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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文件
水总〔2014〕429号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武警水电指挥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利建设与投资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造价管理和完善定额体系,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由我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组织编制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已经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次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包括工程部分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2002年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09年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补偿投资概(估)算内容)同时废止。
工程部分概(估)算编制规定与现行《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等定额配套使用。
本次发布的编制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
附件:1.《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
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建设征地移民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14年12月19日
水利部办公厅2015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