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典译丛:战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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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战争的性质

第1节 什么是战争

1.引言

首先我们研究战争的各个要素,其次研究战争的各个部分或环节,最后就战争各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研究战争整体,由表及里,先局部后整体,先研究简单的再研究复杂的。在研究各个部分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整体的性质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因为在研究部分问题时必须经常考虑到整体。

2.战争的定义

这里,我们不准备马上就给战争下一个政论性的定义,还是首先谈谈战争的要素——搏斗。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假如我们把构成战争的若干个搏斗作为一个统一整体来考虑,那么最好的办法是想象一下两个人搏斗的情形。每一方都力图用自己的体力或者武力来迫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其直接目的就是打败对方,使对方丧失任何抵抗能力。

因此可以说,战争是迫使对方服从我方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

用科学技术研究的成果装备自己以对付暴力。国际法惯例对暴力行为的限制是微乎其微的,这些限制与暴力虽然同时存在,但在实质上并不能削弱暴力的强度。什么是暴力?暴力是一种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才是目的。为了保证有把握地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使对方丧失抵抗能力。所以从概念上讲,使对方丧失抵抗能力是战争行为真正的直接目标。这个目标替代了上述目的,并把它作为不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它被忽略掉了。

3.最大限度地使用暴力

有些善良的人出于善良的愿望,幻想寻找一种巧妙的方法,既不必造成大量的伤亡,又能解除对立一方的武装或者打败对方,并且认为这才是军事艺术发展的真正方向。这种看法尽管非常美妙,却是一种必须消除的错误思想,因为对待战争这样的恶魔,由仁慈派生出的错误思想是极为有害的。充分使用物质暴力并不排斥智慧同时发挥作用,因此,不顾一切、不惜代价地使用暴力的一方,如果对方软弱退缩,就必然独占优势。如果,一方迫使另一方也不得不同样采取暴力,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并且日益趋向极端,这种趋向则完全受内在的牵制力量的限制,不受其他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由于厌恶“残暴”这个要素而忽视了它的性质,不但没有益处,反而有害。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必须正视这个问题。

假如说文明民族战争的残酷性和破坏性较野蛮民族战争的残酷性和破坏性小得多,这也是由交战国双方的社会状态和这些国家彼此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尽管战争是在某种社会状态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产生的,并且是由它们决定、限制和缓和的,但是社会状态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属于战争本身的要素,它们在战争发生以前就已经存在,因此,如果硬说这些因素属于战争哲学本身,那是不合情理的。

人和人之间的斗争原本就包括两种不同的要素——敌对情感和敌对意图。我们之所以选择敌对意图这个要素来作为我们战争定义的标志,是因为敌对意图带有普遍性,即使最野蛮的近乎本能的仇恨感,即敌对感情没有敌对意图也是不可想象的;而许多敌对意图,却丝毫不带敌对感情,至少不带强烈的敌对感情。在野蛮民族中,敌对意图主要来自于情感,而在文明民族中,敌对意图则主要出于理智。但这种敌对意图的差别并不是靠野蛮和文明本身决定的,而是受当时的社会状态、制度等多种因素影响的。因此,不是每个场合都一定存在这种差别,而是大多数场合会有这种差别。所以,即使是最文明的民族,其相互之间也可能会燃起强烈的仇恨感。

由此可见,倘若把文明民族之间的战争说成纯粹是政府之间的理智行为,认为战争正在逐渐摆脱所有激情因素的影响,甚至认为不再需要使用军队这种物质力量,只需要计算双方的兵力对比,对实际行动进行数学演算就可以了,那是极大的错误。

近年来,有些理论已经开始向这个方向发展,但最近的几次战争纠正了它。既然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就必然属于感情的范畴。它同感情或多或少有关,但感情并不是决定性因素,甚至与文明程度的高低无关;而是取决于交战双方的利害关系的大小与时间的长短。

如果说文明民族不杀俘虏,不毁坏城市和乡村,这并不能说明他们没有采用暴力,那是因为他们在战争中更多更巧妙地应用了智慧,学会了使用比这种原始粗暴的发泄本能更加有效的暴力方法。

火药的发明、武器的不断改进已经充分证明,文明程度的提高丝毫没有阻碍或改变战争的性质——战争的目的仍然是消灭敌人。

再重复一下我们的观点: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而暴力的使用是没有限制的。所以,交战的每一方都迫使对方不得不像自己那样动用暴力,由此便产生了相互作用,从理论上讲,这种相互作用一定会导致极端。这就是战争的第一种相互作用和第一种极端。

4.使敌人放弃抵抗是战争的目标

前已述及,使敌人丧失抵抗是战争的最终目标,至少在理论上是这样的。要使敌人服从我们的意志,就必须让敌人的处境比我们所预想的更为不利,这种不利从表面上看至少应该不是暂时的,否则,敌人就会等待有利的时机,从而放弃屈服。所以,持续进行的军事活动所带来的任何处境上的变化,都必须使敌人更加不利,至少在理论上必须这样。作战一方可能陷入的最不利的处境是完全丧失抵抗能力。所以,假如要以战争方式迫使敌人顺从我们的意志,那么就一定要让敌人真正无力抵抗,或者陷入势将无力抵抗的地步。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无论如何,消灭敌人武装或打垮敌人,始终都是战争行为的唯一目标。

战争不是活的力量对死的物质的暴力行动,而是两股活的力量之间的矛盾冲突,倘若一方绝对地忍受退让就不会演变为战争。这样一来,上述战争行为的最高目标,必然是双方都要认真考虑的。在我们没有打败敌人之前,不得不考虑情势逆转造成的自己被敌人打垮的情形,那时我们就不再是战胜者,可以自己主宰一切,而是像败军那样,俯首称臣,处处受制于人。这是第二种相互作用和第二种极端。

5.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

要想打败敌人,必须根据敌人的抵抗能力来决定我方应该投入的力量。敌人抵抗力的大小是两个不可分割的因素的乘积,这两个因素分别是有多少战胜敌人的手段与意志力的强弱程度。

现有手段的多少是能够计算的,因为它有数量作依据——尽管不完全如此,但是意志力的强弱却难以用量的概念来确定,它只能根据战争动机的强弱作大概的估计。如果我们用上述方法大体上估算出敌人的抵抗力量,那么我们就能够根据它来决定自己应该投入多少力量,或者增加力量以形成优势,或者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想方设法增强我们的力量。然而敌方也会这样做。这又是一个相互间的竞争,从纯概念上来说,它势必会趋向极端。这就是第三种相互作用和第三种极端。

6.在现实中修正

在纯理念的抽象领域里,思维活动在达到极端之前绝不会停止,因为思考的对象是个极端的事物,是一场自行其是的、除了服从自身内在规律以外,不受任何其他规律束缚的那些力量的冲突。所以说,假如我们要在战争的纯概念中,为提出的目标和运用的措施找到一个绝对点,那么在连续不断的相互作用下,我们就会走向极端,就会陷入玩弄逻辑所引起的不可捉摸的概念游戏之中。倘若一定要坚持这种追求绝对的态度,不顾忌一切困难,而且一定要按照严格的逻辑公式,认为不管怎样都必须准备应付极端,每一次都要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那么这种做法无疑是纸上谈兵,丝毫不适用于现实社会。

尽管使用力量的最大限度是一个容易算出的绝对值,我们依然不得不承认,人的情感是难以接受这种逻辑幻想的支配的。假如这种幻想起了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在某种情况下势必造成力量的无谓浪费,同时,必然与治国之道的其他方面发生矛盾;当意志力发展到与既定的政治目的不相称的程度,这种要求就不会实现,因为人的意志力从来都不是靠玩弄逻辑获得的。

假如我们从抽象转到具体,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在抽象领域中,事物常常被想象得完美无瑕,人们势必会想象作战的一方同另一方一样不仅在追求完善,并且正在力求达到完善的境界。但在现实中果真是这样的吗?不,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会这样:

(1)战争是突然爆发的、同前期的国家生活没有任何关系的并且是完全独立的行为;

(2)战争是唯一一次决战,或者是若干个分战争同时进行的决战;

(3)战争的结果是绝对的,对战后政治形势的发展,大概不会有什么影响。

7.战争绝不是孤立的行为

之前论述的第一点,我们认为:交战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来说都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即使是意志力,这个在对抗较量中不依赖外界事物的因素,也不是抽象的。其实,意志力也并不是完全不可知,它今天的强弱,也许预示着明天的胜败。战争不是突然爆发的,其规模的大小也不是瞬间的事情。所以,双方的任何一方大都可以根据对方规模的大小和正在做什么来加以判断,而不是根据对方应该是怎样的和应该做什么来判断他。人无完人,因此,很难达到完美无缺的程度,这种双方都拥有的缺陷就成为一种缓解因素。

8.战争不是短促的一击

之前论述的第二点,我们认为:假如在战争中只有一次决战,或者若干个同时进行的决战,那么为决战进行的一切准备就必然趋向极端,因为在准备过程中,任何一点小小的过失,都将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失;而且在现实情况中,能够作为衡量这种准备的依据,最多只是我们所能了解的敌人的准备情况,其他一切都无从知晓。当然,倘若战争的结果是一系列连续行动的结果,则前一行动及其一切现象当然就能作为衡量下一行动的尺度。这样,现实的实际情况就代替了抽象的概念,从而缓解了向极端发展的趋势。

假如同时运用或者能够同时运用所有用于战争的手段,那么每次战争将是一次决战或者若干个同时进行的决战。一次失败的决战必然减少这些手段,因此,倘若在第一次决战中已经使用了能够使用的全部手段,那么再也无法设想还有第二次决战了。以后继续进行的一切军事行动,实际上都是第一次行动的延续而已。

我们看到,在战争的前期准备中,实际情况就已经代替了纯理念,现实的尺度已经代替了虚幻的假想;所以,交战双方在相互作用下,不会把力量使用到最大极限,而且不会在战争伊始就动用全部力量。

现代战争的较量就其性质和特点来看,也不可能让全部力量同时使用。这些力量包括:军队、国土和盟国。

国土(包括土地和居民)除了是军队的立足之本以外,本身也是在战争中起重要作用的一个因素,当然,这只是指属于战争区域,或者对战区有显著影响的那一部分国土。

另外,同时使用所有的军队是可能的,可是所有的要塞、河流、山脉和居民等等,简而言之,要整个国家同时发挥作用是不现实的,除非这个国家非常小,小到只要爆发战争就会席卷全国。再者,同盟国的协作并不以交战国双方的意志为转移,它们常常很晚才会参战,或者为了恢复失去的势力范围才来加盟,这是由国际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

不能立即投入的这部分力量,有时在全部抵抗力量中的所占比例,比人们一开始时想象的要大得多。所以,在第一次决战中就投入大部分的力量,军队因此受到了严重破坏,气势必然会受到影响,但可以重新恢复。关于这个问题,将来还要详细论述。在此我们只想说明,同时使用所有力量是违反战争原则的。当然,这一点不应该成为不在第一次决战中就加强力量的借口,因为一次失利的决战是谁也不愿意接受的结果。而且,第一次决战不是唯一的一次战役,其规模越大,对以后战役的影响也越大。然而,因为以后还有其他的决战,所以人们不愿过多使用力量,在第一次决战时不会像对只有一次决战那样集中兵力和使用力量。交战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为存在某些弱点而没有使用全部力量,对另一方来讲,就成了能够令其缓和的真正的客观依据。通过这样的比较权衡,向极端发展的趋向又缓和到按一定限度使用力量的程度。

9.战争的结局不是绝对的

最后,整场战争的最终结局,并不永远是绝对的,战败国往往将失败看成是在未来的国际政治关系中还能够得到补救的、暂时的不幸。显然,这种结果一定会极大地缓和相互对立的紧张程度和力量使用的激烈程度。

10.现实中的盖然性代替了概念中的极端与绝对

据上所述,整场战争过程逐渐摆脱了力量的使用总是向极端发展的严格法则。既然不再担忧对方追求极端,自己也不再追求极端,那么也就没有必要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可以通过谈判来决定使用力量的多少,当然,其依据只能是对实际情况的了解,以及其他现象所提供的材料和盖然性的规律来确定。既然交战双方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体的国家和政府;既然战争不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的东西,而是一个特殊的行动过程,人们就自然可以根据实际所掌握的资料,从而判断出那些应该知道而尚未知道的将要发生的事情。

交战双方的任何一方都能够根据对方的特点、组织、设施、状况以及各种关系,按盖然性的规律推断出对方将要采取的行动,从而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

11.战争的政治目的

前面我们曾提到战争的政治目的,现在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了。前面讲述的趋向极端的法则,使对方丧失抵抗能力,以彻底打败对方为目标,一直掩盖着战争的政治目的。现在,当趋向极端的法则的作用逐渐削弱,战争的政治目的就显露出来了。既然这里思考的是如何按照具体的人和具体的条件进行盖然性的估算,那么作为战争最初动机的政治目的也就必然在估算中成为十分重要的因素。首先,要求敌方付出的牺牲越小,可能遭到的敌方的反抗就越弱。敌方的反抗越弱,需要动用的兵力就越小。其次,政治目的越小,对其重视程度就越小,就越容易放弃它,所以,需要投入力量也就越小。

这样,作为战争最初动机的政治目的,就成为衡量战争行为应达到某种目标的标准,同时也成为衡量应投入多少力量的尺度。然而政治目的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一定要同交战双方的国情联系起来,才能变成政治目的的尺度,所以我们研究的是客观实际,不是纯粹的概念。同一政治目的在不同的民族中,甚至在同一民族的不同时期,会产生完全不同的作用。因此,只有当我们认为政治目的能够对其受影响的群众发生作用时,我们才能把它作为一种尺度,这就是为什么要考虑群众情况的原因。同一政治目的所起作用的结果也许是完全不一样的,这要看群众对战争是拥护还是反对,这一点不难理解。在两个民族或两个国家之间也许存在着很紧张的局面,聚积着很强烈的敌对情绪,以至于战争的政治动机本身很小,但是却产生了远远超过其本来应起的作用,从而引起战争的爆发。

上述这一点不仅是对政治目的在双方国家中可以争取力量的多少而言,同时也是对政治目的应该为战争行为规定何种目标而言的。有时政治目的本身就是战争行为的目标,比如占领某一地区;相反,有些时候政治目的本身不适于直接作为战争行为的目标,这时就需要寻找另外一个目标作为政治目的的对等物,并在媾和时代替代政治目的。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始终要首先考虑相关国家的特点。有时,当政治目的有必要通过对等物来实现时,这个对等物就要比政治目的大得多。群众的情绪越冷漠,国内的气氛和两国的关系越平静,政治目的作为尺度的作用也就越明显,有时甚至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某些场合,差不多只根据政治目的决定问题。

假如战争行为的目标是政治目的的对等物,那么战争行为往往趋向缓和,同时政治目的作为尺度的作用也越显著,事实就是如此。这证明了为什么从歼灭战到单纯的武装监视,存在着激烈程度不同的各种战争,这里面并没有任何矛盾。然而,又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需要我们加以解释和说明。

12.军事行动中为什么会有间歇

不论交战双方的政治要求多么低,不论使用的手段多么少,不论政治要求为战争行为规定的目标多么小,军事行动会有片刻的间歇吗?这是有关战争本质的问题,也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完成任何一件事情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把这段时间称为行动的持续时间。这段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当事人动作的快慢。

在此我们不想讨论动作的快慢问题。每个人都是按自己的方式行事的,办事缓慢的人并不是有意延长时间,而是因为性格的缘故需要较多的时间,倘若动作快了,他就会把事情办得差些。所以多用的这一段时间是内部原因决定的,本来就是行动持续时间的一部分。

假如我们认为战争中的每一次行动都有它的持续时间,那么,我们就要承认,持续时间以外所用的任何时间,即军事行动中的片刻间歇,似乎都是不可想象的。现在我们谈的不是交战双方的这一方或那一方的进展问题,而是整个军事行动的进展问题。

13.只有一个理由能使军事行动停顿,而且它永远只能掌握在一方手中

既然双方已经作好开战准备,那么必然有一个因素在促使他们采取这样的行动。只要双方没有放弃武力,就说明还没有媾和,敌对因素依然存在;只有当交战双方都希望出现讲和的有利时机时,这个敌对因素的作用才有可能中止。初看起来,似乎只有一方在等待有利时机的出现,另一方却恰恰相反。倘若等待对一方有利,那么对另一方有利的只能是行动。

即使双方实力完全一样也不会产生间歇,因为,这时抱有积极目的的进攻者一定会继续进攻。

假如我们设想的形势是一方有积极的目的,即较强的动机,但掌握的实力较小;而另一方拥有的实力较强,但目的性较弱,也就是说双方力量与动机的乘积是相等的,因此必须指出:倘若设想的这种均势不发生变化,双方就一定会媾和;倘若预料有变,这种变化只对一方有利,必然会促使另一方采取行动。由此可知,均势这个概念并不能解释产生间歇的原因,归根到底,问题的关键仍然是等待较有利的时机。假定两个国家中有一个国家抱有明确的目标,比如想占领另一个国家的某一地区作为谈判时的资本,那么,当它占领了这个地区时,就达到了它的政治目的,军事行动就没有继续的必要而可以停止下来了;另一个国家倘若接受这种结果,就会赞同媾和,反之,战争就有爆发的可能。假如它认为还需要四个星期才能做好准备,那么它就会寻找各种理由推迟战争爆发的时间。

从逻辑上讲,这时实力较强的一方似乎应该立即采取行动,使实力较弱的一方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战前准备。当然,这里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双方对彼此的情况了如指掌。

14.军事行动出现连续性,使一切又趋向极端

假如军事行动确实有某种连续性,那么这种连续性会把战事一步步推向极端,因为不间断的行动可以使人的情绪更加激动,使战事愈演愈烈。不仅如此,这种行动的连续性还会使每一次行动衔接得更紧,使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更为密切,因此,行动的结果就可能演变为更加危险的因素。

我们知道,军事行动很少或者从来没有过这样的连续性。在诸多战争中,军事战斗的时间往往只占全部战争时间的一小部分,其余时间都是间歇。这不属于反常现象,军事行动中很可能出现间歇,这里面并不矛盾。现在我们就来讨论一下间歇以及产生间歇的原因。

15.两极性原理

当我们把一方统帅的利害看成是和另一方统帅的利害正好相对立的时候,我们也就承认了事物的两极性。我们准备在后面专门用一章来详细谈谈这个原理,但在这里需要作如下的说明:

两极性原理只适用于正负刚好能抵消的同一事物。在一次战役中,交战双方都想取得胜利,这是真正的两极性,因为一方的胜利必然否定另一方的胜利。但是,假如我们讲的是具有外在共同关系的两种不同事物,那么两极性就不会存在于这两种事物本身,而是存在于它们的关系中。

16.进攻和防御属于不同的作战形式,其强弱程度不是相等的,所以两极性原理不适用于它们

假如只存在一种作战形式,即只存在进攻不存在防御,换言之,进攻和防御的区别只在于动机不一样,进攻的一方抱有积极的目的,防御的一方则处于被动地位,没有什么明确的目标,但斗争的形式对双方来讲始终是相同的,即战争。作战中,对一方有利的恰好是对另一方不利的,有利的和不利的正好相抵消,这就是我们所讲的事物的两极性。

军事活动分为进攻和防御两种形式,以后我们还要详细阐述,进攻和防御是不同的,其强弱也是不相等的。所以,两极性不存在于进攻和防御本身,只存在于二者的关系中,即战争的过程。假如一方的指挥官愿意推迟决战的时间,那么另一方的指挥官就一定希望早日决战,当然这只是就同一作战形式而言。倘若甲方不是现在而是四个星期以后再进攻乙方才有利,那么乙方就不是四个星期以后而是现在就受到甲方的进攻才有利,这就是直接的对立。但不能因此说,乙方马上进攻甲方就有利,这完全是两回事。

17.两极性的作用常常因为防御强于进攻而消失,因此军事行动中会出现间歇

倘若防御比进攻强而有力,那么我们就要考虑,决战对甲方有利的程度是否像防御对乙方有利的程度那样大,假如没有则前者也就不能用它的对立物来抵消后者,因此也就不可能促进军事行动的进一步发展。可见,利害关系的两极性所具有的推动力,会由于防御和进攻有强弱的差异而消失,直至不发生任何作用。

所以说,倘若目前形势对一方有利,但其力量太弱,不能放弃防御,那么就只有等待不利的将来,因为未来进行的防御,比现在进攻或媾和也许更有利。根据我们的推论,防御的优越性大于进攻的优越性(应该正确理解),而且比人们想象的大得多,因此,从这一点也表明战争中大多数间歇产生的原因正是由于进攻与防御双方力量不均造成的。行动的动机越弱,它就越被防御和进攻的这种差异所掩盖、抵消,其军事行动的间歇也就越频繁。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18.对情况不完全了解

另外一个能够使军事行动停顿的因素,就是对情况不完全了解。任何一个统帅能够确切了解自己一方的情况,但对对方的情况只能依据不确切的情报来知晓。所以,他在判断上可能产生失误,从而把自己应该采取行动的时机误认为是对方应该采取行动的时机。当然,不能确切掌握对方的情况,就有可能延误战机,使人在应该行动的时候没有行动,在应该按兵不动的时候却采取了行动,所以,推迟军事行动的可能性并不大于加速军事行动的可能性。可是,我们还是要把它当作可以使军事行动停顿的自然原因之一,这与其他说法并不矛盾。假如我们考虑到人们常常容易过高估计、而不是过低估计对手的实力(这是人之常情),那么就会赞成这样的观点:对对方的情况了解得不十分清楚,一般说来,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军事行动的进程,从而使它趋向缓和。

出现间歇的可能性使军事行动向缓和方向发展,因为间歇可以使军事行动的时间后延,同时减弱军事行动的激烈程度,推迟了战争的爆发,增加了恢复失去的均势的可能性。战争爆发之前的局势越紧张,双方激战的程度就越激烈,间歇就越短,反之,间歇就会延长。人的目标越高,动力越大,意志力也就越强,我们知道,意志力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构成力量乘积的一个因数。

19.军事行动中经常发生的间歇使战争进一步脱离绝对性,更具有盖然性

军事行动进行得越慢,间歇的次数就越频繁,时间越长,其错误就越容易得到及时的更正,所以指挥官设想越大胆,越不趋向极端,越会把所有事物建筑在盖然性的估算和推测上。各个具体情况本来就要求人们按照所掌握的已知条件进行盖然性的估算,军事行动的进程较缓慢,就为这种估算提供了必要的时间。

20.只要再加上偶然性,战争就变成了一场赌博,而战争中的偶然性时刻都存在着

综上所述,战争的客观性使战争成为一种盖然性的估算。如果再加上偶然性这个要素,战争就演变为一场赌博,而战争中确实存在某些偶然性的因素。在人类的社会活动中,再没有像战争这样经常而又普遍地同偶然性发生关联的活动了。而且,随着偶然性而来的机遇以及随机遇而来的意外收获,在战争中同样占有重要的位置。

21.战争无论就其客观性质来讲还是就其主观性质来看,都如同一场赌博

假如我们再看一看战争的主观性质,即战争所必需的那些条件,那么我们必然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战争酷似赌博。军事战争离不开危险,那么在危险中最难得的精神力量是什么呢?是勇气!尽管勇气和智慧可以同时并存且不互相排斥,但它们毕竟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精神力量。冒险、自信、无所畏惧等等,不过是勇气的外在表现而已,它们都在寻找机会,因为要表现这些形式,机遇是不可缺少的。

由上述可知,在军事领域中,数学上所谓的绝对值问题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基础,在军事战争里只有各种可能性、盖然性、幸运和不幸的活动,它们像经纬线一样纵横交织在战争中,使战争在人类社会的各种活动中最近似于赌博。

22.一般而言,这一点也许最适合人的感情

尽管人的理智喜欢追求明确和肯定,但是人的感情却常常向往不肯定。人的感情不愿追随理智沿着哲学探索和逻辑推理的狭窄小道走下去,因为顺着这条小路,人们会不知不觉地进入自己陌生的境界,原来所熟悉的一切变得模糊而遥远,这种现象引诱人们宁愿和想象力一起逗留在偶然性和幸运的王国里。在此,它不受必然性的约束,只沉浸在无穷无尽的可能性中。在可能性的引诱和激励下,“勇气”如虎添翼,就像一个勇敢的跳水者跳入激流一样,毅然决然地投入冒险和危险中。

在这样的情况下,理论怎么可以不顾及人的感情而一味强调绝对的结论和规则呢?假如是这样的理论,那它对现实生活来说就毫无用处了。理论如果考虑到人的感情的话,应该让勇气、大胆,甚至蛮干得到相应的位置。军事艺术是同随时变化的对象和精神力量周旋的,所以,无论在什么地方都不能达到绝对和肯定。偶然性活动的天地在战争中随处可见,不论事情的大小,它活动的范围都一样广阔。既然有了偶然性,那就必须通过勇气与自信心来利用它。勇气与自信心越强,相应地偶然性发挥的作用就越大。因此,勇气和自信心是战争中至关重要的因素,理论确定的规则,应该以不同的形式自由充分地发挥出这些不可缺少的最珍贵的武德。然而,在冒险中也有一定的机智和谨慎存在,不过要用其他标准来衡量它们。

23.战争为了实现其特有的目的而采取的严肃手段,进一步证实战争是什么

战争中指挥作战的统帅和指导作战的理论都如上所述。然而,战争不是游戏,也不是冒险家和嗜赌者的单纯的娱乐,更不是心血来潮的产物,它是战争为了实现其特有的目的而采取的严肃手段。战争表现出的一切,如善变、激情、勇气、幻想和热情的起伏,都不过是这种手段的特色而已。

在某种政治形势影响下产生的社会共同体(整个民族)的战争,特别是文明民族的战争,总是因为某种政治目的引起的。所以,战争是一种政治行为。假如战争真的是按纯概念推断的那样,是一种完善的、不受约束的行为,只有表现绝对的暴力时,它才会因为政治而被引起,就像是完全独立于政治以外的东西而替代政治,才会排斥政治而只服从自身的规律,犹如一包点着了导火索的炸药,只能在预先规定的地方引爆,不可能再有其他改变。如今,每当军事与政治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引起理论上的分歧时,人们自然而然就会想到这一点。然而事实并非这么简单,可以说这种看法根本是错误的。我们看到,现实世界的战争绝不是单纯的极端行为,不是通过一次爆炸就能消除的。战争是一些发展方式和发展程度不尽相同的力量的活动,这些力量时强时弱,强的时候足以克服惰性和摩擦产生的阻力,弱的时候又不起任何作用。所以,战争就像是暴力的脉冲,时急时缓,时快时慢地缓解紧张和消耗能量。换言之,这既要迅速地达到目标,有时又要缓慢地达到目标;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战争都有一段持续时间,能够使自己接受外部的影响,做这样或那样的调整,简单地讲,战争依然要受主宰战争的意志的支配。既然我们认为战争的起因源于政治目的,那么,这个引发战争的原始动机在指导战争时应该首先受到高度的重视。这不意味着政治目的可以决定战争中的一切问题,随着军事行动计划的改变,政治目的本身常常也会随之有较大的调整,尽管如此,政治目的仍然是首先加以考虑的问题。所以说,政治贯穿于战争的始终,在战争中起作用的各种力量在其所允许的范围内不断地对战争的进程产生影响。

24.战争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再现

战争不仅是一种政治行为,更是一种真正的政治工具,是政治交往的延续,是通过另一种手段实现的政治交往。倘若说战争有特殊的地方,那就在于它手段的特殊性。军事艺术往往在大的前提下要求政治方针和政治意图不与战争这一手段发生冲突,统帅在其他具体场合也是这样要求的,而且这样的要求是十分必要的。当然,无论这样的要求在某种情况下能对政治意图产生多大的影响,我们只能把它看作是对政治意图的修改或补充而已,因为政治意图是目的,战争只是手段,没有目的的手段是难以想象的。

25.战争的多样性

战争的动机越大、目标越高,战争与整个国家存亡的关系就越大,战前的局势就越紧张,战争就越接近它的抽象形态,这一切都是为了打败对手,政治目的和战争目标就越趋于一致,二者完全相同的时候战争就越是纯军事的,政治目的便被掩盖了。反之,战争的动机越弱,局势越不紧张,政治制定的方向与战争要素(即暴力)的自然趋向就越远,战争离开它的自然趋向就越远,政治目的同抽象战争的目标之间的差异就越大,战争看来就越从属于政治。

这里,为了避免读者误解,我们必须说明,战争的自然趋向仅指哲学的、纯粹逻辑的趋向,而不是指实际发生冲突的各方面力量(例如作战双方的各种情绪和激情等)的趋向。当然,情绪和激情在有些情况下也会被激发得很高,甚至难以把它维持在政治所规定的范围内。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不会发生这样的冲突的,因为,有了这样强烈的情绪和高昂的激情,就必然会有一个相应的庞大计划。假如计划追求的目标不大,那么人们的情绪也就会相应较低,甚至需要加以激发,而不是加以限制。

26.所有战争都可看作是政治行为

现在我们再回来谈一谈主要问题。倘若政治真的在某种战争中似乎消失得无影无踪,而在另一种战争中却表现得很突出,我们仍然可以毫不犹豫地说,前一种战争和后一种战争同样都是政治的。假如一个国家的政治可以比作一个人的大脑,那么,发生前一种战争的各种条件肯定包括在政治要考虑的范畴之内。只有不把政治理解为全面的智慧,而是按照习惯的概念将其理解为一种避免使用暴力的、审慎的、狡猾的,甚至阴险的计谋,才能够说后一种战争较前一种战争更为政治化。

27.怎样理解战史和建立理论基础

第一,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能把战争看作是孤立的军事行为,而应该把它看作是一种政治工具,只有持这种观点,才有可能不至于和全部战史发生矛盾,才有可能对它有更进一步的理解;第二,正是这种观点告诉我们,因为战争的动机,战争的目的和战争的产生条件各不相同,战争的过程与结果必然也是不相同的。

所以,政治家和军事统帅首先应该作出的最重大和最有决定意义的判断,应该是根据这种观点正确、全面地了解他所发动的战争,而不应该把不符合当时情况的战争看作是他应该发动的战争,也不应该想使没有爆发的战争,成为真正的战争。这是所有战略问题中最重要、涉及范围最广的问题,我们在后面论述战争计划时将进一步加以研究。

有关什么是战争这一问题,我们就研究到此;这样,我们就明确了研究战争以及战争理论所必须依据的主要论点。

28.理论上的结论

战争的过程是瞬息万变的,其性质在不同的具体情况下或多或少都会有所变化,透过战争的现象就其大致趋向来看,战争还可以说是一个奇怪的三位一体,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战争要素故有的惨烈性,即仇恨感和敌忾心,这些可以看作是盲目的自然冲动;第二,战争是一种盖然性和偶然性的活动,这两种特性又使战争成为一种自由的精神活动;第三,战争作为政治工具的从属性,战争又可以当作纯粹的理智行为。

上述三个方面中,第一个方面主要同广大的人民群众有关;第二个方面主要同军事统帅与其所领导的军队士兵有关;第三个方面主要同政府及政府官员有关。人民群众心中潜在的激情,在战争中得到充分的宣泄;在盖然性和偶然性的王国里,勇气和才智发挥作用的大小往往取决于统帅和军队的特点;而政治目的则纯粹是政府的事情。

这三种趋向像有着不同的规律,隐藏于战争性质之中,同时又起着不同的作用。任何一种理论,只要无视其中的一种,或者随意确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就会立即与现实发生矛盾,直至失去任何意义。

所以,我们的责任就是使理论在这三种倾向之间保持平衡,犹如在三个引力点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的支点。

至于用什么方法才能更好地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我们准备在《战争理论》一章里研究。但无论怎样,这里所确立的关于战争的概念,毕竟是投射到我们的战争理论基础上的第一道曙光,它首先帮助我们区分大量的表面现象,使我们能够辨别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