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总体技术路线与流程
一、调查组织与实施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是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通过国家、流域、省、地、县等5级水利普查机构的努力共同完成。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历时3年,分为前期准备、清查登记、填表上报和成果发布四个阶段。2010年为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了普查方案的设计、普查技术文件的编制、普查试点、普查数据处理上报软件开发、普查培训等。2011年为清查登记阶段,主要开展了各类用水户等普查对象的清查,以及用水、供水等动态指标的台账建立,普查数据获取等工作。2012年为填表上报及成果发布阶段,完成了正式普查表的填报、普查数据逐级审核与汇总分析,开展了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做好成果发布工作。
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主要开展了用水户清查、用水台账建立、用水调查、用水分析和数据汇总等工作。用水户调查中的调查对象确定、调查数据获取、调查表填报,均按“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工作单元,主要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和实施,并经过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审核后作为用水户调查成果。全口径用水量分析汇总平衡则以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为计算单元开展供、用水量的平衡和汇总,也经过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审核后作为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成果。
二、调查单元与分区
本次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以县级行政区为组织工作单元,为了满足按照流域分区和行政分区汇总的要求,调查数据与表格的填报、汇总则以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为计算单元。
按“在地原则”,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开展调查对象确定工作。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县域内调查对象的数量、分布及特点,按照普查对象的计算单元,采取走访登记、档案查阅、现场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填写调查表。县级普查机构进行录入、审核、汇总。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按照统一进度要求,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通过后上报上级水利普查机构,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再次对下级上报的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下级水利普查机构进行复核,形成逐级上报和逐级复核的报送程序。
三、总体技术路线
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总体技术路线为: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组织工作单元,对各类用水户进行清查、登记和建档,采用分层抽样及典型调查方法确定调查对象名录,建立调查对象的取用水台账;对各类调查对象(包括用水大户和典型用水户)进行详细调查,逐项填报调查表;确定用水大户的取用水量和典型用水户的行业单位取用水量指标,并以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为计算单元综合推算其用水总量;逐级进行调查数据审核、汇总、平衡、上报,形成全国经济社会用水调查成果。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总体技术路线见图1-3-1。
图1-3-1 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技术路线
四、普查技术流程
根据调查内容设置及调查对象的特点,经济社会用水调查采用用水大户逐一调查、一般用水户抽样(典型)调查、供用水量分析计算和平衡检验的方法,主要包括调查对象确定、数据获取、调查表填报、数据审核、数据汇总等环节。
(一)调查对象确定
调查对象确定是进行经济社会用水调查的基础性工作,主要依据相关普查资料和有关成果进行。通过收集和整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成果、灌区专项清查结果和取水口清查等资料,根据用水大户和典型用水户的确定方法初步选取调查对象,形成调查对象初始名录。在初始名录基础上,通过电话或走访等方式核实所有调查对象的信息是否正确和完备,删减不符合要求的调查对象,并根据调查数量要求增补相应的典型用水户,完成调查对象的最终确定,形成最终需要调查的名录。
(二)数据获取
所有调查对象确定以后,各类调查对象(包括用水大户、典型用水户、取供水对象)根据计量情况完善计量设施,建立各类供用水户的取用水台账,记录各月取用水情况,获取调查对象全年取用水量数据。灌区调查对象填报“灌区取用水台账表”,工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调查对象填报“工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取用水台账表”,河湖取水口调查对象填报“河湖取水口取水量台账表”,其他调查对象填写供用水记录表。
(三)调查表填报
按照“在地原则”,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调查对象根据取用水台账数据以及单位统计资料填报用水调查表,并对用水调查表进行审核。对于跨县级行政区的灌区用水调查表,由灌区管理机构进行复核。各调查对象分别填报“典型城镇居民用水调查表”“典型农村居民用水调查表”“灌区用水调查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水调查表”“公共供水企业用水调查表”“工业企业用水调查表”“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用水调查表”以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调查表”。
(四)调查数据审核
用水调查完成后,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对调查表数据进行审核并录入和整理,形成调查对象取用水成果,并报送地级水利普查机构;地级水利普查机构对各县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省级水利普查机构;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再次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国家级水利普查机构;国家级水利普查机构又再次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调查对象用水最终成果。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到下一级进行核实或修正,并上报复核后的成果。
(五)数据汇总
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数据汇总包括调查对象用水成果汇总和区域全口径用水量汇总。
1.汇总方式
经济社会用水量以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为基础,利用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上报软件系统,进行调查对象用水量和全口径经济社会用水量的行政分区汇总、水资源分区汇总。行政区汇总以县级行政区为汇总单元,汇总形成地级、省级及全国普查成果。水资源分区汇总以213个水资源三级区为基本汇总单元,逐级汇总形成80个水资源二级区成果,10个水资源一级区成果。
2.汇总过程
(1)调查表汇总及用水指标推算采用值确定。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将调查表按用水行业进行汇总分析,一方面对各类调查对象用水大户的用水量分别按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进行汇总;另一方面,以县级普查区为汇总单元,计算各类调查对象典型用水户的用水指标,并对各县用水指标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确定全口径用水量推算的用水指标采用值。
(2)经济社会指标获取。县级水利普查机构通过整理分析统计部门数据,获取与用水量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主要包括常住人口、地区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建筑业及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畜禽数量、实际灌溉面积等。除实际灌溉面积采用灌区专项普查或水利部门成果外,其他指标从当地统计部门获取。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获取的经济社会指标主要用于全口径用水量的推算和汇总,地级及其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则利用同级统计部门发布的经济社会指标计算综合用水指标和行业用水指标。
(3)计算单元净用水量分析计算。全口径经济社会用水量的计算单元为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根据调查对象用水成果,以及获取的经济社会指标和用水指标推算采用值成果,按照各行业全口径用水量计算方法,对计算单元的净用水量进行分析计算。
(4)区域用水量汇总。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计算单元净用水量分析计算的基础上,按行政分区(县级、地级、省级)和水资源分区(水资源三级区、水资源二级区、水资源一级区)进行净用水量汇总分析。并考虑各种输水损失,进行计算单元毛用水量推算,以及行政分区和水资源分区毛用水量的汇总。
(5)区域供用水量成果检验。各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将经过区域间引入引出水量平衡分析、供水系统内取供用水水量平衡分析、区域供用水平衡分析,进行成果的合理性检验,将供水量与用水量差异在±5%以内的成果上报到中央和流域水利普查机构。中央和流域水利普查机构分别按行政分区和流域分区进行汇总,并进行区域间的用水量及用水指标协调分析,最终形成全国统一的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成果。
3.汇总分区
经济社会用水量是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管理的基础,是水资源配置的基础平台,也是政府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有效保护的基本依据。为满足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需要,为国家宏观发展规划提供数据支撑,本次普查按照水资源分区、行政分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重要经济区、粮食主产区、重要能源基地等分区,分别汇总统计分析其用水量以及相关用水状况。
(1)水资源分区。本次水利普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工作单元进行普查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汇总,为了满足普查成果按照行政分区和水资源分区汇总要求,基于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1∶25万地图制作的地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成果,利用最新的1∶5万国家基础地理信息图,制作形成了1∶5万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成果,形成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共4188个计算单元。全国水资源分区详见附图C1,水资源一级区、二级区和三级区情况详见附表A1。
以水资源一级分区为基础,按气候特性和自然地理条件划分我国南北方范围,南方4区包括长江区、东南诸河区、珠江区和西南诸河区;北方6区包括松花江区、辽河区、海河区、黄河区、淮河区和西北诸河区。
(2)行政分区。本次普查数据按照31个省级行政分区(未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332个地级行政区和2853个县级行政区进行汇总,并按自然地理状况、经济社会条件,对东、中、西部地区进行分析。
东、中、西部省区划分:东部省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11省(直辖市);中部省区包括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山西、吉林、黑龙江、河南等8省;西部省区包括广西、内蒙古、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省(自治区、直辖市)。6大片区划分为华北地区、东北地区、华东地区、中南地区、西南地区和西北地区6大区域。华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和内蒙古;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华东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和山东;中南地区包括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和海南;西南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和西藏;西北地区包括: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3)重点区域。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确定的重要经济区(城市群)、粮食主产区及重要能源基地范围,汇总形成了重点区域的普查成果。
重要经济区: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全国“两横三纵”城市化战略格局,包括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3个国家级优先开发区域和冀中南地区、太原城市群等18个国家层面重点开发区域,全国共有21个重要经济区,其中4个重要经济区又进行了重点区域的划分,形成了27个重点区域。这27个重点区域涉及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的212个地级行政区,由1754个县级行政区组成。全国重要经济区涉及的行政区情况详见附表A2。
重点能源基地: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深入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能源需求增长十分迅速,为此,《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了我国能源开发的布局,重点在能源资源富集的山西、鄂尔多斯盆地、西南、东北和新疆等地区建设能源基地,形成以“五片一带”为主体,以点状分布的新能源基地为补充的能源开发布局框架。为适应能源工业发展和水资源供求状况的新变化,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着力解决能源基地水资源安全保障问题,结合国务院批复的相关规划综合确定,全国共划分5个片区17个重点能源基地。这17个重点能源基地涉及11个省级行政区的257个县级行政区。重点能源基地主要分布在北方地区,主要产品类型以煤炭开采、石油开采、天然气开采为主。全国重点能源基地涉及的行政区情况详见附表A3。
粮食主产区:随着气候变化和人类经济活动的共同影响,我国水资源分布与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不相匹配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加之我国人口不断增加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要求进一步提高,对保障粮食主产区用水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了以东北平原、黄淮海平原、长江流域、汾渭平原、河套灌区、华南和甘肃新疆等农产品主产区为主体,以基本农田为基础,以其他农业地区为重要组成的“七区二十三带”的农业战略格局。为了保持农业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等,确定了东北平原、黄淮海平原、长江流域、汾渭平原、河套灌区、华南主产区以及甘肃新疆等7个片区并进一步划分为17个重点产业带,涉及26个省级行政区,221个地级行政区,898个县级行政区。全国粮食主产区涉及的行政区情况详见附表A4。
4.用水行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我国国民经济划分为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和913个小类。第一产业即传统意义上的农业(A);第二产业即通常所说的工业(B、C、D)和建筑业(E);第三产业即除去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所有其他行业,广义上称为“服务业”。本次经济社会用水调查的行业分类主要参考该分类,并根据各行业用水特点进行划分,详见附表A5。
农业用水量主要统计农业门类(代码为A)用水量,包含01~05大类用水,细分为:①耕地灌溉用水量,包括农业(大类代码:01)和农、林、牧、渔服务业(大类代码:05)用水量;②非耕地灌溉用水量,包括林业(大类代码:02)和渔业(大类代码:04)用水量;③畜禽养殖用水量,主要为畜牧业养殖(大类代码:05)用水量。
工业用水量主要统计38个工业大类(大类代码区间为06~45)的用水量,根据不同行业用水特点细分为:①火(核)电工业用水量,主要是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大类代码:44)用水量,其中,水力发电企业的用水量属于河道内用水,不列入统计范围;②高用水工业用水量,包括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行业用水量;③一般工业用水量,包括除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及高用水工业以外的采矿业和其他制造业的用水量;④公共供水企业用水量,主要包括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代码为46)用水量,统计其用水量主要用于计算输水损失和用水量校核。
生活用水量包括居民生活、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用水量。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细分为城镇居民用水和农村居民用水,分别统计城镇和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量。建筑业用水量主要统计建筑业门类(代码为E,包含47~50大类)的用水量。第三产业用水量主要统计第三产业(包括15个门类,门类代码为F~T,共47个大类)的用水量,细分为住宿餐饮业和其他第三产业两类用水量。
(六)用水量复核
采取多种方法复核用水量统计的准确性。通过检查统计工作的过程,复核数据来源和推算结果的可靠性;通过供用水量平衡分析,复核用水总量的完整性。
1.用水调查数据复核
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对调查表数据进行详细审核。审核方法包括表内审核、表间审核、跨专业关联审核等。根据各类调查对象特点,开展调查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逻辑性、合理性、真实性等方面审核。参考当地统计部门有关取用水户2011年的月度、季度或年度生产经营统计资料,对取用水台账数据进行审核,并分析取用水量、用水水平、全年用水过程的合理性。
根据各类调查对象特点,采取汇总数据合理性审核、跨专业汇总数据关联审核、相关资料对比审核等方式,逐级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审核。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汇总过程中对普查数据的审核严格把关,采用普查软件审核与专家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既保证数据审核过程的科学性、严密性,又充分借助专家经验诊断数据的合理性。
2.区域供用水量平衡分析
供水量和用水量从供、用水两个方面反映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可通过获取供水量信息来检查用水量数据是否正确。在同一区域内,供水总量与用水总量应基本相等。若两者差异较大,则分别从供水量和用水量两个方面查找原因,对不正确水量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首先,利用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中的河湖取水口普查成果,分析汇总区域河湖取水口的供水量,并对其他地表水供水量进行调查估算,核定地表水总供水量。利用地下水取水井普查成果,分析汇总与核定区域地下水供水量。同时进行非常规水源供水量统计。并考虑区域间调入调出供水量,汇总获得2011年计算单元供水量。然后与计算单元的用水量,以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为水量平衡单元,进行供用水量平衡分析。对于两者差距较大的,分别对供水量和用水量再次进行合理性分析,复核供水量和用水量;直至两者差异在±5%以内,最后形成供水量与毛用水量成果。
3.流域水量平衡分析
一个流域的水资源量存在一定的平衡关系,因此根据2011年流域的水资源产水量、耗水量、入境水量、出境水量、蓄变量,进行水量平衡分析,检验供用水量成果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