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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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包装方式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当纳税人需要将不同税率的商品组成套装进行销售时,应当尽量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核算,而不要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核算。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纳税筹划图

图4-15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4-10】 某酒厂生产各种类型的酒,以适应不同消费者需求。春节来临,大部分消费者都以酒作为馈赠亲朋好友的礼品,针对这种市场情况,公司于1月初推出“组合装礼品酒”的促销活动,将白酒、白兰地酒和葡萄酒各一瓶组成价值115元的成套礼品酒进行销售,三种酒的出厂价分别为50元/瓶、40元/瓶、25元/瓶,白酒消费税税率是0.5元/斤加上出厂价的20%,白兰地酒和葡萄酒消费税税率是销售额的10%。假设这三种酒每瓶均为一斤装,该月共销售一万套礼品酒。该企业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促销。请计算该企业应当缴纳的消费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由于该企业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促销,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较高的税率计算消费税额,应纳消费税额:10 000×(3×0.5+115×20%)=245 000(元)。由于三种酒的税率不同,因此,采取混合销售的方式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该企业可以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促销,应纳消费税额:10 000×(1×0.5+50×20%)+ 40×10 000×10%+25×10 000×10%=170 000(元)。减轻企业税收负担:245 000-170 000=75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