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人员包括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无论是什么职位作为专业工程造价人员都必须要符合一定的素质要求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级造价工程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考试。二级造价工程师可独立开展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等工作。
1. 造价工程师的素质要求
造价工程师是复合型的专业管理人才,应具备技术技能、人文技能及相应的观念技能,更加不能缺少的是健康的体魄。
2. 二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2)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3)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①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②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③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3. 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两个科目,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4个专业类别,即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4. 二级造价工程师获取执业资格
工程造价人员需要通过专门的考试来获取执业资格,考试通过后统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1)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2)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3)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4)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5)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6)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5.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注册前提条件是已经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受聘于一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查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1)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3)前一个注册期内造价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4)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3年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注册证书实效、撤销注册及注销注册
1)注册证书失效。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①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②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③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2)撤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②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同时,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①有注册证书失效情形发生的。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②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受到刑事处罚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6. 相关处罚
(1)擅自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未经注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注册违规的处罚。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2)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仍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