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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信用赋能模式二: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
在该种信用赋能的模式下,信用中介不再是完全独立存在的,而是由资金的提供者金融机构所拥有或推动发展的金融科技公司担当。
该类信用中介的出现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金融机构依托自己对全行业金融行为信息的积累、沉淀和处理经验以及部分金融机构在金融科技领域率先发力,并将自己的金融优势转化为科技优势,有能力构建完全适合自己的信用中介体系。二是金融机构与链上的核心企业历史业务往来较多,积累了一定的信任和战略关系,但是对于供应链体系内核心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业务形式和信息数据不够了解,又不能完全信任核心企业,因而必须构建自己的决策辅助工具体系。金融机构通过自有信用中介的构建,可以有效地积累核心企业供应链中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信息,从而形成信用,在低风险的状态下拓展自身的业务。
该种模式面临的难点是,首先,由于信用中介是金融机构推动建立的,必须保证一定的通用性,对于行业特色的理解和把握势必不够精准。其次,该类信用中介拥有先天的金融机构视角,可能会造成对行业供应链的理解偏差和利益局限。再次,由于信用中介需要具备深入核心企业所在的行业供应链内部信息池中积累数据和训练信息筛选能力,因此说服核心企业和中小企业,以及在技术上实现两者数据平台的同步则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