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安全管理现状
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后,我国开始对医务人员在传染性患者转运、隔离和个人防护方面有所关注,由于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体系不健全,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比如在国家层面,临床医务人员职业安全保障机制尚未建立、负压隔离病房的建设和临床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均缺少国家标准,很多医疗机构因经费缺乏难以支持负压病房的正常运转,不少医疗机构无法配备充足的、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等,导致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面临较高的罹患传染性疾病与感染性疾病的风险。
2008年,我国出台了GBZ/T 213—2008《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提出对因职业接触血源性病原体而感染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或艾滋病等的劳动者,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并指出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应包含如下要素:对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进行识别;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控制的实施方案和进度表,包括具体执行方法,艾滋病病毒和乙型肝炎病毒研究实验室及病原制备场所等的控制措施,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及职业接触后预防措施,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危害告知及职业接触事故的记录、存档和报告。并要求用人单位应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采取措施保障注射安全及降低手术职业接触的风险;制定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同时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意外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和随访,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防护培训和职业危害告知,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同时做好职业接触的记录、报告及档案的保存和转移。
职业安全权是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在劳动的过程中不受职场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值得关注的是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医务人员感染HIV纳入职业病分类目录中,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未涉及医务人员职业感染的不足,这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我国在政府层面开始关注医务人员职业安全。
2015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该文件分为以下九个部分: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及相关人员防护;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政府责任落实。这也是我国国家层面关于传染病防治中以安全防护为主题的法规性文件。
全社会均应关注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在法律层面应进一步推动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后的救助机制建立。虽然因职业暴露感染HIV已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但其他传染病如HBV、 HCV、结核病以及近年来的新发突发传染病等,对医务人员感染威胁较大的疾病并未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的印发,体现了国家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视和关心,我们期盼各地政府尽快根据文件精神制定实施细则,使我国医务人员职业安全保障工作跟上国际发展的步伐,让广大医务人员健康安全地为患者提供高品质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