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医疗辐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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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用辐射的剂量限值

(一)职业照射剂量限值
应对每一位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1)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2)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3)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4)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二)公众照射剂量限值
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1)年有效剂量,1mSv;
(2)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3)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
(4)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
(三)慰问者及探视人员的剂量限值
公众照射剂量限值不适用于患者的慰问者(例如,并非是他们的职责、明知会受到照射却自愿帮助护理、支持和探视、慰问正在接受医学诊断或治疗的患者的人员)。但是,应对患者的慰问者所受的照射加以约束,使他们在患者诊断或治疗期间所受的剂量不超过5mSv。应将探视食入放射性物质的患者的儿童所受的剂量限制在1mSv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