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篇
(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另一种异议与我在前一篇论文中已经论述并作了答复的异议性质不同,也许同样会被用来反对美国个别公民的立法原则。可能说:它会使联邦政府过于强大,使它能吸收那些可能被认为为了局部目的而适于留给各州的剩余权力。即使容许任何懂道理的人所需要的那种对权力爱好的最大自由,我承认我也难以发现委任管理全国政府的人有什么原因要剥夺各州的那些权限。我觉得一个州内部治安的管理对野心的引诱力是极其微小的。商业、金融、谈判和战争,对于受那种情感支配的人来说,似乎已包含一切有诱惑力的目标,而达到那些目标所必需的一切权力,首先就应该交付给全国家的得到委托的人。审判同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私事,监督农业以及其他同样性质的事务,简言之,凡是宜于由地方立法机关考虑的那些事情,决不能成为全国司法权渴望关注的事情。因此联邦会议中不可能存在篡夺与它们有关的权力的倾向,因为行使那些权力的企图既困难又无效;而且由此而据有那些权力,对于全国政府的尊严、重要性和名声来说,也毫无作用。
为了辩论起见,承认仅是对统治的放肆和渴望就足以产生那种倾向。但是仍然可以肯定,国家代表的选举团体的理智,或者说几个州的人民的理智仍会控制这种贪得无厌的欲望。州政府侵犯国家权力总是比全国政府侵犯州的权力容易得多。证明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州政府——如果它们正直而谨慎地管理其事务的话——通常对人民具有较大程度的影响。这一情况同时也教导我们:所有联邦制度中都有一种固有的弱点;因而给予它们符合自由原则的一切力量,在它们的组织内也不会花费过多力气的。
州政府在影响方面所具有的优势,一部分是由于全国政府的结构松弛,而主要是由于州政府所注意的对象的性质。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人性的情感通常随着对象的距离或散漫情况而减弱。根据这个原则,一个人对家庭的依附胜于对邻居的依附,对邻居的依附胜于对整个社会的依附。各州人民对他们的地方政府往往比对联邦政府怀有更强烈的偏袒,除非这一原则的力量为后者的大为优越的管理所破坏。
人心的这个强烈倾向,会在各州管理的对象上得到有力的帮助。
各种比较微小的利益,必须由地方政府管理,这些利益会形成许多影响的溪流,流经社会的每个部分;然而如果不涉及过于冗长乏味的细节来补偿它可能提供的教诲,这些利益是不能予以详细论述的。
有一种特殊的便利属于州政府的职权范围,单是这种便利就足以把这个问题清楚而满意地加以阐明——我指的是对刑事和民事案件审判的一般管理。这在所有一切当中是民众服从和依附的最有力、最普遍和最有吸引力的根源。正是这一点,作为生命和财产的直接可见的保护人,由于其利益和恐怖经常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并管理一切个人利益和个人感觉最敏锐最关心的日常事件,所以比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更有助于使人们得到热爱、尊重和崇敬政府的印象。社会的这个伟大的接合剂,不受其他原因的影响,几乎完全通过各州政府的渠道自行扩散,它将保证州政府对各自的公民有一种非常明确的绝对统治权,使它们经常能与联邦的权力完全保持平衡,并且往往是联邦权力的危险的争夺者。
另一方面,全国政府的作用很少直接被公民群众所注意,来自这种作用的利益,主要将为理论家们所发觉而且得到他们的重视。关于比较一般性的利益,是不易为人民深切地感觉的,同样,也不易引起一种习惯的义务感和积极的依附感。
有关于这个题目的论述,已被我们所熟悉的一切联邦制度的经验以及同它们略有类似之处的一切其他制度的经验所证明。
虽然古代的封建制度严格说来并非邦联,但它们却有点那种联合的性质。有一个共同的领袖、酋长或元首,他的权力达于全国;若干分得大片土地的诸侯或封臣,以及许多下等诸侯或家臣,他们根据对封臣的忠顺或服从的条件占有和耕种这片土地。每个主要诸侯在他自己的领地之内就是一种君主。这个情况所产生的结果就是继续不断地反抗君主的权力,大的贵族或主要领主之间经常发生战争。国家首脑的权力一般过于弱小,不足以维持公共和平,也不足以保护人民免受直属领主的压迫。欧洲事务的这段时期,历史学家着重称之为封建无政府时期。
当一个君主是精力旺盛、好战成性、能力高强的人时,他会取得个人的威信和势力,而这在当时是符合比较正规的权威的目的。但一般说来,贵族的权力总是超过君主的权力;在很多情况下,君主的统治权完全被剥夺,而较大的封地就成为独立的侯国或国家。在君主最后胜过诸侯的例子中,其成功的原因主要在于那些诸侯对其下属暴虐无道。贵族等于君主的敌人和老百姓的压迫者,因而为两者所畏惧和憎恶,一直到共同的危险和利益使两者联合起来,对贵族的权力形成致命的打击。如果贵族行事仁厚、公正,维持家臣和仆从的忠诚,那么他们和君主之间的竞争的结果几乎总会对他们有利,而且会削弱或颠覆王权。
这并不是一个仅仅根据推论或臆测而得出的论断。在可以引证的实例中,苏格兰可以作为一个令人信服的例子。很早就引入该国的氏族精神,使贵族通过亲戚般的联系把自己及其从臣团结在一起,使得贵族统治经常胜过君主的权力,直到与英国合并以后才制服了它那种强悍的不服管辖的精神,并把它纳入从属法规之内,那些法规是比较合理和比较有力的民政制度以前在英国制定的。
邦联中各个政府可以恰当地与封建贵族相比拟;根据上述理由,它们具有一种对自己有利的优点,所以它们一般会得到人民的信任和善意,有了如此重要的支持,它们就能有效地反对全国政府的一切侵犯。如果它们不能抵制全国政府合法而必要的权力,那就好了。类似之处就在于两者都在争夺权力,以及大部分社会力量集中于某些贮藏的场所,这些力量在某种情况下由个别人处置,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则由政治团体处置。
对同过去邦联政府有关的事件的简要回顾,将进一步说明这个重要的原理;对这个原理不加注意是造成我们政治错误的重大原因,并且把我们的关切导致错误的方面。这篇回顾将成为以后几篇论文的主题。
普布利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