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理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一、法律制度与法律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又称“法和经济学”或“经济分析法学”,是以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制度的创设、成长、结构、效率的边缘学科。作为一种崭新的法学研究方法,它不同于我国传统的法律注释方法、社会调查方法、历史考证方法和分析比较方法,因而在众多法学领域表现出其独特的理论魅力和实用价值。它通过对法律的经济问题的探讨,以揭示法律的经济本质,从而为人们认识、评价法律的功能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
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它认为,“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因此这些规则的后果可当作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应加以分析”注106。这即是说,效益与正义一样都可以作为分析和评价法律的准则。法律经济学派主张,法律制度的宗旨必须以效益为价值取向,使法律朝着促进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一切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都应以有效分配和使用资源,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
追溯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正义一直是法律基本的价值目标,如同真理相对于思想体系而言,正义是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注107然而,正义价值并不能完全涵盖法律的效益价值,正义的最终实现并不等同于效益最大化的成就。法律经济分析的结果表明,植根于经济生活之中的法律不仅应具备维系社会正义的职能,还应担负起实现权利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社会财富增加的使命,于是正义与效益构成了当代法律的双重价值目标。毋庸置疑,这种观点是有其合理蕴涵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对法律而言起着基本的、根源意义上的作用。法律本身就是经济问题最集中、最具体、最全面的反映。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切法律问题归根结底都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与要求,任何法律无不体现经济方面的基本规律和原则。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精辟地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注108“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注109这就决定了法律在调整这种社会关系时,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需求,并把这种客观规律上升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主观法则。从立法要求来说,只有反映客观规律性的东西才是正确的,还市场经济法律以其客观自身规律的本性,这是市场经济规律的第一要义。注110但是,某一法律制度是否准确表现社会的经济生活的条件,是否胜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还有待于一种效益评价,即对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这即是说,应从经济的角度探讨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并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来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
法律经济学自20世纪60年代问世于美国,引起西方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极大关注,以致迅速传播于世界各国,它不仅带来法学研究方法的变革,而且成为一些国家创制法律规则的考量依据。注111就目前我国法学界而言,法律经济法学这门学科还处于萌芽阶段,经济分析的方法仅见于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研究领域注112,而在知识产权法方面尚无人涉及。即使是国外相关经典著作,对这一课题也着墨不多,亦更未深入到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问题。为此,笔者拟在本章作些粗浅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