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分类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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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沿展望

化学品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在发达国家和组织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并已在化学品安全管理、避免事故扩大、降低事故对生命和环境的危害及财产损失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GHS制度对于化学品固有危险性的分类与评估日趋完善,一些新的危险性类别已逐步纳入到GHS分类中。我国《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2~30000.29—2013)系列国家标准是根据GHS第四修订版制订的,目前GHS最新版是第八修订版。与第四修订版相比,某些危险性分类发生了较大变化,使GHS分类更趋于合理。

1.增加了“退敏爆炸物”分类

对固态或液态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如果加入一定量的水、酒精或其他物质形成均质混合物后,不再具有整体爆炸、快速燃烧等特性,继续划入“爆炸物”危险类别显然不能代表其本身的特性,管理方式与“爆炸物”也应该有较大的不同。基于这一点,对经过退敏处理而抑制了爆炸性的这类物质,自第六修订版[9],GHS增加了“退敏爆炸物”这一危险类别。

GHS第八修订版根据退敏爆炸物校正燃烧速率的大小将其分类为类别1至类别4共4个类别[10]

生产实际中,对退敏爆炸物应进行处理,使其能在正常存放和搬运中保持匀质而不会松散析出,尤其是经湿润退敏处理的爆炸物。生产商或供应商应在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说明存放期以及退敏情况。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情况下,抑制剂(即减敏剂、湿润剂或处理剂)含量在流通和使用环节中可能会减少,退敏爆炸物的潜在危险可能因此上升。此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应载有提示,说明在该物质或混合物抑制剂不足时应如何避免增加起火、爆炸或迸射的危险。

目前,我国《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2~30000.29—2013)系列国家标准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未将退敏爆炸物纳入分类体系,导致目前这类危险化学品无法纳入正常管理。例如,某企业生产2,4,6⁃三硝基苯酚(含水≥30%)和4,6⁃二硝基⁃2⁃氨基苯酚钠(含水≥20%)两种产品。其中2,4,6⁃三硝基苯酚(含水≥30%)是有机中间体,大量用于生产农药氯化苦,本身是一种酸性染料,亦用于制造染料,常用于有机碱的离析和提纯,还可用于钢厂脱硫,在我国染料、农药和钢产业等方面用途广泛。4,6⁃二硝基⁃2⁃氨基苯酚钠(含水≥20%)用于制造偶氮燃料及中间体等,在染料产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两种产品均属于退敏爆炸物,但我国未将该类危险化学品纳入分类体系,导致其安全管理无法可依。

2.气雾剂一章增加了“加压化学品”

加压化学品是指在20℃时,气体与液体或固体(例如糊状物或粉末状物)混合装在压力容器内(非气雾罐),其压力大于或等于200kPa,且不满足加压气体定义的化学品。

例如,某些气雾剂生产企业为了储存、运输方便,在容器设计时,将压力容器与释放装置单独设计,按照两个组件进行储存、运输,使用时将释放装置旋入压力容器就可以作为气雾剂使用,这种产品就属于加压化学品。

根据所含易燃组分的数量和燃烧热情况,加压化学品分为类别1至类别3共3个类别[10]

加压化学品中的易燃组分主要包括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这点和气雾剂相同,发火物质、自热物质以及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不能用在加压化学品中。

3.修订了易燃气体的分类标准

目前,我国易燃气体按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部分:易燃气体》(GB 30000.3—2013)分类为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11]。其分类及标签要素分配情况如表1⁃1所示。

表1⁃1 目前我国易燃气体的分类及标签要素分配

续表

上述分类存在不合理性。例如,按照GHS规定,乙炔、环氧乙烷、甲基乙烯醚、氯乙烯均属于化学不稳定性气体,实际上这些气体都是易燃的,但其安全标签、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上没有“易燃”象形图、没有信号词,危险性说明也没反映出这类物质的危险性,很易误导现场作业人员,从而带来一定安全隐患。

GHS第八修订版修订了易燃气体的分类标准,易燃气体分为类别1A、类别1B和类别2,类别1A包括易燃气体、发火气体、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10]。其分类及标签要素分配情况如表1⁃2所示。

表1⁃2 GHS第八修订版易燃气体的分类及标签要素分配

由表1⁃1、表1⁃2可以看出,表1⁃2的分类和标签要素分配更合理,充分体现了不同易燃气体的危险特性。

另外,GHS制度使化学品的分类与危险性公示标准得到了统一,但并未建立统一的化学品分类清单。一些国家的主管当局已按照GHS的要求制定了强制性或推荐性的化学品分类名单。然而,不同国家/地区分类清单并不一致,从而导致危险性信息公示也不同。此外,还有许多国家/地区未制定分类清单。鉴于以上问题,GHS小组委员会的专家探讨了制定一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清单的可能性,以为缺乏分类清单的国家/地区提供指导,同时帮助规范全球范围的化学品分类,避免重复的分类工作。

总之,随着GHS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的有关国家标准及危险化学品分类原则也应及时进行修订,以与国际GHS制度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