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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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利用地方财政奖励减轻增值税负担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实务中,有些企业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由此导致增值税负担比较重。某些地方的科技园区在企业招商引资中会给予其一定的财政奖励,奖励的主要标准是企业在当地缴纳增值税的税额。企业可以考虑在该科技园区设立中转企业,主要负责开具标准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缴纳增值税,由此为下游企业创造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从当地财政获得奖励。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纳税筹划图

图3-13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3-17】 甲公司采购大量废铁作为原材料,但无法取得发票,由此导致甲公司在进项税额抵扣和成本扣除方面遇到诸多困难。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方案

建议甲公司的投资者在可以享受财政奖励的税收洼地设立一家采购公司乙公司,专门负责采购废铁等无法取得发票的原材料,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抵扣。

甲乙公司的增值税负担不变。但乙公司可以在当地享受财政奖励,假设奖励幅度为乙公司实际缴纳增值税的50%,如果乙公司实际缴纳增值税1 000万元,即可享受500万元的财政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