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水利法治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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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水利法治的早期阶段(先秦时期)

先秦时期,出现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治水组织,人们在治水方面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形成了很多相对原始却行之有效的治水制度。

一、治水组织

历史上最早的治水组织是从设立水官开始的,相传在尧舜禹时代,舜即位后,命大禹为司空负责治水,一般认为这是中国水官设立之始,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治水组织由此开始。

夏商及春秋时期,开始有了专门职责的官吏,分为冬官和水官,冬官负责管水,水官负责治水。春秋战国时,各诸侯政务由司空、司徒和司马担任,其中水利工程兴建及管理属司空的职权。司空之下具体的水官有川师、川衡、水虞、泽虞等,都是掌管水资源和水产的官吏。

二、治水重点

先秦时期的治水重点主要是防洪。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利用自然的能力不足,对于水资源利用的认识还处于萌芽阶段,对水的敬畏主要还是害怕洪水泛滥殃及生命。水患治理能力与部落首领往往具有密切联系,水利施工是大规模的群众性共同劳动,只有具有带领部落大众治理水患能力的人,才有可能成为部落首领的候选人。

三、治水管理

先秦时期,防洪管理和农田水利管理开始萌芽。

(一)防洪管理

先秦时期,人们抵御洪水的方法是原始的,往往按习惯办事,一般就是把高处的泥土、石块搬下来,在离河一定距离的低处修一些简单的土石堤来抵挡洪水的侵犯。西周时,黄河堤防工程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国语·周语》中“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的记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修堤防洪的实事。

春秋时期,堤防工程大量增加,各诸侯国经常私设关卡,堵塞河流,特别在黄河流域和淮河流域水利纠纷逐渐增多,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为了遏制这种现象,各诸侯国之间开始制定盟约。齐桓公称霸时期,就假借周天子的名义,提出“四禁”“五禁”“七禁”等禁令,水利盟约为其重要内容。例如,公元前656年的“召陵之盟”,管仲就向楚国提出“毋曲堤”,要求楚国拆除淹没宋国的阻水堤坝。公元前651年,齐桓公在葵丘之会上订立盟约,盟约中有“毋曲防”(又称毋壅泉)等五项禁令,禁止修建危害他国的水利工程。这些盟约被认为是中国防洪法的雏形,是解决水利纠纷的历史性尝试。

反映秦汉以来社会礼仪制度的典籍《礼记·月令》中也有“修利堤防,导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的记载,说明春秋末期在国家大法中已有约束水利活动的条款。

战国时期防洪工程已相当普遍,已经有了较为细致的管水制度,对于修堤时机、施工队伍的组成、施工物料准备、水利工作的奖惩制度和水利工程的维护都有较为详尽的记载。《管子·度地》中记载:要委派学习过水利技术的人主持施工;水官冬天巡视各处工程,发现需要修理和新建的,要向政府书面报告,待批准后实施;水利施工规定在春天进行。

(二)农田水利管理

有明确记载的农田水利的律文开始于秦国。云梦秦简中有《秦律十八种》,其中的《田律》就是关于农田水利的条文,主要内容包括:在春季二月,不准进山砍伐木材,不准壅堤堵水。在播种后,下来及时雨应及时报告雨量和收益农田数量。发生旱灾、暴风雨、涝灾、蝗灾等灾害,也要及时报告受灾情况。这些规定是中国农田水利法规的雏形,也是我国涉水法规条文最早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