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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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上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变动民事法律关系从内容上来看,这一协议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说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了物权关系、债权关系、身份关系。

《合同法》在分则部分规定了15类基本(有名)合同类型,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书面合同的优点在于有据可查、权利义务记载清楚、便于履行,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和分清责任,书面合同是实践中广泛采用的一种合同形式。

1)合同书。合同书是书面合同的一种,也是合同中常见的一种。合同书有标准合同书和非标准合同书,标准合同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书,即格式条款合同;非标准合同书是指合同条款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合同书。

2)信件。信件是当事人就要约与承诺的内容相互往来的普通信函。信件的内容一般记载于纸张上,因而也是标书的一种。它与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手段而产生的信件不同,后者被称为电子邮件。

3)数据电文。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中,传真是通过电子方式来传递信息的,其最终传递结果总是产生一份书面材料。而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虽然也是通过电子方式传递信息,可以产生以纸张为载体的书面资料,但也可以被存储在磁带、磁盘或接收者选择的其他非纸张的中介物上。

(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谈话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如当面交换、电话联系等。口头合同形式一般运用于标的数额较小和即时结清的合同。例如,到商店、集贸市场购买商品,基本上都是采用口头合同形式。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其优点是建立合同关系简便、迅速,缔约成本低。但在发生争议时,难以取证、举证,不易分清当事人的责任。

(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是指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主要包括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既不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也不用实施任何行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进行的意思表示。默示形式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用语言、文字,而是通过某种有目的的行为表达自己意思的一种形式,从当事人的积极行为中,可以推定当事人已进行意思表示。

2. 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合同标的。它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对象,不同种类的合同,有不同的标的。另外在合同中必须对标的做出严格规定,且不可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否则无效。

2)数量和质量。这是对标的的具体化。其中数量约定应当按国家所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质量的约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化要求。

3)价款或报酬。即指标的为货物的合同中,需方向供方所支付的货币,以及标的为劳务的合同中,接受劳务方对提供劳务方支付的报酬。

4)履行期限。即合同当事人除遇不可抗力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诺言,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一般履行期限越具体越好。

5)履行地点与方式。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完成合同所规定义务的场所以及所采用的方式,一般来说履行的方式有运输、支付、结算、包装等,不同的合同其方式也不同。这两点也是发生合同纠纷时是否违约的证据,必须明确。

6)违约责任。它指的是一旦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相应的后果,一般来说它分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几种方式。

《合同法》在分则中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内容做了专门规定。

(1)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2)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3. 合同订立程序

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

(1)要约。要约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做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具备的条件为:

1)要约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向相对人所做的意思表示。可以由当事人本人做出,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做出。相对人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以签订合同为目的。

3)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例如买卖合同最起码应具备标的、数量、价款条款。因为要约发出后,只要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收到受要约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双方合同成立。

(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或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可以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依法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这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3)要约的实效。要约的实效又称为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4)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承担必须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丧失了承诺的资格,即使再向要约人表示接受,也只能作为新要约。

(4)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承诺应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 合同的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成立的情形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5.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得以简化,提高交易效率。但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条款中列入一些不公平的条款,而对方当事人由于其自身地位的原因,只能被动接受,因此这样的合同往往会违背公平原则。所以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依以下原则处理: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因为格式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其措辞和制定的内容最大程度上反映了自己的意志,依自己的理解定义,如合同双方在对格式理解发生争议时,仍依照提供方的意思来解释就难以使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而如以常规、通常的理解来解释则较为客观、公正。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在《合同法》中规定有9种。

6.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利益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7. 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一般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一般合同成立后便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订立合同的方式不同,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也有区别。

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为下列几类: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时也生效。

2)除具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续时生效。

3)合同虽然成立,但还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期限届满时才能生效。

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志,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合同生效的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即合同成立的时间,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未得到法律认可,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成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那么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评价,表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合同成立的事实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与国家意志无关;而合同生效的事实是由国家意志对当事人的意志做出肯定评价而产生的价值事实。因此,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实质上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与国家意志关系的调整,即通过对合同效力的确认,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纳入国家意志认可的范围,使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

(2)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做的意思表示。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①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②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③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3)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合同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4)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主要有三个方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为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当事人撤销权但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自此,我们可以看出,撤销权的消灭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在法定的行使期间里撤销权人未曾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8. 合同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例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不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合同履行的准则,而应是对各类合同履行普遍适用的准则,是各类合同履行都具有的共性要求或反映。

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

9. 合同变更、转让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不改变合同当事人、仅就合同关系的内容所做的变更。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债权债务所做的转让,包括债权转移、债务转移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1)债权转让。合同债权人可以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但在几种情况下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2)债务转让。债务转让是指合同债务人通过协商,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10. 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1.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

(2)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

12.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点是:违约责任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其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其属于一种财产责任。

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双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