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2-2014年)标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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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验规则

4.1 基本要求

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2—2014年)中应用的水量水质监测及数据采集传输设备主要包括水表、流量计、水位计、流速仪、测深仪、水质在线监测仪、数据采集(测控)终端机、数据传输单元、闸门开度仪等。上述仪器设备应经过产品型式检验和联机测试,数据采集(测控)终端机产品应通过数据传输规约的符合性检测,测试合格后,方可应用于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

4.2 产品检验

4.2.1 已经获得水文仪器产品生产或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明示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以及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省级以上第三方专业检测(检定)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该报告应涵盖本标准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且性能指标应满足SYZ 203—2012的要求。满足以上要求的产品,可不再重复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即可具备纳入系统集成资格。

4.2.2 对于国外进口仪器设备,应经过国内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省级以上第三方专业检测(检定)机构检测/检定。可送样至上述检测(检定)机构,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产品检验,且性能指标应能满足SZY 203—2012的要求,方可具备纳入系统集成资格。

4.3 数据传输规约测试

数据采集(测控)终端机产品应通过数据传输规约符合性检测。该检测应由水利部授权的省级以上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数据传输规约的测试应按照SZY 206—2012或SL 651—2014要求进行。规约符合性检测合格后,方可具备纳入系统集成资格。

4.4 联机测试

4.4.1 应选择满足4.2、4.3要求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

4.4.2 出厂前,厂家或系统集成商应组织进行联机测试,进行联机测试的产品应与产品检验、数据传输规约测试合格的产品的型号、规格、外观、结构、质量特性等保持一致。

4.5 系统测试

4.5.1 系统安装调试后试运行前,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或监理方或系统集成商应组织进行系统测试。

4.5.2 系统测试可委托具有水利部授权的省级以上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测试。

4.6 抽、送样规则

4.6.1 数据传输规约测试

数据传输规约测试可送样至检测机构,每种型号规格产品的送样数量为1台,可采取随机抽样法产生样品。

4.6.2 产品检验的抽样及批量确认

数据采集(测控)终端机产品监督检验应采取随机抽样法,若每种型号规格产品的数量在50台以下(含50台),抽样数量为3台,样品基数即确认为本批次的产品总量;每种型号规格产品的数量在50台以上,抽样数量应为本批次总量的5%(若为小数则进位取整数),样品基数即确认为本批次的产品总量。水利部授权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负责抽样以及对本批产品总量的确认检查。

4.7 判定原则

4.7.1 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中受检样品有1项或1项以上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判该样品产品检验不合格。

当样品数量为3台时,产品检验中有2台以上(含2台)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产品检验中有1台不合格时,则应加倍抽样进行样品的不合格项的复检,复检后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检验合格;若复检仍存在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

当样品数量为本批次总量的5%时,产品检验中有3台以上(含3台)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产品检验中有1台(或2台)不合格时,则应对不合格品进行加倍抽样,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复检后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检验合格;若复检仍存在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

4.7.2 数据传输规约测试

数据传输规约符合性检测是根据系统功能需求,对相关的SZY 206—2012或SL 651—2014规定的应用层功能码进行检测,根据记录并校对所有原始报文、响应报文,检查其符合性,受检样品出现1项或1项以上不符合时,若提出复检要求,则允许在5个工作日内复检一次。