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并不是功利主义
认罪认罚与从宽并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关系,并不是只要认罪认罚就一定会获得从宽,或者如果从宽不了就不承认认罪认罚的态度。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得非常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就是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就是认罚,两者合在一起就是认罪认罚,这是一个状态。对于这些人,法律的规定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里用的是“可以”从宽,不是“应当”从宽,那自然就不是“必然”从宽。
因此认罪认罚与从宽之间是一种或然性的关系,并不是认罪认罚一定就会从宽,是否从宽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看。同样,这也就意味着即使从宽不了,也不会影响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
我们原来经常把认罪认罚和从宽放在一起说,就以为两者是一种必然的关系,这是一种望文生义的错误。应该从立法的本意去理解认罪认罚的真实含义,而不是想当然地把它理解成我们习惯认为的那样。
非要将认罪认罚与从宽连在一起,甚至将无法从宽作为不能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理由,是一种司法的功利主义。
这就相当于认罪认罚制度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手是认罪认罚,一手是从宽,两者是一种交换关系。这种理解是非常狭隘的,是部分司法官自身的功利主义思想在作祟。
认罪与认罚都是在鼓励嫌疑人、被告人发自内心地接受司法的裁决,坦白交代事实,坦然接受刑事惩罚。从宽是一种鼓励,但我们更加鼓励的是无条件的、自发的认罪认罚。
就像有些孩子说好好学习就要买礼物,有些孩子不用买礼物也可以好好学习。我们不能认为为了得到礼物而好好学习的孩子是好孩子,而自觉学习的孩子就不是好孩子吧?
我们本来就是想鼓励自觉自愿的学习,只不过很多孩子没有这么强的自觉性,所以才以买礼物的方式鼓励一下。谁不想有一个自觉自愿学习的孩子?只不过这种孩子比较少而已。这也恰恰表明了这种孩子的优秀,而且更值得鼓励和肯定。
认罪认罚也是一个道理,从宽就像一个礼物,因为礼物而认罪认罚,我们也承认,也允许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而那些不管从不从宽,甚至肯定从宽不了,但是依然认罪认罚的嫌疑人,就相当于不用买礼物也能努力学习的孩子,怎么能不承认他们的态度呢?
不能因为买礼物才学习的孩子多,就认为不买礼物也学习的孩子不可能存在。一个真实的自觉学习的孩子站在你面前,你还要质疑人家的学习目的和动机?
就像那些即使处以极刑也认罪认罚的嫌疑人、被告人,我们的司法者给出的回应不是鼓励,而是质疑,认为这是“胡闹”。
他们知道自己的罪行深重,从宽不了,但还是认这个罚,你能说人家不是“愿意接受处罚”吗?
既然人家认罪也认罚,你又怎么能说人家不是认罪认罚?就因为从宽不了吗?
就因为从宽不了,与认罪认罚从宽连不到一块儿去,就不是认罪认罚了?
这显然违背认罪认罚之后从宽的或然性规定,法律明明写的是“可以”从宽,凭什么就一口咬定成了“一定”从宽?而且还“篡改”成:从宽不了就不承认是认罪认罚。这样公平吗?
这暴露了一种功利心理:既然不能从宽,那认罪认罚还有什么劲?
你认为没劲,但人家就是认为有劲,就是认,你又能怎么着?
你没有话可说,只能放下一句“胡闹”了事。
“胡闹”二字在以逻辑和严谨著称的法律行业当中,与理屈词穷无异。
说不出来别的,只能用“胡闹”二字宣泄态度。而这两个字恰恰体现了这些人的态度。他们没有认真地思考认罪认罚的法律本意和终极价值,只是固执于自己的偏见而不能自拔,也无力说理。
功利主义自有其根源,很多人做事,喜欢要结果,付出就一定要有回报,否则就不付出了;爱就一定要有回报,否则也就不再爱了;干工作一定要有回报,提拔进步无望,也就不再努力工作了;教育孩子,孩子就一定要学习好,考好中学、好大学,否则教育就没有意义了;给孩子一个教育项目的时候,一定要以学习成绩的提高为前提,跟学习成绩无关的一概不予考虑。
在这种功利主义的指导下,我们时时处处都在考虑付出与回报的关系,付出之后,回报少或者没有回报,就认为不值得;那些没有明显直观可见的回报的事情,就不值得付出,为这些事情付出就是愚蠢。
认为不以回报为目的的付出,就是“胡闹”。
别人周末都上辅导班,你周末带孩子爬山,那不是“胡闹”吗?
老师也会说,知不知道什么叫“小学三年级”?
别人都上课后延时班,就你们家孩子不上,这个家长不是“胡闹”吗?
我们确实没有上辅导班,但这并不是“胡闹”,我们只是想给孩子一点自己的时间,一点玩耍的时间,不想让他被学习填满,不想让他一周七天都上课,不想让他觉得当学生没什么意思。
我们只是希望在学习成绩之外,他也能快乐健康,成为正常的人。而且我们也不觉得爬山、玩耍对学习成绩没有直接帮助,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与实际的生活和自然环境接触,也可以让他们更好地了解世界,让他有主动探索世界的欲望,以及能够保持终身学习的体魄和兴趣。
同样,谁说认罪认罚从宽不了就没有意义了?
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肯定比不认罪不认罚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抚慰作用要大,对修复已经损害的社会关系的帮助也更大,对公众也是更好的安慰。
认罪认罚让那些事出有因的被告人能够展现出自己尚未泯灭的良知,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天生的坏人,这一点对他的家人,尤其是后代也是极其重要的。在他做错事之后,还能给他的孩子树立一个最后的“榜样”,那就是做一个敢作敢当的人。这对他本人也是有意义的,对他的家人也是有意义的。人,不就是在为这些意义活着吗?
认罪认罚,让他可以把该说的话都说出来,让他可以更加平静地接受刑罚的处罚。即使是极刑的处罚,在走向终点的那一刻,他的内心也是平静的,他做了他能做的事。
面对一个敢作敢当的人,法警的态度、狱警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这个人有可能获得更多的尊重,而这份尊重可以让他在等待极刑的时间内变得轻松一些。如果是自由刑,可以让别人高看他一眼,也能够获得更好的服刑环境。
这些感受到认罪认罚的司法善意的被告人,会怎么向狱友介绍认罪认罚?会怎么跟律师和家人评价认罪认罚?
明明是认罪认罚,只是由于无法从宽就不被承认、不被尊重的被告人,又会怎么通过他们的社交网络评价认罪认罚制度?
两者能一样吗?这怎么能说是没有意义的呢?
唯有善意才能激发善意,恶意只能激发恶意。
这个世界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以上这些虽然不是从宽的实体结果,虽然都不是直接的刑罚结果意义上的从宽,但都在发挥着实实在在的作用,有些是精神意义上的,有些是现实意义上的,因为实际的刑罚远远不是宣告刑这么简单。
我们功利地计较着刑罚从宽的结果,实际上是一种简单主义和机械主义。
就像我们只是追求以分数为目标的教育一样。
此外,这里也还有一种道德优越感,就是我不仅可以剥夺从宽的结果,我还可以不承认认罪认罚的现实态度,也就是即使法律明确给予的尊重,我也可以不予理睬。
这是在法律审判之上,又来了一场道德审判。因为罪大恶极,所以我们就不再接受忏悔,在刑事指控之外,还要来一场道德谴责。
这不是法治思维,司法的功利主义说白了,就是司法的人治思维。
而这正是法治建设所要极力避免和全力破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