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件下EPC项目风险分析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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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业主

1.业主及业主的根本利益

国际工程合同作为国际贸易项下的分支,对业主这个词和这个概念有很多词描述,不同的词和不同的场景其含义不完全相同,但其核心要义基本一致——业主(Owner)、买方(Buyer或Cli-ent)、雇主(Employer)、投资方(Investor)等被经常用于有关合同之中。“业主”是从工程项目所有权角度的称谓,“买方”是从工程项目交易中买卖关系角度的称谓,“雇主”是从工程项目实施中劳资关系角度的称谓,“投资方”是从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和项目目的方面的称谓。作者在此罗列这些名词和称谓,目的在于这些可能使用而且已经在以往使用过的称谓加在一起恰恰综合说明了业主(本书偏好使用这个称谓来代表)在工程项目中的地位、权利、作用、义务和目标(目的)等。因此,对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来说,作者以为业主就是为了某种目的作为出资人购买一个具有一定功能的工程项目这一产品并雇佣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建设,并且自始至终是工程项目的所有者。对此事全面、准确、深刻的理解将有助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体系和条款的设置、理解和使用,也有利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顺利执行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FIDIC合同条件中使用雇主(Employer)这个词并在银皮书第1.1.27项规定:“雇主”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在此FIDIC可能也是强调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雇佣关系和对项目所有权的关系。另外,在ICE、JTC、FIDIC等一个系列的合同条款中出现过业主(雇主)、业主代表、业主人员、业主工程师和工程师等业主方人员的称谓。除业主自身以外,包括业主人员、业主工程师、工程师在内这些人员都是受雇于业主的人员,在工程项目执行中充当不同的角色并拥有不等的权利,其中一些人是直接受雇于业主,一些是因所在公司受雇于业主而代表公司为业主(项目)服务,但从利益上讲这些人都是业主利益的代表。在本书中使用“业主”代表业主方所有人员(利益),用“承包商”代表承建方所有人员(利益)。尽管在FIDIC系列合同条款的某部分或某个时间段,FIDIC试图在合同条款中将业主工程师,特别是工程师这个角色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在工程项目执行中发挥作用,但是,自始至终FIDIC合同条件中的这个业主工程师、工程师都是受雇于业主,因此实际工程项目执行中这些工程师们不可能起到“中立”第三方的作用,而是作为业主、业主利益的代表。但是,即使在最新版本的FIDIC系列条件中(1999年版后的银皮书除外)仍然使用“工程师”这个称谓和角色并赋予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与此同时,在FIDIC系列合同条件的设置、内容描述特别是“工程师”的权利与义务方面,仍然有不少“中立”第三方的痕迹,这一点对于工程项目的执行不是很有利,因为这与事实相悖,工程师不是独立“第三方”,而是业主一方。另外,工程师代表着业主方且拥有很大的权利,但无论是个人还是业主咨询公司派出人员,他们受雇于业主,但在核心利益上未必与业主完全一致,权利与义务甚至核心利益的不对等或许成为工程项目执行中的很大风险,这一点工程总承包商应尤为关注。

在理解了业主在工程项目中的地位和目的之后,承包商就不难发现在执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如何处理好与业主关系的重点。那么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业主最关心什么?核心利益是什么?在工程项目管理要素安全(健康、环境)、质量、成本、进度中,安全是保证但无“正效益”,是一个不可碰的“红线”,不需要也不能讨论其意义。成本对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来说在正常情况下,因为是固定总价合同因此对业主的影响不大,意外事件发生的概率很小,一般不会导致业主增加工程总承包的合同价格,而业主通过恶意索赔承包商来降低工程投资也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因此,业主关注质量渴望加快工程建设进度,这是业主的核心利益,特别是在有质量保证的前提下进度的快慢通常是业主最为关心的,前者质量问题改进的空间和必要性不是很大,而后者进度则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一个项目完工的早与晚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讲十分重要,特别是工业类运营项目,工厂投产的早晚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投入产出问题,投产晚了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失去商业地位、商业机会。找到了工程项目业主的核心利益,也就找到了承包商应该关注的地方,它既是承包商可能的获利点也可能是承包商的损失所在、风险所在。

既然质量和进度是业主的核心利益,在日常的工程项目执行中,扣除外界客观的因素,与承包商时刻密切联系的是业主(含业主代表、业主人员、业主工程师等),而业主不会阻碍承包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除非业主认为工程项目质量受到损害或威胁。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如何让业主确信工程项目质量不受损害,确保或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是承包商工程项目管理的利益所在,也是风险所在。实践证明,在外界环境正常的情况下,管理工程进度风险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中最重要的工作,进度延迟后,为了争赶进度致使安全风险、质量风险、成本风险等不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也骤然上升。

2.业主的权利

业主作为工程项目的出资人、所有者甚至是工程项目未来的“使用者”的地位赋予了业主从工程项目策划、招标、合同签订、工程项目执行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极大的权利,它可能成为这个工程项目最大的受益者也可能成为最大的受害者。从这个角度上讲,尽管国际工程建设界认为FIDIC合同条件“偏袒”业主,但这种“偏袒”似乎是理所应当的。作为工程建设合同的承揽者——承包商,在这种“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只有尽心竭力,规避风险,才能从中获利。

鉴于业主在工程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于承包商而言,按照合同规定,一般情况下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执行中业主的主要权利见表4-1。

表4-1 业主主要权利

3.业主的义务

就工程建设而言,在谈及业主方和建设方的义务时简单地说业主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支付合同款或承诺支付合同款,而承包商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工程建设或许诺实施工程建设,更简单的说法就是作为买方的业主付钱,作为卖方的承包商建设。这一点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上更为明显,因为不像施工总承包合同那样至少全部或部分工程设计是由业主或业主其他承包商承担,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E、P、C这三项工作全部是承包商承担(或承包商的分包商承担,但责任也包括利益仍在承包商名下)。所以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业主的义务更简单、更少。当然,作为合同的两方以及为了保证和促进工程项目合同的顺利执行,在合同和实际中业主仍然有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业主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主要义务见表4-2。

表4-2 业主主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