入现场条件。在FIDIC合同条件银皮书第2.1款【现场进入权】中规定:“业主应在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时间(或几个时间)内,给承包商进入和占有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在第4.13款【道路通行权和设施】中规定:“承包商应为其所需要的专用和(或)临时道路包括进场道路的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为工程目的可能需要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由此可见,承包商应该在项目启动前充分考虑、妥善处理进入现场开展工作的条件,包括与业主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处理现场需要处理的问题等,不管实际进入现场的时间与项目启动时间是否有差距。因为实际中,现场工程地质勘探或原有报告复核、场地平整甚至土建基础开挖等工作于“工期计时日”甚至更早就有可能开始了(为了抢工期,有可能在合同生效时甚至更早就开始了部分准备工作,比如部分工程设计)。
3.行政(法律) 许可
尽管在前面谈到为了实施“在岸部分”的工作,按照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承包商自己的公司,甚至需要获得有关施工资质,但是即使是拥有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司也不意味着承包商可以随意进入拟开展工作的现场,不管这个工作是简单的进入、查看、地质勘探,平整场地还是工程施工,因为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许可制度。承包商在项目启动前应充分考虑、处理这一因素,防止不能开展现场有关工作或使工作不连续而导致窝工、成本增加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