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影像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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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申请核医学检查与治疗的原则

1.根据临床需要,申请医生必须掌握各种医学诊断治疗技术的特点及适应证,在建议患者进行核医学治疗的同时,需要说明选用的目的及理由。
2.核医学医生应对患者受照剂量负责,避免一切不必要的辐射照射,包括失误和重复性检查,在保证诊疗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医疗照射剂量,做到核医学诊疗的最优化。
3.对儿童、哺乳妇女、妊娠妇女及育龄妇女等患者尤应注意分析,权衡利弊。
4.所有核医学工作人员和有关医务人员,必须掌握核医学防护知识。

二、申请医师的职责

1.申请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及实验室化验结果等进行正确的临床判断。在比较可供选择的各种技术之后,决定是否提出相应申请。
2.申请医师应在申请单上写明患者的现病史和既往史及其他的诊治结果。建议采用核医学诊治的项目和目的等。
3.对育龄期妇女患者应注意其妊娠的可能性,并在申请单上作必要说明。

三、核医学医师的职责

1.当要求作核医学诊治的申请单提供的信息不完备或资料不足以表明进行核医学诊治的必要性时,核医学医师有责任同申请医师联系,要求补充有关信息,并洽商加以妥善处理。
2.经评价核定必须进行的核医学诊治,核医学医师应针对具体临床问题逐例进行计划,并选取物理化学特性合适的放射性药物及恰当的诊治程序和技术。
3.核医学医师有责任及时将新的或改进了的核医学技术通告其他临床科室的医师,以便采用现有的最好办法处理临床问题。
4.如果患者近期做过核医学检查,特别是做过和本次申请相同的检查,核医学医师应对该次检查残存的放射性活度是否会干扰本次申请检查的诊断质量作出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上岗前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核医学科室所有的放射职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放射性工作,上岗后,每2年参加一次防护知识复训。

(王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