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与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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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和人员的规范化管理

(一)管理机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参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可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配合下,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工作。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二)管理人员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掌握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常识。
(三)专职人员
医疗机构各部门均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保管、使用、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麻精药品使用与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