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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有关妇产科学的其他文献资料
妇产科的产生,起源于人们对妇女孕、育的认识。婚姻和孕、育是一对孪生姊妹,因此,婚姻也同样受到人们的重视。《孔子家语》所说“大昏(婚)万世之嗣也” [21],就是这个意思。婚姻的方式和年龄,对于妇女的健康是至关重要的。在人们对妇产科学逐渐认识的同时,文明意识从朦胧中逐渐觉醒,才对婚姻也有了比较科学的认识。
在原始社会,人类的生殖繁衍是通过群婚的方式实现的,凡是不同的两性,皆可以随便结合分离,生育的子女,由母亲哺乳抚育。如《吕氏春秋·恃君览》所称:“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 [23]这种知母不知父的家庭成员,以后逐渐组成了血缘家族单位。继原始社会进入母系社会之后,婚姻的形式已从群婚制转为血缘家族群婚制,两性结合在同一个血缘家族中进行,但已有上下辈分之禁。如《礼记·曲礼》说:“夫唯禽兽无礼,故父子聚麀。是故圣人作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 [16]这段记载反映了上述婚姻的变更。女娲氏和伏羲氏兄妹相婚繁衍人类的传说,即产生于该时期的婚姻制度。此后,这种落后的血缘家族群婚的制度,也遭到人类萌发的文明意识的否定,而转向亚血族群婚制。所谓亚血族群婚制,即某个氏族中的一群男人必须嫁到另一个氏族中去,不得与本氏族的女子结合;反之,某一个氏族的一群女子,必须从另一个氏族中招赘一群男子,而不得与本氏族的男子结合。据此,即使有血缘关系的男女结合,至少也隔了一代。恩格斯说过:“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交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 [24]这是一种族外婚姻的制度,是人类婚姻由愚昧转向文明的第一步。以后,人类由母系社会转向“男帅女,女从男”(《礼记》语)的父氏社会。从父氏社会到周代,人类的婚姻方式逐渐向对偶婚及一夫一妻制转化。对偶婚是一种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婚姻形式,其时,一个男性在许多妻子中间有一个正妻,一个女性在许多丈夫中间,有一个正夫,诸妻或诸夫的地位平等,这是与纳妾制度不同的地方。据《李亚农史论集》考证,周太王古公亶父已开始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 [25]。
在婚姻文明进步的发展史上,《魏书·高祖记》中曾有这样的记载:“淳风行于上古,礼化用乎近叶。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绝同姓之娶。” [26]其实,周世的不娶同姓,源于亚血族群婚的族外婚姻制,只不过到了周代,这种同姓不婚才作为一种礼制提出,约束人们的婚姻。
《礼记·昏义》说:“昏(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礼记·坊记》说:“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16]《春秋公羊传注疏》说:“礼,不娶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为同宗共祖,乱人伦,与禽兽无别。” [27]开始,同姓不婚纯粹是从伦理的角度提出,表明人类已同禽兽的乱婚行为决裂,在周代,还没有从医学卫生的角度来认识。《左传·僖公廿三年(公元前637年)》记载,郑人叔詹言及“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20]。《春秋左传正义》中注说:“内官(嫔御)不及同姓,其生不殖。” [28]《公羊传·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说:“讳娶同姓。”《公羊传·哀公八年(公元前487年)》说:“讳同姓之灭也。” [29]这些记载说明当时对血缘近亲婚配所带来的遗传性疾病的严重恶果已有正确的认识,知道近亲结婚是人类繁衍的障碍。《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年)》记载:“齐棠公之妻,东郭偃之姊也。东郭偃臣崔武子。棠公死,偃御武子以吊焉,见棠姜而美之,使偃取之。偃曰:男女辨姓,今君出自丁(齐丁公崔杼之祖),臣出自桓(齐桓公小白东郭偃之祖),不可。” [20]这就是同姓不婚的最好的例子。
《大戴礼记》中说:“女有五不取(娶)……世有恶疾不取……” [30]这种世代所患的恶疾,就是一种具有遗传倾向的疾病。当时已经认定,女子患遗传倾向的疾病,是不应该结婚的。
与“同姓不婚”一样受到重视的是结婚的年龄。女子的婚龄与她们的身心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早婚、早育是导致许多妇产科疾病的根源。因此,女子的婚龄和生育情况也是反映当时妇产科情况的一个侧面。
人类的两性结合,最初只是一种生命活动的自然现象,并没有强加意志的年龄限制。在《周礼》中才开始论及婚龄的限制,说明婚龄已成为周代婚姻的条件之一。唐代杜佑的《通典》亦说“周制,限男女之年”,将婚龄的限制溯源于周代。《周礼》说:“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18]《礼记》说:“女子……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指父母之丧),二十三年而嫁。” [16]《周礼·地官司徒·媒氏》曰:“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 [18]《春秋谷梁传注疏》说:“《内则》云:‘女子十五而笄。’说曰:‘许嫁也。’是故男自二十以及三十,女自十五以及二十,皆得以嫁娶,先是则速,后是则晚……则三十而娶,二十而嫁,说嫁娶之限,盖不得复过此尔。故舜年三十无室《书》称曰鳏。……宁谓礼为夫之姊妹服长殇,年十九至十六,如此,男不必三十而娶,女不必二十而嫁明矣。” [31]遵奉周礼的孔子便是十九岁娶宋之亓官氏为妻。所以,陈顾远在《中国婚姻史》中肯定说:“男三十,女二十乃结婚之最高年龄,男年二十而冠,女年十五因许嫁而笄,同时亦即可以成婚。” [32]由此可见,周代女子的婚龄大都在15~20岁,特殊情况在23岁才结婚。
春秋时,左丘明在《国语·越语上》中说:越王勾践为雪国耻,“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将免(娩)者以告,公令医守之(韦昭注:‘医,乳医也’),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保姆);生二人,公与之饩(食物)。” [33]这是最早运用法律的形式提倡男女早婚,并用奖励的方式提倡多育。当时产科的技术是十分落后的,为了保证顺利分娩,可“令医守之”,这种“医”可以说是我国有文字记载的最早的产科医生。
《竹书纪年》记载:“二十五年(晋定公二十五年,即公元前487年),西山女子化为丈夫,与之妻,能生子。其年,郑一女而生四十人。” [34]这是假两性畸形和一人多产的记载,虽然后者近乎荒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