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十一 同人小说和原作品:侵权还是双赢?
同人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周更新两集……这看得也太不过瘾了,我好想快点知道结局”,黄语谙关上视频,意犹未尽。“听说这部剧改编自同名小说,如果想一饱眼福,不妨……”叶昀揉揉黄语谙的头发,宠溺地说。“不愧是我男朋友,你简直太聪明了!”黄语谙一向是个行动派,立马打开百度搜索起来,趁热打铁看两夫妻斗智斗勇、相爱相杀。
“这结局也太让人恼火了吧,女主竟然手下留情,没有虐死男主,男主还和小三过上了没羞没臊的幸福生活,简直侮辱核心价值观”,黄语谙愤愤地想。一打开贴吧讨论区,果然有这种想法的不只她一个人,大家都觉得结局烂尾,没有把渣男锉骨扬灰,显然并不过瘾。相关的发言帖非常的多,甚至还有人专门“盖楼”,另选故事线,编撰男女主人公的新故事,当然在新故事里,男主死无葬身之地,大大地出了一口恶气,满足了万千少女对于爱情婚姻纯洁性的遐想。
需要思考的是:论坛中,粉丝以原故事男女为核心,编撰与原故事完全不同的情节,是否合法?如果正式出版,是不是会有侵犯原作者知识产权的风险?
情景说法
这涉及“同人作品”的合法性问题,需要厘清著作权侵权和合理使用的界限,以及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同人作品又称“粉丝作品”,被广泛指代同好者利用特定文学、动漫、电影、游戏作品中人物进行再创作,所创造的与原作情节全然不同的文学或美术作品。具体而言,其包含原创同人和二次创作同人,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是二次创作同人作品,也是本文所探讨的对象。
一般而言,同人创作作品往往出自粉丝对原作的喜爱,是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予以在社群中交流、分享,以弥补对原作的缺憾或者达成精神上的满足。从形式上看,同人创作作品与原作使用了相同的人物角色,可能有侵犯原作著作权的嫌疑。毕竟,对于作品角色能否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也一直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如果借鉴了足够数量的具体而充分的表达,有可能涉及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等。但如果只是在粉丝之间小范围的传阅,未作商业化使用的目的,并没有实质触动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话,也存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解释空间,基于同人作品对原作品的创造性的使用,有部分意见即主张借鉴美国合理使用中的“转换性使用”予以豁免。因此,虽然关于“同人作品”合法性的理论争论存在已久,但并未完全形成同意确定的意见。
在实践中,身处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同人作品和原作之间可能存在互惠互利的关系,同人作品的传播可以进一步推动原作的流行,提高其影响力,同时囿于禁止行为操作上的困难,原作者往往很少追究同人作品,行业一般采取默许的态度,这在法律上也被称为“容忍使用”。
但是如果涉及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行为,通过正规出版商出版,则极有可能面临被原作者起诉索赔的风险。在2018年,金庸诉“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江南未经金庸许可,采用其武侠小说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的背景下撰写相关故事,法院审理后,虽认为因为江南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全新的故事情节,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其所撰写的《此间的少年》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却认定其借助金庸作品的影响力吸引读者,与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赔偿百余万元。
总而言之,如果局限于小范围非商业性的自娱自乐,“同人作品”确实可以达到推陈出新,甚至与原作品之家相互补益、相得益彰、丰富人们精神世界的良好效果,对此,大部分作者也乐见其成,实现“双赢”。但如果正式出版,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则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条索引
《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