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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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 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 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高科技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是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方法。由于享受上述低税率优惠政策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例如,小型微利企业的规模比较小,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享受,高科技企业的条件限制也非常严格,大部分企业都很难将自身改造成高科技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难题。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将部分分支机构转变为子公司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如果企业自身难以改造成高科技企业,可以考虑重新设立一个属于高科技企业的子公司或者将某一分支机构改造成高科技企业。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2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92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2日发布,财税〔2009〕1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发布,国科发火〔2016〕3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纳税筹划图

图1-13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1-16】 某公司在外地设立一分公司,该分公司第一年盈利80万元,第二年盈利90万元,第三年盈利100万元。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假设某公司三年全部盈利,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该分公司三年实际上缴纳了企业所得税:(80+90+100)×25%=67.5(万元)。请针对此情况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假设该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之前进行了纳税筹划,认为该分支机构在前两年可以盈利,且盈利额不会太大,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因此设立了子公司。由于小型子公司和分公司形式的差异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我们假设该子公司三年盈利水平与分公司相似,这样,子公司三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80+90+100)×12.5%×20%=6.75(万元)。通过纳税筹划节约税款:67.5-6.75=60.75(万元)。设立子公司的成本相对高一些,但只要这一成本之差小于节约的所得税额,这一纳税筹划就是有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