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Charlemagne帝国之瓦解
1.Charlemagne帝国之分裂
Charlemagne之帝国,领土广大,一旦Charlemagne去世,其将从此瓦解乎?抑仍统一耶?此诚研究历史者之重要问题也。Charlemagne似深知一旦物故,统一无人,故于八〇六年,将其帝国之领土,分给其三子。帝之分给领土于其子,究因习俗相沿,不能不平分于诸王子耶?抑因深知己身去世,后继乏人耶?吾人不可得而知。唯不久其年长之二子,均先其父逝世,其幼子Louis独领帝国。
Louis the Pious即位之后,不数年即有分给帝国于其诸子之举。然诸王子各不相下,时起纷争,故自八一七年至八四〇年间,瓜分之举,竟有六次之多。诸王子纷争之迹,兹不详述,至八四〇年,Louis卒。其第二子Louis the German领有Bavaria及今日德国诸地。其幼子Charles the Bald领有Frank王国之西部。其长子Lothaire领有两弟领土间之地,并袭皇帝称号。Charles与Louis因其兄有实行皇帝职权之举,合力以抵抗之,败之于Fontenay地方,时八四一年也。越二年乃订Verdun和约。
当三人商订和约时,对于Lothaire之领有意大利,Charles之领有Aquitaine及Louis之领有Bavaria殆无异议。其争持最烈者,即关于其余帝国领土分配之一端。其结果则长兄既称皇帝,并得领有Frank领土之中部;包有都城Aix-la-Chapelle。其疆界之不自然,及其言语风俗之不一致,固甚显然。Louis并得Lombardy以北西至Rhine河之地。至于Charles则领有今日法国之大部分及西班牙边境与Flanders诸地。
2.法国德国之起源
Verdun条约之重要,在于东西两Frank王国之发见。为他日法国与德国两国之雏形。Charles the Bald领土中之人民,大部分沿用拉丁语,日久渐变而为南部法国语(Provencal)及法国语。至于Louis the German领土中,人民与语言均属日耳曼种。介于两国之间者,为Lothaire王国(Lotharu regnum)此地一变而为Lotharingia,再变而为今日之Lorraine,至今尚为德国法国两国相争之地。
至于当日各地方言之互异,征于八四二年Strasburg誓言而益信。盖当Verdun条约未订以前,Lothaire之二弟,曾郑重宣誓互助以抗其大兄。二人先用本国之语言各向兵士云,如吾有离异吾兄之时,汝辈亦当解除忠顺吾兄之义务。于是Louis再用“罗马语”(Lingua Romana)向兵士重述其誓言,使Charles之兵士易于了解。Charles亦用“条顿语”(Lingua Teudisea)向兵士重述之。此两种誓言之原本,至今尚在,为历史上最有兴趣最有价值之文字,盖吾人藉此得以稍知当日欧洲各国语言之雏形也。前此之日耳曼种人,殆仅有语言而无文字,凡能文字者皆用拉丁,法国语亦然。
3.Charles the Fat之统一帝国
八五五年Lothaire卒,遗其意大利及其王国于其三子。至八七〇年,其子先后去世者凡二人,其叔父Charles the Bald与Louis the German二人遂订Mersen条约,瓜分其侄之领土。仅留意大利及皇帝称号于其仅存之侄。其结果则自八七〇年,西部欧洲一带,显分三国。一如近世意大利、德意志及法兰西殊可异也。
Louis the German既卒,其子Charles the Fat入继东Frank王国之统。八八四年,Charles the Bald之子若孙,先后逝世,堪继统者仅有一五龄之童子。西Frank王国之贵族,群请Charle sthe Fat兼领其地。Charlemagne帝国至是分而复合者,凡二三年。
Charles the Fat多病而无能,与北蛮(Northmen)所订之条约,尤足征其优柔而无勇。当巴黎伯Odo尽力抵抗北蛮之围困巴黎时,Charles不但不率军来援,反允年予北蛮银七百磅为解围之条件。并允北蛮军队于是年冬日屯驻于内地Burgundy,焚毁劫掠,如入无人之境。
此种辱国之条约,大拂西Frank王国贵族之意。若辈遂乐与其侄Carinthia之Arnulf合谋篡夺;八八七年Charles被废。自此以后,除他日法国皇帝Napoleon外,再无一人能统一Charlemagne帝国之东西南三部者。Arnulf虽称帝,然国内已无复统一之望。即统一之名,亦不可复得。当时编年史中曾谓“当Arnulf虚费光阴之日,正各小王国发达之秋”云。
西Frank王国中之贵族,在北部者选巴黎之Odo为王;至于南部,则有Vienne之Boso伯,隐恳罗马教皇封其为Rhone河流域及Provence一带地方之王。Boso死后,Geneva湖沿岸一带地,叛而自立。他日此地与Boso之领土,合而为Burgundy(亦称Arles)王国。
当Charles the Fat未废以前,国内之伯及大地主多乘机自立,俨同君主。其在东Frank王国则昔日Charlemagne所征服之日耳曼种,渐谋自立,就中尤以Bavaria人及Saxon种人为不驯。至于意大利,则领土瓦解之状况,较北部二国为尤甚。
4.帝国不能统一之原因
据上所述者观之,足见当日已无人能再统一Charlemagne之帝国者。盖当日之困难甚多,欲建设一统一之国家,几乎无望。第一,国内交通,到处阻梗。罗马时代之道路桥梁,至是因无人修理,类皆残毁。至于罗马帝国国境以外之地,为Charlemagne所征服者,其道路尤较恶劣无疑。
此外当中古之世,钱币稀少。为君主者,遂无资多任官吏为治国之用。而且因经费有限之故,不能募集军队为维持秩序平定叛乱之需。
除君主优柔,国库空虚之外,尚有一大患焉——即蛮族之四面入侵是也。此次蛮族之入侵,较Charlemagne时代以前之蛮族入侵,尤为不幸。盖足以破坏欧洲之和平而阻止欧洲之进步也。Charlemagne帝国瓦解以后二百年间,欧洲极其黑暗,此为其绝大之原因。
至于帝国东部,则有Slav种人入侵之患。Charlemagne虽曾战败之,然此种人之骚扰东疆,垂二百年之久。此外又有匈牙利人,系来自亚洲之蛮族,蹂躏德国及意大利,其骑兵并深入Frank王国之东部。最后匈牙利人被逐东返,其所居之地遂名匈牙利。
最后又有所谓北蛮者(Northmen),盖丹麦、挪威、瑞典诸地之海盗也,相率南下。若辈不但劫掠海滨之巨城,有时并沿河深入Frank王国境中,达于巴黎,大肆骚扰。其入侵英国者,世称丹麦人。英王Alfred the Great竟不能不承认若辈为英国北部之主人云。
据上所述,可见Frank王国之险象环生,患难纷至。内有贵族之纷争,外有蛮族之骚扰。此扑彼起,无时或已。故当日之诸侯,莫不深居城堡;当日之城市,莫不围以城墙。甚至修道士之寺院,亦复有建筑堡垒以资防卫者。
5.封建制度之权舆
中央既无有力之君主,国内又无强盛之军队,各地之安危,无人顾及。国内之伯、边防使、主教及大地主辈,群起而谋自卫。若辈一面有卫国之功,一面有保民之德,故人民之向往者,无不倾心。此Charles the Fat以后之政权,所以旁落于国内大地主之手也。中古诸侯之城堡,类皆位置于形胜之地,如果国君有力,又焉能坐视其存在者?于此可见当日之诸侯,已隐然有负固不服之志矣。
吾人今日试游历英国、法国或德国之境中,每见有中古城堡之遗址,雄踞山巅,凭眺四方,可达数英里之地。围以厚墙,墙外有濠。堡中有高塔,其窗甚小。可见此种建筑决非升平时代之居室,而为云扰世界之王宫。
盖居住堡中之人,必随时有被攻之险,如其不然,又何必靡巨费造成冷静森严之巨厦为居室之用乎?当时巨厅之中,诸侯之扈从,群集一处,以备调遣。一旦被攻,则群趋于小窗之内,以箭射敌。如敌人逼近,则倾火烧之沥青或融化之铅以御之。
昔日罗马人每于军营之外,围以厚墙,此种有墙之营,名曰castrum。然皆系政府之堡垒,而非私人之居室也。罗马帝国衰替之日,蛮族相继入侵,国内大乱。于是伯、公与大地主,多建筑堡垒以自卫。然当日之所谓城堡,不过筑土为堆,围以深壕,卫以木椿而编以树枝。土堆之上为木造之堡垒,亦以木椿围之。此种城堡,在Charlemagne死后,尚通行数百年。唯因材料不甚坚实,或被焚,或腐烂,故至今已无存者。
约自一一〇〇年以后,建筑城堡之材料,渐以石代木。盖至是战术已变,木料已不足以资保卫也。昔日罗马人之攻城也,每以巨石或尖锐之木棒向墙上或向墙内投之。并有投石与投木之手机。当兵士携斧或撞车登城时,并有自卫之方法。自日耳曼民族入侵以后,对于此种战机,不甚习惯,故旧日之武器渐废而不用。唯东部罗马帝国中尚沿用旧日之战术。自有十字军之役以后,此种战术,复传入西部之欧洲。西部欧洲之建筑城堡,因之不得不以石代木云。
唯方形之堡,不如圆形无角者之易守,故百年之后,圆形之堡,极其风行,以迄一五〇〇年为止。自一五〇〇年后,火药巨炮之为用已广,城堡虽坚,亦难御炮弹之攻击矣。
昔日木堡,至今无存。吾人之城堡观念,可自石造者得之。城堡之地址,多在悬崖之上,得建瓴之势,不易近攻。如在平地,则围以深沟,谓之城濠(moat)。中储以水,横以吊桥。其大门并有厚木板造之栅栏,由上而下,谓之吊门(porteullis)。墙内有高塔一,谓之主塔(donjon),内包数层。有时堡内亦有巨厦及居室,为诸侯及其家庭起居之所。然有时即居于主塔之中,此外堡内并有储藏粮食及军器之处,并有礼拜堂一。
吾人欲明中古贵族之地位及封建制度之起源,不能不先知当日地主之状况。当Charlemagne在位时代,西部欧洲一带地,多分裂而为巨大之地产,有若罗马时代之Villas。此种分裂之由来,已不可考。此种巨大之地产,亦名封土(Manor)。类以佃奴耕种之,终身不得离其地,并受地主之约束。同时佃奴并须代种地主之私地,凡地主及佃奴日用之需,皆取资于封土。所谓中古之地主,即系指领有封土一二处之地主而言;每年收入,足以自给,并有余暇与四邻之地主战。
当Charlemagne即位以前,政府已有给予寺院、教堂及个人,以免纳地税之特权。凡朝廷官吏之司法或募捐者,不得擅入其地。此种特权,原在免除官吏之勒索,并不予以政府之大权。其结果则享有此种特权之寺院及个人,每以君主之代表自命,实行国王之权责。他日中央政府之势力日衰,地方诸侯遂渐成独立之地主。此外即无此种特权之地主与重要官吏如伯与边防使等,亦多尾大不掉,独霸一方。
国内诸伯之地位,尤为优胜。Charlemagne所任之伯,类皆选自富民或巨族中人。又因政府无钱之故,凡有功勋于国家者,则酬以土地,诸伯之势力益大,渐视其领土及地位为私产,传之于其子若孙。当Charlemagne时代,因有巡按使巡行制度,故诸伯尚能就范。自彼死后,巡按制废而不用,官吏之抗命或无能者,中央已无法以处之矣。
然吾人断不可以为Charlemagne死后,西部欧洲一带,遂无国家,或以为四分五裂,小国如林。
第一,当时君主,犹保其昔日威严之一部。为君主者或柔懦而无能,或无法以抑服抗命之官吏。然无论如何,君主自君主,曾受教皇之加冕而为上帝之代表。其地位总在诸侯之上。他日英国、法国、西班牙诸国之君主,最后意大利德国诸国之君主,摧残封建,抑服诸侯,终占优势。
第二,当日之地主,虽形同独立,然无不属于封建制度(Fendalism)之中。凡地主之有余地者,每分给他人,唯受封者须尽忠顺及其他种种义务,如从军,贡献意见,及援助主人等。诸侯(Lord)与附庸Vassal之关系,遂权舆于此。凡诸侯同时为国王或其他诸侯之附庸,各尽其忠顺之义务。故封建制度,遂起而代国家,以私人之结合代君主与人民之关系。
封建制度中之政府与田产制度,均与今日各种制度不同,极难了结。然吾人若不晓然于封建制度之为何,则中古千余年间之欧洲史,即将茫无头绪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