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
1.1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是为加强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但其中关于施工许可、企业资质审查和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工程监理、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
1. 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许可制度,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和从业资格制度两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审查建筑工程的施工条件,对符合条件者准许开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①已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取得规划许可证;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确定建筑施工单位;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对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从业资格制度。从业资格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单位资质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制度。
企业单位条件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单位资质管理: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例如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招标发包是建筑工程发包的主要形式,招标发包是指由建设单位设定标的并编制反映其建设内容与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参与竞争,按照特定程序择优选择,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附则的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人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人,与其进行直接协商谈判,对工程建设达成一致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发包人应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建筑工程承包。建筑工程承包是将一个项目承包给具有完成这个任务资质和能力的承包者。
1)按承包范围(内容)划分承包方式,可分为:建设全过程承包、阶段承包、专项承包、“建造—经营—转让”承包。
①建设全过程承包。建设全过程承包也叫“统包”,即通常所说的“交钥匙”。采用这种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承包单位即可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职工培训,直至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全面的总承包,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②阶段承包。阶段承包的内容是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些阶段的工作,例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等。
③专项承包。专项承包的内容是在某一建设阶段中的某一专门项目,由于专业性较强,多由有关的专业承包单位承包,故称专业承包。
④ “建造—经营—转让”承包。即国际上通称的BOT方式,其程序一般是由某一个大承包商或开发商牵头,联合金融界单位组成财团,就某一工程项目向政府提出建议和申请,取得建设和经营该项目的许可。这些项目一般是大型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例如隧道、港口、高速公路、电厂等。
2)按承包者所处地位划分承包方式。
①总承包。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例如施工阶段)的全部工作,由一个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②分承包。分承包简称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即承包者不与建设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从总承包单位分包某一分项工程(例如土方、模板、钢筋等)或某种专业工程(例如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卫生设备安装、电梯安装等),在现场上由总承包统筹安排其活动,并对总承包负责。
③独立承包。独立承包是指承包单位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承包任务,而不实行分包的承包方式。通常仅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工程以及修缮工程。
④联合承包。联合承包是相对于独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即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一项工程任务,由参加联合的各单位推定代表统一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并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
⑤直接承包。直接承包就是在同一工程项目上,不同的承包单位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各自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
(3)建筑工程监理。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比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种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上面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是决定整个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存在问题,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也就没有保障。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里讲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也包括要符合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做到注明所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注明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型号;注明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性能;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要求,必须符合有关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