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主要变化
3.1 规程名字删除了“监察”二字 由原来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改为《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3.2 调整适用范围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范围,调整了《锅规》适用范围,与《特种设备目录》一致。
3.3 进一步调整了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范围 根据我国锅炉和管道检验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检验工作技术要求进行对比分析,明确了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如果有对锅炉范围外管道与锅炉一同检验的情况,也做出了原则规定。
3.4 材料表格、监督检验以及定期检验项目以附件的形式放在规程中。
3.5 调整了对使用境外牌号材料的要求 随着我国自主生产的锅炉用材料质量的逐步提高,对境外牌号材料提出明确要求,对首次在国内锅炉上使用的材料,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通过技术评审和批准。
3.6 增加了燃烧器型式试验以及选择、更换和改造的要求 考虑到近些年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的使用增多,出现燃烧器方面的安全问题也随之增多,对燃烧器在型式试验、选择、更换和改造等方面提出要求,减少安全隐患。锅炉制造单位应当选用满足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的燃烧器,燃烧器的更换和改造要按规定的要求进行。
3.7 进一步严格了安全附件的要求 蒸汽锅炉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的要求由2t/h改为所有锅炉,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的装设要求由6t/h改为2t/h。
3.8 增加了锅壳锅炉安全降水时间的要求 对锅炉停止给水情况下,在锅炉额定负荷下继续运行,锅炉水位从最低安全水位下降到最高火界的时间提出要求,提高锅壳锅炉的安全性能。
3.9 锅炉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结合锅炉定期检验进行 考虑到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对锅炉安全和节能的重要性,本次修订结合多年的实际检验工作情况,要求锅炉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工作结合锅炉定期检验进行。
3.10 增加了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的内容要求 由于锅炉化学清洗不当(尤其是酸洗不规范),不仅达不到化学清洗的目的,而且容易造成锅炉严重腐蚀或者堵塞炉管,影响锅炉安全运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4条规定,在第9章的监督检验中增加了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的内容及要求。
3.11 增加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工作要求 本次修订合并了原《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的内容,对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提出原则要求。
3.12 增加了铸铝锅炉的要求 本次修订根据铸铝锅炉实际使用情况,同时参照国外规范,增加了铸铝锅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