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村落的由来与村落的形成及其特征
一、文明的起源与村落的产生
村落作为农林渔牧业人群长期生活、聚居、繁衍的边界相对明晰的聚落空间和社会单元,它的起源并不是与人类的起源同时发生的,它明显是人类进化和人类文明起源时期的产物。
从距今1 500万年的云南开远森林古猿到170万年前的元谋人,再到后来的蓝田人、北京人、丁村人,及至距今约3万年的北京“山顶洞人”,我们可以发现,人类从灵长类古猿经过漫长的进化而来,属于群居型动物,会制造和使用工具。这是体格相对弱小的人类在面对大自然中的凶猛动物和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而得以生存所特有的能力。人类进化的过程,为我们提供早期村落产生的两条线索。一是群居作为动物性本能,在人类进化过程中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释放,特别是到了智人阶段,人类为了有效减少单一个体的生存困难,更是发展出了共同防御、共同生存发展的族群观念,基于血缘的聚众而居开始发生。只是,由于人类起源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完全过着采集和渔猎的经济生活,为了获取食物,需要频繁迁徙,因此并未形成长期的、固定的、规模化的居住点,物质实体空间不明显,居住方式主要是洞居、穴居和巢居。二是由于生存欲望的驱动,人类开始积极改造自己的生存方式与生存环境,因此发展出大量与生产生活有关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包括工具、器皿、衣物、建筑和制作它们的经验、技术,以及语言、制度、道德秩序和原始信仰等。由此,动物性聚众本能开始向社会性聚居意识转变,基于血缘的原初社会组织便应运而生。氏族组织的产生,使得人类的群居行为具有了较为强烈的社会意义,地域空间上的单一的、松散无序的居民点,开始与作为社会单元的氏族组织重合,因此具有村落文化内涵和功能特征的聚落开始产生。
稻作(粟作)农业是人类食物链环节中可靠的重要一环。特别是伴随着距今1万年左右人工栽培稻和豕禽动物的驯化成功,人类开始从依赖大自然的纯采集、狩猎的掠夺式经济生产方式过渡到以人工生产为主的农耕畜牧经济,使不确定的、不断迁移的居民点开始固定下来,人类从“居无定所”的迁徙流动生活方式逐步走向定居生活。定居把人类固定在土地之上,推动了农业的发展,而农业的发展又稳定并扩大了定居生活,人类社会便不断进步。正是在这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中,人类早期村落得以形成,并在规模上不断发展和扩张。带有鲜明农耕文化性质的村落,不仅其居住房屋以群团做有序排列,而且聚合性、防御性、组织性特征鲜明,很多村落都有环壕,环壕之内明显区分为生活区、墓葬区,环壕之外则为农作区。这种早期村落的发展趋势,无论是在粟作系统的黄河流域,还是在稻作系统的长江流域,都可以得到充分反映。以两湖(湖南、湖北)地区以及环洞庭湖的澧阳平原考古所见为例,从湖南道县玉蟾岩约1万年前的人工栽培稻标本出土到北面澧县彭头山遗址9 000年前的稻作农业遗存,从彭头山文化的八十垱遗址到皂下文化的临澧胡家屋场遗址,再到城头山遗址7 000年前的环壕农业聚落(见图1–1),及至鸡鸣城和距今4 000余年的以鸡叫城为中心而形成的聚落群(见图1–2a、图1–2b),不仅证明了村落的形成与农耕文明的发展相辅相成,而且说明了人类农耕文明发展的基础与关键是村落。粟作系统的黄河流域,其演变情况大致与此类同。
图1–1 城头山大溪—屈家岭文化时期聚落空间变化
图1–2a 鸡叫城聚落群城壕系统
图1–2b 鸡叫城2千米范围内的聚落群
原始社会后期,村落开始分化,出现巨型聚落和普通聚落两类,以政治性、军事性为特征的城郭应运而生。从北到南,由西而东,早期中华大地上遍布的规模大小不同、形态特征各异的聚落,既证明了这样的事实,又表明最初的城郭是孕育并诞生于村落的。因为早期村落中所产生并形成的物质与非物质的文化形态,包括建筑、工具、组织、制度、道德秩序和精神信仰等,都是城郭构造的基本形态来源。刘易斯·芒福德就曾指出:“城市的建筑构造和象征形式,很多都以原始形态早已出现在新石器时代的农业村庄中了……房舍、圣祠、蓄水池、公共道路、集会场地——此时尚未形成专门化的集市——这一切最初都形成于村庄环境之中;各种发明和有机分化都从这里开始,后来才逐渐发展成为城市的复杂结构。……组织化的道德、政府、法律、正义,这类事物都起源于村庄社会的长老会议。”从黄河流域仰韶文化中晚期的聚落到龙山文化时期的聚落,再到两湖地区考古所见的城头山、鸡鸣城等一系列城址和环壕聚落(见表1–1),乃至新近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良渚古城遗址,都是典型例证。“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由村落发展为城郭,再到出现以城郭为中心的村落簇拥依附现象,都明白无误地表露出了村落是认识和肯定中国远古文明历史的关键物证。正是这一物证充分证明了一个事实: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产生,早期人类社会从氏族进化为部落,部落又发展到部落联盟;原有建立在氏族组织基础上的村落,开始向群体系发展,并形成以城郭为中心聚落的地缘一体化趋势;而从地缘体到跨地缘体的形成,则意味着早期中国以国家形态开始出现,中华大地便逐步从分散走向统一,这是从血缘到地缘进而再到文明的重组与整合。
表1-1 两湖地区考古所见史前城址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汉平原及其周边地区史前聚落调查》,《江汉考古》2019年第5期。
二、国家的出现与村落的行政化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国家的实质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因而它的出现意味着跨地域、跨血缘、跨部落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建立。国家要维系和巩固这种关系,其前提和基础是对土地与人口的全面掌控,因为二者关系到国家的人丁强弱和经济收入的多寡,是“维持统治阶级的生活条件和统治条件”。正因如此,在国家出现之后,村落作为早期人类社会最基础的地域单元、生产生活单元和社会单元,便开始具有了国家层面的意义。无论是先秦的“井田制”“授田制”“乡遂制”,还是秦汉的“郡县制”“乡亭里制”,都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国家体制下的村落,虽然受到了来自国家的严格管控,但管控并不意味着村落发展的停滞,反而更凸显出了村落存在的重要性和必然性。考古显示,即使在实施集中城居制的秦汉时期也不同程度地散布着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乡野聚落。马王堆三号墓出土的《地形图》《驻军图》中分别自名为“××里”的有43处和41处,均分散在地形复杂的山川地区,这不仅说明村落广泛存在,而且表明其被纳入了国家的行政管辖范围。
承接秦汉国家对村落的国家认同和实际掌控,“村”这一概念在东汉也随之出现。东汉魏伯阳的《周易参同契·鼎器妙用章》中载“得长生,居仙村”。这里的“村”即指乡野聚落。到东晋南朝时期,文献中有关“村”的记载多了起来,不少乡野聚落开始以“村”为名,并大有取代其他称谓的趋势。《三国志·魏书十六·郑浑传》载:“入魏郡界,村落齐整如一,民得财足用饶。”可见,“村”作为一种名称和地域概念,在南北朝时期已被广泛接受。类似的表达在南北朝相关文献中举不胜举,据统计,仅《水经注》就出现了名“村”的聚落19处。
到隋唐,国家对村落的行政管控更为明显,介入程度也愈为加深。村落甚至被纳入了国家行政治理体系之中。在唐代,村落不再只是社会生产生活的空间,还成了国家的行政对象。这一标志性的转变,在于唐代国家在村落中设置村正以行使里正的职责,首次于行政和法律层面肯定了村落的地位。《通典·食货三·乡党》云:“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正是由于唐代的行政介入,不仅城乡分野得到国家层面的确认,而且“村”作为地域概念,也基本取代了其他称谓,成为专指乡野聚落的专有名词。日本僧人圆仁所著《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出现的56个村名,即可见一斑。
“村坊分治”措施的提出,在承认了村落合法性的同时,增强了国家权力对村落的影响与控制。当然,这种国家权力向地方社会的渗透,可能并不如以往学者们想象中的强烈,或许用“若隐若现”来形容更为妥当。不少学者一般认为我国古代“皇权不下县”,如马克斯·韦伯提出了“有限官制论”,我国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也持类似的观点。事实上,从汉唐国家与村落社会的互动情况来看,国家权力不仅下渗到了县以下的地方社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体现为制度性介入。只是这种渗透和介入并非以“设置国家机构”的方式实现,而更多的是通过国家在基层的代理人体现的。譬如,汉唐时期的里长、村正,或为村落社会的父老、耋老等,到明清时期,则为所谓的乡绅。国家视野下,村落作为最基础的生活单元和最基本的社会单元,以其聚族群体性、血缘延续性和地缘一体性的特质,不仅得以继续发展,而且在与国家的互动关系中起到了增强民族的内在凝聚力与族群心理认同的作用,这对维系和巩固国家的稳定、繁荣和发展与以族群文化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国家文化认同和凝聚功能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许正因如此,国家与村落之间事实上有着“共同体”式的关联。
三、村落共同体的形成
“共同体”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在社会学领域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于1881年提出,他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首次将共同体分为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三类,认为“血缘共同体作为行为的统一体发展为和分离为地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直接表现为居住在一起,而地缘共同体又发展为精神共同体,作为在相同的方向上和意义上的纯粹的相互作用和支配”。按此,作为“聚族而居”的社会单元,中国村落是血缘关系优先的社会,因而属于“血缘共同体”。费孝通曾指出我国乡土社会“血缘是稳定的力量。在稳定的社会中,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不分离的”。斐迪南·滕尼斯与费孝通的总结无疑是十分精到的,但他们的这一理论尚有需要完善之处。他们的共同缺陷在于将“村落”“共同体”关系仅局限在村落内部血缘族群与地缘之间,而事实上,血缘共同体的分布也有其地缘性,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因血缘关系派生的村落从一个发展到多个,就会形成地缘共同体。不仅在理论上,而且从前揭考古遗存方面,都表明地缘共同体会形成地缘文化,而地缘文化在国家的统一之下又会上升为精神共同体,就本质而言,这就是国家精神或文化共同体。中国历史上,秦始皇统一六国的伟大意义正是在于成功创立三公九卿制度,废除分封,代以郡县,将地缘共同体统一于国家意志之下,整合成了国家文化共同体。
由此看来,对于所谓的村落共同体,我们必须从两个层面予以审视。一方面,从村落本体而言,村落共同体是指村民在共同生存的生活环境和经历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向心力或同心力的组织或合体。这个共同体具有共同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风俗习惯、行为规范和高度相似的心理、意识、信仰,以及共同的成员感和归属感。另一方面,从国家视野来看,作为地域单元和社会单元的村落,既是高度自治的共同体,又是国家的基层社会组织,故而国家与村落之间有着“共同体”式的关联。村落与国家的关系,不只是简单的赋税劳役方面的输出,而是在村落与国家的长期互动之中形成了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家国认同。张之洞曾引用《尚书》说:“爱其土物,乃能爱其乡土,爱其本国,如此则为存心良善,方能听受祖考之教训。是知必爱国敬祖,其心乃为善,若反是,则为不善也。”“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更不只是国家对村落个体的期待,而明显带有村落个体对国家的人文理想。正是通过这种相互关联、内在互动,历朝历代无数村落社会中的个体,通过世代相继的身体力行、忠实践行,使村落社会不断传承自身内部文化,发挥社会功能,成了中国传统社会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历史发展的逻辑来看,中国村落共同体的性质,在先秦就初步形成,唐宋以降直至明清,不断完善、越发紧密,而并非如日本学者柳田节子所认为的,中国在宋代的村落,才形成地缘性的村落共同体。
事实上,从内在文化结构看,其“共同性”突出表现在4个方面。
首先是村落的宗族化发展。中国古代先民聚族而居的历史极其久远,以实体宗族的形态出现于村落,应当是在尊儒学、重纲伦礼教的两汉时期,唐宋以降不断巩固,宋代强化,尤显突出于明清,直至今日,仍是村落的一个显著特征。弗里德曼就曾说:“宗族和村落明显地重叠在一起,以致许多村落只有单个宗族。”民国《歙县志·舆地志·风土》载:“邑俗旧重宗法,聚族而居,每村一姓或数姓;姓各有祠,支分派别,复为支祠,堂皇闳丽,与居室相间。”不仅村落的居民姓氏体现为一至两个明显的主姓,而且形成了以族规、家训和家法等为多维伦理的儒家价值体系,构建了基于血缘的共同价值准则。
其次是村民互助体系的形成。历史文献显示,村落成员在盖房、借款、节庆礼仪和耕作、水利疏浚等方面,普遍存在相互帮忙、互相道贺、生产互助的道义成分与关系。元代王祯《农书·锄治篇》云:“其北方村落之间多结为锄社,以十家为率,先锄一家之田,本家供其饮食,其余次之,旬日之间,各家田皆锄治……间有病患之家,共力助之。故苗无荒秽,岁皆丰熟……名为锄社。”南方,尤其是长江流域主要稻作区域的四川、湖北、贵州、湖南、江西各省各地,村落邻户之间则一直保存着“帮工”传统,一家有事,户户“帮工”,插秧收禾两季,“帮工”蔚然成风,越忙越帮。正是这种互助体系强化了村落成员之间的集群意识,使村落自然生成为基于村落成员高度互相依赖的生活共同体。
再次是村民信仰的同质化。作为一个封闭的、独立的、功能完备的基本社会单元,村落不仅有着明显的村落边界,而且基于这一范围产生并形成了高度一致的神明信仰,学术界称之为“祭祀圈”或“信仰圈”。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收藏的数以千计的明清造像发愿文所录载的每一项内容,都有“××土地”的惯例,这就充分表明作为管理一方土地的神灵,“土地公”具有地域边界的意义。直至今天,湖南等地的村落社会,逢人去世都要去当地土地庙行“告知”仪式,即便没有了庙,也要在原来的土地庙址旁祭祀。正是这种共同的神明信仰使超越宗族的庙宇修葺和共同祭祀活动成为常态,不仅起到了整合村域内同宗同族内部的不同阶层的作用,而且以修建庙宇和拜祭宗族的神明的形式整合了同一地域的不同姓氏族群于同一信仰之下。杜赞奇曾在考察中国华北村庄的宗教时明确指出:“在晚清时期,许多村庄除以村庙为中心的宗教组织之外,再无其他全村性的组织。所有村民被自然而然地包括在宗教组织之中,而非本村人则排斥在该组织之外。”有些村落的空间布局甚至明显受到了某种宗教或信仰的影响。
最后是村落治理的乡约化。所谓乡约,是邻里乡人互相劝勉、共同遵守的公约。根据现有的文献史料看,乡约是始于宋代的村落社会中的一种以道德教化为主要目的的制度和民间组织化自发行为。历史上,乡约在村落社会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是村落自治、村落社会保障、村民共同生活和共同进步所形成的一个重要自治制度形式。其制度的产生、形成,源自村落自治或治理的组织。村落族群中,不仅有组织,还设有“约正”一类的执行者。现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乡约文本传为北宋熙宁九年(1076年)由蓝田吕氏兄弟制定的《吕氏乡约》。《吕氏乡约》对乡民修身、立业、齐家、交友等行为和迎来送往、婚丧嫁娶等社会性活动做出了规范性要求。这种超越个体利益,建立在群体生命意义之上的互助友爱的道德规范,体现并进一步强化了乡土社会以伦理为本位的共同价值观。宋代以降,全国各地,皆立乡约,知名的如江西的《南赣乡约》、徽州祁门的《文堂乡约》、山西的《雄山乡约》、广东的《沙堤乡约》、福建的《青阳乡约》《惠安乡约》,等等。
事实上,村落共同体的性质还体现于通婚圈和村落武装防卫等方面。关于前者,中国历史上的“舅表婚”事例就比较典型。这种婚姻制度赋予舅舅对外甥女有优先纳娶为媳妇的特殊权利。尽管这种婚配制度带来诸多弊端,如人口生育质量低下等,但在传统中国村落社会中起到维系血缘共同体的作用。湘桂黔边境的苗族地区和部分侗族地区,直至晚清都仍然流行着这种“舅霸姑婚”的制度,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关于后者则更为突出。历史上的很多村落,如魏晋时期的坞壁,宋代陕北、四川、湖南南部等地的堡寨,都以武装防卫为主要功能。晚清时期,为应对包括白莲教在内的各类动乱,在保甲基础上出现的地方武装组织,以及后来华北地区出现的红枪会,都体现了村落的这种共同防御功能。湖南地方的团练,成了与“太平天国”武装抗衡的国家重要军事力量。有学者甚至认为,武装自卫组织更能体现基层共同体的内聚特征,并更能强化这种内聚特征。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依靠武装自卫组织所体现出的村落内聚力,主要出现于中国历史社会动荡时期,因而并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晚清的“湘军”在击败“太平天国”之后,尽管在当时一度成了代表国家的武装部队,但使命一结束即行被解散。不过,由此可以反观,作为“共同体”的村落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常显然和深刻的。
中国村落共同体形成的过程,也是村落社会发展为自给自足的封闭世界的过程。除田赋徭役、战争动乱等因素之外,传统意义上的村落群体,一方面是极少与外界发生关系的,另一方面,村落共同体实际上是服从于国家共同体的,甚至是国家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形成了与城市截然不同的经济形态、社会形态和意识形态。从古代社会史来看,相比城郭与市镇,宋元明清时期的村落发展不仅滞后,而且继续承受着唐以来包括城市的扩张带来的生活资料的掠夺式占有、小农经济的局限和村落人口的增加在内的各方面压力。正是各种因素和压力交织在一起,到清代晚期,社会矛盾激化,农民揭竿而起,加之西方列强的入侵,使得村落人口的流动性陡增,生产生活空间的封闭性得以打破,宋元以来形成的村落共同体也渐趋弱化,包括村落在内的乡村社会开始向近现代转型。
四、村落的现代转型
吉尔伯特·罗兹曼指出:“所谓走向现代化,指的是从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人均收入很低的社会,走向着重利用科学和技术的都市化和工业化社会的这样一种巨大转变。”从时间上来说,中国现代化的意识及其实践大致产生于鸦片战争前后。从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到新文化运动、新民主主义革命,再到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革开放,这一系列运动和实践使包括村落在内的传统社会发生了较大变化:以人力和畜力为主的生产方式逐渐被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的机械化生产取代,生产的效率和质量得到明显提高,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渐趋瓦解。这种社会现实冲击了以农耕文明为基础的村落,在越靠近城市和交通越发达的地区,村落现代化的程度就越高,历史社会曾形成的“村落共同体”的许多功能已经趋于弱化,甚至有的村落共同体本身已经解体,但是乡约、信仰等诸多方面依然呈现出十分顽强的生命力。
这个过程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840—1949年。这一时期的村落开始被动地、缓慢地进行着现代化的转型。通商口岸、大型市镇等工商业相对发达和交通便利地区的周边村落,铁路发达的天津、潍坊、唐山等地的周边村落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村落加快了粗犷农业的精细化分工和适应商业化的转变。在此基础上,建构在农耕文明基础上的文化传统、道德价值取向观念、思维方式、宗教信仰等都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村落内部的同质性被降低。第二个时期是1949—1978年。这一时期的村落受到了来自国家权力的全面深刻的介入,行政权力由上而下地触及了乡土社会的最基层,村落与外界的关系被高度趋同化,村落自主性大大降低甚至消失了。集体化改造、人民公社建立和“破四旧”运动等,虽然加强了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但弱化了村落的传统性、共同性和自主性。第三个时期是1979年至今。1979年之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村落去集体化,虽然国家计划经济观念不同程度地实际存在,但国家除了牢牢把握土地的国有化(哪怕是以集体土地之名)外,已经交还了村民生产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村落重新焕发新的活力。20世纪90年代之后,村落被进行着“大拆大建”的现代性改造。在这个过程中,具有浓郁农耕文明特征的以伦理为本位的传统价值体系在村落中逐渐或正在不断消解,村落共同体基本瓦解。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大拆大建”带来了村落社会形态、经济形态和文化形态的根本性改变。
通过对中国村落发展的历史性脉络及其变迁背后的显性逻辑与隐性逻辑进行梳理,从中至少可以得出如下几点认识。
第一,村落作为定居生活的产物,它的发展、变迁不仅与中国传统农耕社会的历史演变密切相关,而且是国家与乡村之间的某些历史性和重要的互动关系的体现。在中国历史上,国家合法地垄断了全国范围内的所有资源,但由于社会网络具有过滤国家试图控制社会的某些行为的能力,因此国家对资源的垄断实质上是有限的,它往往需要通过下发不同的行政命令或是制定符合实际的法律法规,不断调适其与村落社会之间的关系,使底层社会为争夺生存生活资源而发生的行为与活动限制在国家的可控范围内。尽管这种变化是缓慢的,是若隐若现的,但不能否认村落在保持整个国家的稳定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无论是两汉魏晋的“散村化”、唐代的“行政化”,还是历史时空下的“村落共同体”,抑或是近代以来的现代化转型,都充分体现了村落对于稳定古代社会既有社会秩序、维系国家与乡村的良性互动关系等方面的积极价值。
第二,历史上,历朝历代关于基层社会的行政编制和田赋徭役制度,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村落的变迁,但村落作为一个实际存在的生产生活的聚落空间和相对稳定的社会单元,它的变迁是拥有自身内里逻辑的,除土地有限与人口膨胀之间的矛盾推动以外,还包括宗族关系、宗教信仰、道德观念和乡规民约等因素的作用。村落的历史变迁,不能片面地归因于乡村制度,还要关注制度文化以外的相关文化因素和经济、技术与社会的作用,以及自然地理等诸多因素。
第三,村落是建立在农耕文明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土地是农耕文明不可或缺的依赖要素。然而,在传统农耕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村落逐渐失去了依托的土壤,社会发展的客观事实使农村城镇化不可避免,村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形态上正在发生千年不遇的深刻变局。村落将何去何从?村落会终结吗?如果按照发展的规律,发展是事物的本质,任何一种文化现象,一旦丧失社会功能,缺乏变化、创新和发展的潜能,很快就会被历史湮灭或同化,村落当亦是如此。但是,我们要充分意识到,对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来说,村落的现代转型是可能的,这种转型应该建立在对传统的批判性继承的基础之上,而非“推倒重来”或全盘西化。要守护村落,振兴乡村,关键在于重塑乡土价值,发挥文化的“活态”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