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水处理厂工艺与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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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水体污染与污水排放标准

任何环境都有接纳一定污染物的能力,即环境容量。天然水体也具有水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源于水体的自净作用,即水体接纳污水后,会通过自身的稀释、扩散、化学净化、生物净化等作用,使污染物的浓度降低,从而使水体部分或完全地恢复原来状态。其中生物净化过程可使有机污染物无机化,浓度降低,总量减少,是水体自净的主要原因。在这一过程,好氧微生物降解有机物需要消耗水体中的溶解氧,河流中溶解氧主要依靠大气复氧补充,水生植物的光合作用也可以释放部分氧量。

如果排入水体的污染物质总量超过了水体本身的自净能力,水体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此时便形成水体污染。根据污染源不同,可分为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点源主要是指工矿企业的废水排放口;面源则指生活污水和农业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水。

为了保障天然水体不受污染,必须严格限制污水排放,并在排放前要处理到允许排入水体的程度,即符合污水排放标准。

排放标准分为两类:一般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

一般排放标准包括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4284—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指标》、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按照污水排放方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行业排放标准包括GB3544—92《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这些行业标准可作为行业的规划、设计、管理与监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