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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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与标准全部建成,并按规定将工程内、外全部清理完毕后称之为竣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明确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设计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进行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根据相关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要求。

(2)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职工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生产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竣工验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1)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出现的特殊情况。

1)因少数非主要设备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虽然工程内容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可以投产或使用的工程项目。

2)规定要求的内容已完成,但因外部条件的制约,如流动资金不足、生产所需原材料不能满足等,而使已建工程不能投入使用的项目。

3)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在近期内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缩小规模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2)分批分期验收。

1)工期较长、建设设备装置较多的大型工程,为了及时发挥其经济效益,对其能够独立生产的单项工程,可以根据建成时间的先后顺序,分期分批地组织竣工验收。

2)对能生产“中间产品”的一些单项工程,不能提前投料试车,可按生产要求与生产最终产品的工程同步建成竣工后,再进行全部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