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绪论
1.1 山洪灾害的含义
1.1.1 山洪和山洪灾害
山洪和山洪灾害是两个密切相关但内涵不同的概念。山洪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决等原因,在山丘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伴随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山洪是一种自然现象,可能形成灾害,也可能不形成灾害。山洪灾害一般是指山洪这种自然现象与人类活动、社会、经济相互作用,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社会安全的严重突发事件。
山洪灾害的定义目前并不统一,分歧主要在于山洪灾害是否包括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国外文献中对应“山洪灾害”的术语通常认为是“flash flood”。尽管“flash flood”常伴随滑坡和泥石流,但其本身并不包括滑坡和泥石流。《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中所指的山洪是山丘区小流域由降雨引起的突发性、暴涨暴落的地表径流,泥石流为由暴雨引起的山洪诱发;滑坡为由降雨引起的山洪诱发,坡体的前缘高程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山洪灾害是指由于降雨在山丘区引发的洪水及由山洪诱发的泥石流、滑坡等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
1.1.2 山洪灾害防治区及其分类
山洪灾害防治区是指降雨、径流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危害的山丘区;经现场调查和分析评价所确定的可能受到山洪灾害威胁的居民区范围为山洪灾害危险区;山洪灾害沿河村落一般是指山丘区河流两岸的居民集聚区,山洪灾害防治区、重点防治区、沿河村落关系如图1.1所示。
图1.1 山洪灾害防治区、重点防治区、沿河村落关系示意图
山洪灾害防治区按以下原则分区:
(1)以主导因素为主的综合分析原则。降雨是导致山洪及其诱发的泥石流、滑坡的重要诱发因素和基本动力条件,是山洪灾害形成的主导因素;地形地质因素是发生山洪灾害的物质基础和潜在条件。
(2)以人为本的经济社会分析原则。山洪及其诱发的泥石流、滑坡是自然现象,是否构成灾害和灾害的严重程度取决于人口、城镇、基础设施的分布特征,在区划过程中需要考虑经济社会的分布。
(3)相对一致性前提下的区域共轭性原则。在保证相对性一致的前提下,同一区划单元在空间上不可重复出现。
根据形成山洪灾害的降雨、地形地质和经济社会因素,将防治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其中重点防治区是指山洪灾害防治区中灾害频发或灾害损失严重的重要经济社会区。重点防治区又分为一级重点防治区和二级重点防治区。
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的划分标准为:综合自然条件下山洪灾害高易发区中的重要经济社会区为一级重点防治区;综合自然条件下山洪灾害易发区中的重要经济社会区为二级重点防治区;其余防治区为一般防治区。我国山洪灾害防治区总面积约463万km2,其中重点防治区面积96.93万km2,占防治区总面积的20.94%(其中一级重点防治区面积40.36万km2,占防治区总面积的8.72%;二级重点防治区面积56.57万km2,占防治区总面积的12.22%);一般防治区面积365.96万km2,占防治区总面积的79.06%。2000年全国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人口13173万人,占整个防治区的23.6%;国内生产总值8160亿元,占整个防治区的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