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懂知识产权法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故事五 『×分钟带你看完《××××》』侵权吗?

用短视频解说电影有风险吗?

正所谓“郎有情,妾有意”,叶昀和黄语谙之后的事情似乎就顺理成章了。在两人认识第99天的时候,叶昀终于按捺不住,准备戳破窗户纸,正式把关系确定下来。叶昀希望可以给黄语谙留下难忘的回忆,于是打开手机搜索最近上线的影片。恰好有一部爱情电影正在热映,名字看起来非常应景——《第100次心动》。“是每天心动一次,第100天刚好心动一百次吗?”叶昀顾名思义,开始合理遐想,但不知道电影具体内容如何,终究有些没有底气。

“‘磨刀不误砍柴工’,必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不能让‘喜剧’变成‘悲剧’”。于是他打开一个短视频App,在搜索栏输入相应影片名字,不一会儿,就冒出了许多关于影片的介绍解说。“8分钟带你看完《第100次心动》,就是你了”,叶昀发现电影的内容正合适,就此安下心来,开始安排明天的行程。

短视频电影解说让人们可以花费极短的时间就快速获得有价值的信息,确实给人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值得思考的是:这种形式的解说与原作品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否属于对解说的电影的知识产权侵权?

情景说法

这涉及著作权侵权和合理使用的问题。

短视频在近几年日益成为互联网产业的新增长点,从观看时长和用户数量等方面都有反超长视频的趋势,成为网络视频产业的“排头兵”。街头巷尾,茶余饭后总有人拿出手机观看各类短视频,短视频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俨然已经进入全民短视频时代。其中,电影解说类短视频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许多人的追捧,它让人们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快速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在娱乐大家的休闲生活,给人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以“谷阿莫被诉侵权案”为例,其因为制作的电影解说被多家公司诉至法院。“谷阿莫”是某短视频网站上知名的电影解说博主,自其2016年在微博走红后,“几分钟看完××电影”成为鲜明特色。其视频以精练简洁、风趣幽默的语言介绍相关影视剧作品,同时视频上也会同时呈现相应作品的片段。这一风格击中了快节奏生活用户的痛点,很快引发了爆发性增长,一时间类似博主层出不穷,播放量甚众,博主也积攒了较大规模的粉丝群体,获得了较高的商业价值。

那么,电影解说是否会侵害解说的电影的著作权?对此,需要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思考著作权侵权和合理使用的界限问题。从形式和内容上看,电影解说在原电影的基础上进行了二次创作,如果其解说词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可以构成作品,其自身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本身就一定不涉及侵权,如果其涉及部分的电影画面和内容,没有得到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将有侵犯电影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嫌疑,很可能被判定构成侵权。

在“谷阿莫”案中,“谷阿莫”认为其视频满足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属于二次创作未侵权,而且其视频所面向的是看不懂电影的人,并非意在攫取商业利益。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上的一大难点,其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相关作品。严格来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所明确规定的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来看,电影解说这一形式并不包含在其中;但近年来,也有不少学者主张依照美国“转换性使用”的规则,从立法主旨层面对此进行豁免,以达到促进文化作品产出的良好效果。孰是孰非,尚需要时间的验证。

目前为止,“谷阿莫被诉侵权案”尚未有盖棺定论,双方仍在调解磋商阶段。在我国,2018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就已经规定:“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在尘埃落定前,有此前车之鉴,各网红博主乃至业余视频制作爱好者也应当吸取教训,加强风险意识。关注度越高的网红博主越要提高风险管理意识,警惕著作权侵权风险,尽量在解说前获得相关版权方的许可,不要落人口舌,为未来埋下隐患。

法条索引

《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一、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所有视听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对节目版权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目,要立即做下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