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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物依赖性
所谓药物依赖性,世界卫生组织和专家委员会在1969年所下的定义为:“药物依赖性是药物与机体相互作用所造成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态,表现为一种强迫性要求连续或定期用药的行为和其他反应,目的是要去感受它的精神效应,有时也是为了避免由于停药所引起的不适。可以发生或不发生耐药性。同一个人可以对一种以上药物产生依赖性。”
(一)躯体依赖性
又称生理依赖性,临床表现为该类药物特有的停药综合征(“戒断症状”),可于突然停药、快速减量、血药浓度降低以及给予拮抗药物时产生。典型的表现有焦虑、易激、震颤、皮肤潮红、关节痛、卡他症状、发汗、恶心、呕吐、腹部绞痛和腹泻等。生理依赖是长期治疗的预期结果,单凭生理依赖并不能提示成瘾的产生。如果能确保患者不会突然停药,则不会带来太多问题;如果需要停止治疗,通过缓慢、逐渐减量可以避免停药综合征。有时候患者对阿片产生的生理依赖会被误认为是成瘾,这种对概念的混淆会对患者产生不必要的负担,应予以避免。
(二)精神依赖性
又称心理依赖性。精神依赖性即人们常说的成瘾性,是一种原发性、慢性、神经生物学疾病状态,遗传、社会心理和环境因素可以影响成瘾的产生和临床表现。表现为对该药物或物质的强烈渴求感和欣快感,出现反复的、难以自我控制的强迫性觅药行为和用药行为。特征性行为至少包括以下至少一种:用药失控、强迫性用药、即使带来伤害也继续用药和对药物的强烈渴望。收买处方药物、伪造处方、偷窃他人的药物和通过非医疗途径获得处方药物都明确提示成瘾的发生。
(三)耐受性和成瘾性
1.耐受性
耐受性是指长期使用某种药物后机体产生的适应状态,导致药物的某一或多种药理作用减弱,原用的药量达不到原来的药效或为达到原来的药效而必须加大药量。耐受性是机体对药物的一种适应状态,按其性质有先天性和后天获得性之分。前者对药物的耐受性可长期保留,大多与这类患者体内某些药物代谢酶过度活跃有关。后者往往是连续多次用药后才发生的,增加剂量后可能达到原有的效应;停止用药一段时间后,其耐受性可以逐渐消失,可重新恢复至原有水平。
当连续应用阿片类药物时,产生耐受是一种可以预期的现象。阿片类药物的耐受可分为以下三类:
(1)镇痛耐受:
阿片类药物的镇痛耐受可能在治疗的最初几天至几周产生,但极少在固定剂量已经产生镇痛效果后产生。
(2)对中枢抑制和恶心的耐受:
通常于固定剂量阿片类药物治疗5~7天产生。
(3)对便秘的耐受:
不会产生,长期阿片类药物治疗时应该给予患者缓泻剂。
患者对麻醉药品产生耐受性时,原来使用的剂量达不到止痛效果,患者必然要求加大药量,医护人员容易误认为是患者对药上瘾了,立即采取停药措施。正确的处理方法应当是加大药量以达到镇痛效果,而不是停药。
临床中有很多情况可以影响机体对药物剂量的需求,如疾病进展、出现新的病理情况、过度活动、未能按要求服药、药物相互作用、换药等,这些情况导致原有剂量的作用降低,并非因机体对药物作用产生适应,而是镇痛需求增加或人为因素造成的结果,这种现象叫做假性耐受。当然,成瘾也可以产生这种假性耐受的现象,但应有特异性症状、体征和行为予以鉴别。
2.成瘾性
成瘾性是一种脑病,这是因为控制认知(调节、形成和控制人们的认识)、情绪以及社会行为的脑部机制遭到长期滥用毒品的损害,导致一种独特的行为障碍。中脑边缘多巴胺系统是介导产生欲望和奖赏行为的部位,称之为“奖赏系统”,依赖性药物对这一系统的反复刺激使这部分脑部的功能发生变化,吸毒者对该毒品产生无法控制的强烈需要(渴求),并付诸行动,即克制不住的反复觅药与滥用该药的行为。
假性成瘾是指有些患者由于疼痛控制不够,表现出与成瘾类似的觅药行为,一旦疼痛得到控制即停止,增加药物剂量可以使患者摆脱这种行为。如果假性成瘾被误认为成瘾,患者则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可通过以下方法避免假性成瘾:
(1)充分进行疼痛评估,信赖患者主诉。准确评估疼痛是决定能否充分控制疼痛的必要前提条件。
(2)慢性疼痛患者按时接受阿片类药物治疗,将会获得持续镇痛效果,防止疼痛反复发作。镇痛药的缓释或长效剂型可减少每日用药的次数。
(3)由于患者即使在接受阿片类镇痛药按时用药,仍然可能出现突发性疼痛,因此应该为患者备用短效即释制剂,以利于突发疼痛的解救治疗。
(四)药物滥用和毒品
1.药物滥用
药物滥用是全球通用的另一术语,我国习惯称吸毒,指的是“非医疗目标的”大量使用有依赖特性的药物,滥用者对该药或物质产生依赖状态(无止境追求用药),带来严重的个人健康和公共卫生问题以及社会问题,构成社会公害。由于构成毒品的不单是药物,还包含许多并非药物的化学物质,因此,近年来提倡采用“物质滥用”这一术语取代药物滥用一词。
药物滥用者采用自身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这类药物的欣快作用能使人产生一种松弛和愉快感,逐渐对其产生渴望感,进一步发展成为非用不可的强迫感受,陷入不能自控的上瘾境地,导致用药者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其后果极其严重。药品滥用的严重危害,主要表现在个人、家庭和社会方面:滥用者(吸毒者)不惜花费大量金钱,甚至不择手段去获取药物满足瘾癖,造成个人人格丧失,道德沦落,健康水平下降,寿命缩短;家庭衰败,破裂;犯罪行为猛增,带来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
2.毒品
1997年新《刑法》第357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从毒品的法律定义,可以概括出毒品的两个基本的特性:一是成瘾性,即须属于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二是法律管制性,这种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药品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管制,国家不进行严格管制的药品,即便属于能够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在法律上也不认为是毒品。理解毒品的法律管制性还必须注意一点,国家进行严格管制的药品,必须在被非法使用的情况下,才从药品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毒品。如果是对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依法使用,如以医疗为目的合法使用,则尚不能定性为毒品,而还只是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